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06浏览次数:483

闽交院财202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费收缴,规范学费收缴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和福建省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专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缴纳学费是学生的应尽义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学生应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本办法中的学费收缴包括:学费、住宿费以及各项代收费用等。

第三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各项代收费用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代收费用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收费组织及收费方式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生收费的管理部门,对收费标准的报批、收费工作的组织等实施管理。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院长是学生学费催缴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催缴学费、住宿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各二级学院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专人具体负责组织学费催缴工作,确保学生学费、住宿费及时足额上缴学校。学费收缴完成情况纳入二级学院绩效考核,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六条  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干部要协同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积极宣传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强对学生的法制、素质教育,不断增强学生守法和诚信意识,教育学生依法缴费,合理合法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和方便缴费,我校收费原则上采用网上自主缴费方式,所有收费均通过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自助缴费平台办理。除特殊情况外,不受理现金缴费。

第八条  集中收费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集中收费时,财务处应按照学校教学时间安排、在校生学费标准和住宿费标准,与有关部门积极联系,提前做好收费准备工作。

(二)教务处在新生报到两周前,应将确定的学生信息等有关数据报财务处,以便及时建立收费系统数据。

(三)学生工作部(处)在每一学年第二学期放假一周前将减免学费学生名单报财务处,对不住校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新学开学两周内将退宿申请表进行汇总,经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统一交财务处。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九条  各类学生的收费项目、标准,由财务处协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报经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确定。财务处负责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

第十条  学生学籍发生变动时,根据不同情况和标准收费:

(一)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复学后按复学学籍所属二级学院、年级、专业标准收费。

(二)留级学生。按留级后学籍所属二级学院、年级、专业标准收费。

(三)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当年已交的费用不退,抵交其复学后第一年的学费,以后各学年所缴费用按所属二级学院、年级、专业标准收费。

(四)转学入校学生(校外转入)。按其所转入的二级学院、年级、专业标准收费。

(五)转专业学生。收费标准当年度不予调整,次年按其所转入的二级学院、年级、专业标准收费。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收费管理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原则上应交清学费后方能注册;未交清学费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确认,确有暂时困难,未缴费需要注册的学生,需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批同意,凡一学年未注册的学生,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二)相关部门根据财务处缴费信息办理报到、学籍注册手续。宿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宿舍和公寓的管理,凭财务处缴费信息办理入住手续。

(三)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三周,财务处应将欠费学生名单信息分发至各二级学院,同时报送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也可通过财务查询系统随时查询欠费学生信息。

(四)教务处每学年初将各二级学院学生学籍进行核对,并定期把学费变动情况表(包括休学、退学、征兵入伍、延长学制、留级、转专业和保留学籍等)在开学一个月内送交财务处,财务处据此调整核对每年实际应收学费人数。

第十二条 欠费清缴管理

(一)  二级学院是学费清缴工作的主体,主要负责学生学费清缴工作。各学院应在每学期放假前,按照财务信息查询系统中的欠费信息,重申学校有关在校学生须缴费后方可进行注册的规定,要求学生将所欠学费、住宿费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必须缴清。

(二)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一个月,财务处向各二级学院提供欠费清单,各级学院按照学校规定通知学生,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共同督促欠费学生清缴学费。

(三)凡未缴清学费的学生,各二级学院应督促学生在毕业前缴清,否则相关部门按照学籍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费减、免、缓、贷的办理

第十三条  学费缓交

对因家庭经济困难,短期内确实不能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应向二级学院提交困难补助申请,填写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附件2),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结果,提出缓交学费、住宿费金额(部分缓交、全部缓交)意见报学工部,学工部在开学三周内,形成《申请学费缓交学生汇总名单》(附件3)送交财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助学贷款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在规定期限缴清学费的学生,可申请大学生助学贷款缓交学费,对已经落实贷款或奖励资助的学生,由于贷款或资助款项因时间差原因导致学生未能及时缴纳学费,须由有关部门出具学生名单、金额等说明材料,待款项到帐时优先缴纳学费。若助学贷款到位后,仍未能缴费的学生,按拖欠学费处理。

  (二) 学生工作部(处)按照规定,积极办理学生助学贷款等资助款项,将发放金额和学生姓名、银行卡号相对应,助学贷款办理手续审批后,财务处按照规定将放贷的款项优先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 学费减免

(一)全日制在校的特困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生工作部(处)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可以视具体情况给予办理申请学费减免,住宿费原则上不减免。

(二)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结果,依据学生申请和减免条件,提出减免学费金额,并形成汇总材料,统一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对上报的学生减免学费汇总表进行审核研究同意并报学校分管领导签批后送交财务处和相应二级学院,办理减免手续。

第六章  学生退费

第十六条  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100%予以清退。

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的(第二个学期开学日前算上一个学期,开学日及以后算下一个学期,下同),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已缴学费的,原则上不退学费,休学期满,确认不复学的学生,可以参照第十六条标准执行退费申请;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其休学期间已缴的学费,抵交其复学后第一年的学费,以后各学年所缴费用按所属二级学院、年级、专业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退费程序。学生经学校批准退学,按以下程序办理退费:符合退费条件的学生,由个人向二级学院提出退费申请,填写《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退费申请表》(见附件1),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报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退费申请表.docx

       附件2 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doc

       附件3 申请学费缓交学生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