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交院财〔2021〕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异地校区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校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闽交院财〔2019〕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异地校区差旅费管理办法适用于指福州市以外的校区、教学基地的出差。
第三条 异地校区出差报销和补贴
(一)异地校区出差补贴
派驻异地校区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天享受异地校区出差补贴80元,由人事处按月考勤,财务处根据人事处考勤确认的天数,按月计算报销出差补贴。其自主用餐,不再报销出差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费补贴。往返两地之间的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在省内异地校区,每月往返两地交通费用报销不超过2次,一往一返计1次。
除派驻异地校区工作的人员外的其他教职工,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到异地校区出差的,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享受异地校区出差补贴80元,其自主用餐,不再报销出差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费补贴。往返两地之间的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
(二)异地校区出差报销手续
异地校区工作的人员(派驻及管理人员),报销时不再填写学校出差“五定”审批单。
到异地校区授课的老师,报销时不再填写学校出差“五定”审批单,附上各二级学院确认的课程表,按照往返两地之间车票时间计算出差天数,报销出差补贴。
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教职工,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校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闽交院财〔2019〕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差报销手续。
(三)异地校区老师授课课酬
根据学校教学任务安排,学校老师赴异地校区授课,课酬补贴按《学校绩效工资改革实施方案(修订)》(闽交院人[2019]5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异地校区出差住宿费
到异地校区出差的教职工,原则上应安排在校区宿舍住宿,如因异地校区的原因,无法安排住宿的,由异地校区提出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异地校区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在出差地的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住宿,按《学校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闽交院财〔2019〕2号)的有关住宿费限额标准给予报销。如因个人原因,不在校区招待所或宿舍住宿的,发生的住宿费由个人自理。
第四条 到异地校区承办各类会议和举办各类学习培训班的教职工,按承办会议、举办培训的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到异地进行挂职和跟岗锻炼的,应按《学校干部挂职和跟岗锻炼管理办法》(闽交院党[2020]89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