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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境外基金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2浏览次数:239

闽交院财20216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接受境外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规范学校境外基金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境外基金是指由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用于支持学校基础建设、教学科研、访学交流、奖学助学等方面的基金。

   第三条 学校鼓励开展正常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各单位和教职工或学生在开展国际交流与业务合作,以及接受境外基金资助时,务必牢固树立国家和科研等安全意识,对有敌对势力介入的境外基金组织应坚决抵制,对涉及敏感问题和以了解涉及国家安全信息为目的的研究和调查项目应一律拒绝。

第四条 根据基金用途分类和业务内容实行归口管理原则,支持教师访学交流的基金由教师工作部(处)负责审批,支持教职工科学研究的基金由科技处负责审批,支持学生奖学助学的基金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批,支持学校基础建设的捐赠基金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批。

第五条 建立健全申请审批制度,严把境外基金资助的合作对象、合作内容、资金来源、协议签署和成果提交关。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在申请、接受境外基金资助前,必须按类别预先填写《接受境外基金资助项目申报表》(附件1-4),经所在部门(二级学院)推荐,报归口管理部门审签、对外交流中心审核备案,并按照《学院财务报销与付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的规定,对项目收支进行事前审批后,方可正式对外联系和申请。

第六条 申请境外基金资助的部门或个人必须认真填写所属类别的申报表,并提供完整的境外资助方背景资料(基金会章程、资助目的等)等。外国政府资助的项目,要注明是否有政府间合作协议(如有协议则须提供协议)。

第七条 经过学校审批获准立项的境外基金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学校签订责任承诺书,方可在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

第八条 境外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视同为横向项目,按入账资金额度并参照学校横向项目相关文件认定级别,纳入学校预算。境外基金到账,根据学校横向项目相关制度和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进行管理,财务核算执行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管理按照学校的财务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研究的过程管理,学校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对相关项目负责人进行教育培训,对项目研究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研究成果,包括在境内外公开发表的论文,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提供、引用未公开发表或不宜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调查材料、内部资料等。成果在正式提交或发表前必须在科技处和对外交流中心审核备案,同时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未经审批,擅自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的,其所在单位不得对该项目认定科研工作量。公开发表不当言论的,学校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冻结经费、扣发科研奖励等处理,并对其申报新项目进行限制。对于公开发表涉密资料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技处、对外交流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1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接受境外科研资助项目申报表.docx

     附件2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接受境外资助访学申报表.docx

     附件3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接受境外资助项目申报表.docx

     附件4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接受校友境外捐赠资助项目申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