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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财务报销与付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06-05浏览次数:435

闽交院财2019〕2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教学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理顺财务管理关系,规范财务报销与付款行为,强化财务管理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单位的整体经济效益,促进学院长期稳健发展,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务报销与付款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经费支出应与学院各项经济活动具有相关性;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据;费用支出做到真实、合理、合法、合规。

(二)费用效益原则。学院各项经费投入应当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严禁不计成本、铺张浪费,重大成本费用支出,符合“三重一大”规定的应当履行集体决策。

(三)预算控制原则。学院的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执行预算控制,不允许超预算开支。经费报销严格实行预算管理、进行总额控制。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得调剂使用。

第三条 学院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在不违反国家的法规政策条件下,由学院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授权审批权责

第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一)学院财务报销签字实行“一支笔”原则。学院经费由院、系(处)两级管理,各系、部、馆、中心、处、室(以下简称各部门)经费开支实行由院长授权,财务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

(二)学院各级领导审批经费支出,要以学院当年给各部门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未经预算调整和审批程序,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

(三)学院各级领导审批经费支出时,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和相关的经费开支标准,经办人员、各需求部门负责人应对所审批经费的内容和所涉及经济事项的各环节(如:询比价、招投标、合同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负责。

(四)财务审核岗应对报销支付凭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及费用支出的标准,支出经费来源进行审核。对不合法、不合规的经费开支,不予受理。

(五)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审批权限是指资金报销支付环节的审批,项目运行的事前审批程序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人员经费:职工工资、津贴补贴、五险二金、离退休费、其他各项工资等。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人审签,业务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二)职工福利费:由经办部门申请,财务处负责人审签,单笔费用1 万元及以下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相关人员审签,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批;单笔费用1 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由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单笔费用5 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由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单笔费用3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签批后,院长审批

(三)出国(境)费: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人审签,业务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四)公务接待费:单笔费用在3000元及以下,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审签,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单笔费用3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审签,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单笔费用5000元以上,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审签,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签批后,院长审批。

(五)公务车运行费:单笔费用在3000元及以下,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审签,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单笔费用3000元以上20000元及以下,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审签,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单笔费用20000元以上,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审签,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签批后,院长审批。

(六)基建项目费用:包括新建工程项目、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工程项目采购以及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绿化养护等。单笔费用30万元及以下,由经办部门、财务处负责人审签,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单笔费用30万元以上,由经办部门、财务处负责人审签,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七)除以上之外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部门创收的各种绩效奖励、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资产购置费;日常运行经费;工程类、服务类、货物类采购费用等以及按规定对外支付的预(垫)付款项。审批权限如下:

1、各职能部门单笔费用1 万元及以下由项目相关人员审签,部门负责人审批;单笔费用1 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由项目相关人员、部门负责人审签,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单笔5 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由项目相关人员、部门负责人审签,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单笔费用3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付经项目相关人员、部门负责人审签,由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签批后,院长审批

2、各系(部)单笔费用3 万元及以下由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相关人员审签,部门负责人审批;单笔费用3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由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相关人员、部门负责人审签,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单笔5 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由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相关人员、部门负责人审签,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单笔费用3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付经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相关人员、部门负责人审签,由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签批后,院长审批

(八)备用金(现金)借款:5000元及以下经财务处审签后,由部门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1万元及以下经财务处审签、部门负责人审签,由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经财务处、部门负责人审签,由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经财务处、部门负责人审签,由业务分管院领导、财务分管院领导签批后,院长审批。

经费支出费用具体内容,见第七条财务报销内容。

第三章    费用报销与付款规定

第六条  报销要求

(一)各部门发生费用报销应在取得相关凭据后,由报销人(付款申请经办)据实凭合法有效的费用凭证,根据学院相关内控制度及时向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二)报销人(付款申请经办)在填写报销单时,应严格按报销单的格式详细清晰完整地填写各项内容(如合计数、单据张数、大小写金额等,大写金额栏应完整填写,空白栏应以零替代)。报销单的填写应使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填写,不得涂改。对于未按规定填写的,上一级审批人员可以不予批准报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三)财务人员在受理报销业务事项时,编制会计凭证应在报销付款的单据上应加盖“附件”戳记,付款时出纳在会计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或“转账付讫”的戳记,现金支付的要受款人签字确认,防范重复报销、记账错误或舞弊的风险。

(四)费用报销是预算执行的重要环节,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费用报销有关事宜,各部门原则上应指派1-2名相对固定的熟悉学院内控制度及财务报销手续程序的人员,作为报销经办人员,配合财务审核人员高效、规范、及时、准确完成报销事项。

第七条  报销内容

(一)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五险一金、职业年金、其他工资福利等;离退休费、生活医疗补助、遗属补助等;由学院统一支付的奖金、加班费、临时工工资、返聘费;各种绩效奖励(含业绩、创收、其他);集中发放的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生困难补助、勤工助学金等。

(二)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医疗费用、疗养费用、职工食堂餐费补贴、符合国家规定的供暧费补贴、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助、慰问费、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以及职工食堂、医务室、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费用等。

)日常运行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印刷费、差旅费(因公出差的费用,含外出开会、学习、培训发生的费用)、会议费(学院组织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培训费(学院组织培训发生的费用)、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运行费(油料费、维修保养费、洗车费、保险费、年检费等)、劳务费(外聘课酬劳务费;校外专家讲座劳务费;项目评审、咨询、论证、验收劳务费;监考、考试考务劳务费等)等。

(四)资产购置费:包括车辆、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专用设备(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电器设备等)、家具及用具(办公家具及电视机、收录机、其他电器用具等)、制冷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及文物陈列品、各类软件等购置费用。

(五)工程类采购费:主要是基建和修缮费用,包括学院新建工程项目款支付;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货物采购(甲供)和勘察、设计、图审、监理、测量、远程监控、招标代理等工程项目款项支付;学院水、电、暖、气(汽)管网改造、扩建及维修工程,道路场地改造、修建工程,房屋建筑的修缮、改造、装饰装修、绿化养护及不属于基建范畴的各种翻修、改建以及小型设施的建筑物建设等工程项目采购费用。

(六)服务类采购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中介服务费(咨询、审计、评估、宣传、广告等);零星修缮费;委托业务费(即为教学服务需要购买的各项服务支付的费用)。

(七)货物类采购费:包括实验专用材料、耗材、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包装物、宣传品、印刷材料、劳保用品等货物类采购费用。

(八)其他费用:除以上之外的其他各项费用。

(九)教职员工的借款:因工作需要,教职工向学院借一定数额的备用金;按规定对外支付的预付款。

第八条  审批流程

日常报销业务一般流程:事前审批→报销开始→用款人或经办人正确填写报销单→在票据粘贴单上正确粘贴原始凭据→在报销总单据上完成相关签批手续→财务审核、复核→领导审批→在国库支付系统输入收款人的信息资料→出纳办理转帐或现金支付→报销完毕

第九条  报销依据     

学院各部门办理各类财务报销,要严格按照学院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程序规范、手续完备、附件齐全的情况下,财务处予以报销。(详见附件1)

第十条  审核规定

(一) 审核报销单填写是否正确,如:经办部门、报销单填写日期、报销单摘要、金额的大小写、报销人签名等等,若不正确,有权要求退回重新填写;

(二) 审核该笔报销项目是否已纳入年度预算,查询该项目本月、本年累计发生的费用支出是否已超预算额度(含此笔费用);

(三) 审核其审批权限是否合理,是否按授权权限的规定取得各级审批人的签字确认;

(四) 审核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合理,如:发票摘要与报销单摘要是否相应、发票是否过期、支付凭据与发票金额是否一致、清单内容与发票是否匹配、日期与费用发生日期是否相符、原始凭证抬头是否正确、所附的佐证材料是否齐全等;

(五) 审核报销、付款单填报金额与后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六) 审核工作人员出差报销“五定单”、文件通知等与实际执行是否相符,有无超范围、超标准,是否符合学院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十一条  票据规范

(一)报销单后面附的原始票据必须是符合国家财税制度规定的真实、合法、有效、规范的票据,原则上不可以使用收款收据作为报销凭据

(二)从外单位取得原始票据,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印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自制部门的印章及经费开支有关人员的签字;

(三)取得的购买实物的票据必须注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凡是票据中无法详细注明的,均需提供加盖票据章的物品清单。

(四)对于取得的发票应盖有受款人的印章,并记明下列各项:该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与电话、开户行及账户;货品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及税额;开票日期;公司的抬头(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与电话、开户行及账户);开票人或收款人姓名;备注栏的说明,应写明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原始凭证附件要粘贴规范、工整,不同业务的票据要分类别整理粘贴。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原则上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上就需转帐处理(不含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下,超出限额又无法转帐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八)备用金借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常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费、零星物品采购等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确需借备用金(现金)的,应严格按借款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公务结束时应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如果超过20个工作日不办理报销,财务处在下个月工资中扣回借款。备用金(现金)借款及差旅费借款在公务结束后三个月内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按挪用公款论处。

 第十四条  报销人应在工作完成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当年的发票,原则上应在当年的12月20日前办理报销,当年12月20日之后发生的业务支出,开具的发票应在次年的3 月底前报销完毕,逾期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财务报销办理完毕,应当按规定及时由财务处装订、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 财务报销事项一览表.xlsx

      附件2 报销总单据.xlsx

      附件3 借款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