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2浏览次数:269

闽交院财201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推进财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学院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教学、科研、基建、行政部门。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应执行本办法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理财;坚持勤俭办学、绩效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能力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事业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对预算执行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保证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学院经济行为;加强经济核算,实行绩效评价和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院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理顺工作流程,明确经济责任,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防止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由学院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受院长委托主管财务工作的副职,协助院长领导全院的财经工作。学院设有党委领导的,教代会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的重大财经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决策。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作为学校唯一的财务管理机构,是学院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财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各项财务工作。

第八条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等财经法规规定,学院实行“大收大支、全收全支”的收支管理模式,学院各项收支必须纳入学院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学院各项收支项目的标准和范围,以及票据等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九条  根据学院开展校企合作的工作需要,学院下属有设立独立账户的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独立核算。经批准成立的独立核算的财务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学院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接受学院财务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并按有关制度规定,定期向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及会计资料。

第十条  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二条  学院按照规定修订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院预算由财务处编制。财务处根据全院各部门的收支计划预算,编制出院级预算的建议方案。部门预算由各系、部、馆、中心、处、室(以下简称各部门)编制,报财务处核定汇总。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院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总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努力挖掘,做到增收节支;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在确保人员经费和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五条  预算的审批。学院根据上级部门下达收入预算数和自筹资金编制的综合财务预算草案,按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预算的执行

(一)严格预算约束,强化预算管理。预算草案一经审批,即成为学院法规性文件,全院各部门必须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杜绝超预算支出。

(二)学院预算实行分级指标管理,定额使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

第十七条  预算的调整

(一)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遇有重大事件发生、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调整或运行情况发生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应由相关部门提出,财务处汇总,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照预算审批程序进行预算调整。追加预算,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追减预算,必须有相应的压缩支出措施。预算调整一般在下半年进行。

(二)学院预算一经确定,除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者增加无预算的支出项目。对超出预算或者无预算的支出项目,财务处应拒绝付款。

第十八条  预算绩效分析评价

(一)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努力增收节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效益。为了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财务处应定期提供预算执行报告。

(二)建立预算绩效考评机制。预算以各经费使用部门为考核单位,学院将预算分解并落实到各考核单位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年度考核和奖励挂勾。

第十九条  预算的财务决算。财务决算由财务处在预算年度末,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编制。决算必须符合财经法规,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年度决算由财务处负责编制,按规定经院领导审签后及时报送。

第四章  会计政策

第二十条  会计准则及制度。学院执行财政部新颁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他各项具体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一条  计价原则。单位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二十二条  记账基础。单位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十三条  核算前提。会计核算以单位会计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二十四条  会计年度。单位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五条  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六条  外币业务。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第二十七条  会计信息质量。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会计核算应当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全面、真实可靠。

第二十八条  会计政策一致性。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五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学院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第三十条  学院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对符合收入定义和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表。对各类非法收入,财务处不予管理和核算,并配合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学院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对按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三十四条  学院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各部门在收到款项后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学院财务部门,经营服务净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校办企业上缴利润等应按规定时间上缴学院,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坐支、存放其他单位或公款私存,各部门不得设置小金库,严防收入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搞资金体外循环。对于违规部门和个人,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独立核算单位取得的收入按国家税法规定按时交纳各项税费。财务部门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六条  全院的票据(包括发票、收据和结算票据)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院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院内结算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自制和销毁票据。

第六章费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学院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费用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等。

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各项费用应纳入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对符合费用定义和会计准则规定的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费用表。各部门应根据预算确定的费用项目、范围、费用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项目,财务处应拒绝付款。

第四十条  学院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学院应结合本院情况制定相关规定,学院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处应拒绝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坚持财务工作“一支笔”审批制。费用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不得虚列虚报。

第四十三条  制定费用报销和付款管理办法,明确费用报销的流程,加强对报销、付款原始凭证的审核,确保费用支出金额准确、标准合规、手续完整。

第四十四条  由学院财务处核算和管理的各项经费,均为公款。各项费用的支出应从严、从俭掌握,严格遵守上级及学院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费用使用审批程序,严禁超范围、超标准使用。

第四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与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或其他承担经济责任的文书,必须按审批权限,经学院批准后再签署,并将副本及时送交财务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  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各类费用支出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四十七条  学院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步细化成本费用核算,加强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四十九条  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对费用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七章  盈余及其分配

第五十条  本年盈余是学院年度各项收入、费用相抵后的余额。

第五十一条  学院按照预算会计核算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应当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院按照预算会计核算的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剩余部分转入累计盈余用于弥补学院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正确计算各类结转和结余。年度终了,应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结算,确保会计资料全面、完整、真实和合法。

第五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做好年度盈余分配,加强累计盈余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如需动用累计盈余安排支出,支出金额不得超出盈余规模,保证累计盈余不出现赤字。

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专用基金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科教发展基金等。

第五十六条  专用基金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五十七条  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五十八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处管理和核算。由财务处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十九条  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根据规定的来源渠道,在资金到账后方能安排使用,不得未提先用。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六十条  资产是学院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学院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第六十一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 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六十三条  货币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第六十四条  银行账户管理。学院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开立不同类型的银行账户,各类银行账户的开立、结算、使用等均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任何系(部)、部门严禁在金融机构设立单位帐户,借口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

第六十五条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管理。学院根据国家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国库零余额账户,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不得超范围、超用途、跨类款项使用国库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第六十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学院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院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学院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财务处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监控,一年至少集中清理一次。对院内部门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挂账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财务处可在单位预算经费中扣回或从责任人个人收入中扣回。

(二)建立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核销制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个人归还。

第六十七条  存货管理

(一)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二)对符合存货定义和会计准则规定的存货确认条件的资产,应当确认为存货加以管理和核算。

(三)存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

(四)学院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控制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五)学院应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学院财务部和实物资产保管部门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学院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 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三)对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资产,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加以管理和核算。

(四)固定资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具体核算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处理。

(五)固定资产折旧

1、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2、除按准则规定的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单独计价入帐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外,学院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3、固定资产应当按月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表。

4、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5、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6、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六)学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七)学院应健全固定资产账目。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资产购建部门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财务入账手续;资产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完整地做好资产台账和资产卡片的登记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固定资产分类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具体明细目录。

(八)学院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学院各部门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保证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由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

(九)固定资产的处置,按国家规定及学院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收取的资产处置收入应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对按国家规定应上缴国库的,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在建工程

(一)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和安装工程等。

(二)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学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形成新增资产的,应在资产交付使用后及时办理资产台账和资产卡片登记及财务入账手续,未办理完资产入账手续的,财务处可拒绝支付工程余款。

第七十条  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是指由学院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学院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学院自创商誉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对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和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资产,应当作为无形资产加以管理和核算。

(三)无形资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具体核算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处理。

(四)无形资产摊销

1、摊销,是指在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系统分摊。

2、除已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外,学院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月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3、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1)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2)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3)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学院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4)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

4、无形资产应摊销的金额为其成本,摊销时不考虑预计残值。

5、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

(五)无形资产的处置。学院无形资产处置,应当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对按国家规定应上缴国库的,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对外投资

(一)对外投资是指学院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二)对外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和对外投资权益的核算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处理。

(三)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由学院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可行性论证后,报学院党委会审议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购买具有风险的理财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学院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七十二条  负债是学院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学院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七十三条  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 年)偿还的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为非流动负债。

第七十四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缴财政款、各项应交税费、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会(协会)会费等。

第七十五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七十六条  学院应当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审批程序和学院有关规定。根据学院实际需要,本着慎重稳妥的原则,严格控制借入款项规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加强对借入款的日常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借入款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院内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以学院的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

第七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应加强对应付及预收款项和代管款项的管理,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按时结算,不得将应记入学院收入的款项记入代管款项,或者长期挂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七十八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十一章财务清算

第七十九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根据《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财务清算。

第八十条  学院内部机构经学院批准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

第八十一条  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按相关程序经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预算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财务处和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财务处和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按照有关规定,由财务处和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各分立方协商一致后分别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事业预算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

第八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八十三条  财务处应当以学院持续运行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告。

第八十四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单位财务报告制度。设置财务报告的内容、形式和报送要求,保证全面、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

第八十五条  财务处应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财务制度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包括各类财务报表主表、有关的附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等。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十六条  财务报告分析是学院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绩效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通过合理、具体的分析,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三章财务监督

第八十七条  学院依法接受教育部门和审计、财政、税务、物价、银行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八十八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八十九条  学院应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报告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九十条  学院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安排、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必须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履行集体决策和审批程序。

第九十一条  学院的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学院内部财务监督由财务和审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九十二条  学院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学院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和学院的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四章财务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第九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

第九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学院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院的主要档案之一。

第九十五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必须做到制度完备、资料完整、入档及时、专人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九十六条  学院财务处为会计档案主管部门,应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处保管两年。期满后原则上编造清册移交到学院档案部门管理。

第九十七条  档案部门接受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拆封重新整理的,会同财务处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九十八条  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九十九条  学院内查阅会计档案要按规定办理手续。上级机关或外单位需要查阅的,要有正式介绍信,并经会计主管或学院领导批准,且派专人陪同阅看,原件不得借出。

第一百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按规定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立卷,保管到确无保存价值时再进行销毁。

第一百零一条  各财务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在未经学院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掌握的决策资料、有关规定、证件及会计载体等出借、出租或复印、拷贝给任何人使用。

第一百零二条  印章的使用,其专门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程序进行使用和登记,对于特殊事项,必须经部门主管同意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并进行相应登记。

第一百零三条  财务保险柜、文件保密柜等专用设备,其使用人必须牢记使用密码,专人专用。

第一百零四条  凡违反财务安全保密等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五章  

第一百零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如上级部门另有规定,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附表: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docx

 

 

 

附表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

类别

内容

财政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年)

房屋及构筑物

业务及

管理用房

钢结构

不低于50

50

钢筋混凝土结构

不低于50

50

砖混结构

不低于30

30

砖木结构

不低于30

30

简易房

不低于8

10

房屋附属设施

不低于8

10

构筑物

不低于8

10

通用设备

计算机设备

不低于6

6

办公设备

不低于6

6

车辆

不低于8

8

图书档案设备

不低于5

5

机械设备

不低于10

10

电气设备

不低于5

5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不低于10

10

通信设备

不低于5

5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不低于5

5

仪器仪表

不低于5

5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不低于5

5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不低于5

5

专用设备

工程机械

10-15

15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10-15

15

饮料加工设备

10-15

15

造纸和印刷机械

10-20

15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5-10

10

医疗设备

5-10

10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5-10

10

安全生产设备

10-20

20

邮政专用设备

10-15

15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10-20

20

公安专用设备

3-10

10

水工机械

10-20

20

铁路运输设备

10-20

20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10-20

20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10-20

20

专用仪器仪表

5-10

10

文艺设备

5-15

10

体育设备

5-15

10

娱乐设备

5-15

10

家具、

用具及装具

家具

不低于15

15

用具、装具

不低于5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