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交院财〔2020〕3号
关于印发《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货币资金及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各系(部、馆、中心)、各处(室):
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将《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货币资金及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预算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票据管理办法》、《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六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2020年6月24日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货币资金及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货币资金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学校实行无现金收付业务。
第三条学校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适合学校发展和需要的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四条 财务处对校级资金的存放和监管负主管责任。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资金的有效和安全使用负直接责任。财务处出纳是货币资金具体管理和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不得由一人负责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条校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及校内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或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设置出纳、出纳复核、银行对账相互分离岗位,出纳不得兼任制单、审核,会计档案保管;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结算办法》等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二)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保证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三)妥善保管网银支付密码(“银校直联”结算系统登陆密码)、国库支付密码、电子证书(U盾)、银行预留印鉴、空白凭证,银行预留印鉴应指定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四)严格执行国家银行结算制度,及时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五)购买银行空白票据,并负责妥善保管。
第八条 出纳复核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出纳复核业务。
(二)对每笔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复核。
(三)负责网上银行代发业务及支票、转账等业务的复核,电子证书(U盾)的保管。保管一枚银行印鉴。
(四)妥善保管银行开户许可证、贷款证等银行开户资料。
(五)妥善保管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凭证。
第九条 银行对账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了解银行存款余额并向财务处负责人报告。
(二)及时进行银行存款对账,对存在未达帐的款项,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核对结算银行未达账。
(三)及时了解零余额账户额度并向财务处负责人报告。
(四)每月应做到国库授权支付、国库直接支付日记账单与国库支付明细表核对一致。并按月做好国库直接支付的零余额账户的核对工作。
第十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必须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设置会计、出纳岗位,并由不同的财会人员担任,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一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轮岗交流。
第三章 资金支付审核和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货币资金支付审核程序
(一)预算控制。学校各部门或项目组在提出资金支付发生前,必须确保所需经费资金到位,纳入部门预算。
(二)支付申请。报销人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列明收款人、付款事由、支付金额、经费项目名称及编号,按规定经审批后,连同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送学校财务处审核。货币资金报销支付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照学校《财务报销与付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利用POS机套现。
(三)支付审核。会计审核人员对各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会计审核人员在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填制记账凭证,交会计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四)支付复核。会计复核人员收到审核人员提供的记账凭证后,对付款金额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规定、结算方式以及经费开支渠道是否妥当等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
(五)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收到复核人员提供的记账凭证后,应依据自身的岗位职责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后办理付款手续。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必须根据已复核的记账凭证(包括纸质记账凭证和财务管理系统平台中的记账凭证),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对记账凭证(同上)进行出纳复核。
第十三条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对于预算已落实、审批手续齐全、原始凭证完整的支付凭证,根据财务审批制度规定进行办理;单笔100万元及以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部门需提前一周书面向财务处提出用款申请。
第十四条 学校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转存,由会计核算科科长或分管副处长提出申请,经财务处处长审签后,报学校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定期存款本金变动,以及各项资金的上缴等,由经办人员提出申请,报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四章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手续,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或远期支付凭证;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票据;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七条 银行出纳应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各种银行结算业务。办理付款业务经办人必须是本校正式工作人员。出纳人员不得将支票直接交给收款单位人员或报账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出纳应根据会计审核确认的收款单位信息支付款项,报账人员不得自行变更收款人信息,如报账人员提供的收款人信息与会计审核人员确认的不一致时,出纳人员应拒绝付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收款人信息的,应重新进行审核制单,出纳根据确认无误的转帐信息重新支付。
第十九条 每日业务终了,出纳应根据银行日记账与已收付款项进行核对,并确保各项资金的一致。
第二十条使用“银校直联”结算系统进行资金结算,财务处必须指定专人对网银平台进行管理。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越权操作网银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银行对账人员按时与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于未达账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于悬置时间长的未达账款,以及单笔10万元以上未达账款需重点清查,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尽快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双签”制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对账人员编制后,由对帐人员和会计科负责人审签,完成上述程序审签后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在年底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一并交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三条学校定期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应登记备查簿,详细记录存款时间、利率、金额、到期日等内容,并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第五章零余额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福建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闽财库【2005】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闽财库函【2017】11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闽财库【2020】8号)等有关规定,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或公务卡方式办理国库资金支付业务,定期分析支付进度,及时报送有关报表。
第二十五条 用款计划编报
(一)按预算项目和项目进度编报季度用款计划。
(二)年度预算指标正式下达前,根据预算控制数编报季度用款计划;年度预算指标正式下达后,按照细化的部门预算编报季度用款计划;年度执行中的预算指标追加追减调整,按预算调整事项相应编报调整用款计划。
第二十六条 岗位分工及授权控制
(一)计划管理由预算科负责,额度支付由会计核算科负责。预算管理人员负责财政预算资金的用款申请、额度下拨和核对。国库帐户资金计划管理人员负责零余额账户预算执行,申请直接支付额度并准备相关纸质材料,指导其他业务人员正确使用零余额账户。会计核算人员对于涉及“零余额帐户”收入、支出和年度余额上缴的帐务处理,应严格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国库出纳人员负责根椐复核无误的会计凭证,按各项经济分类要求,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申请相应国库额度,国库复核人员根据国库支付明细账与会计核算明细账情况进行所有支付凭证的审核工作。
(三)每日业务终了,国库出纳人员及时与会计人员核对支付金额,每月末编制国库资金指标执行情况表。建立对账制度,专人负责定期与教育厅、财政厅及银行对账。
第二十七条资金归垫管理
(一)学校的重大紧急事项支出以及其它按规定允许垫付的,可在财政授权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前,申请使用本单位资金先行垫付。
(二)各用款单位在资金垫付前,应将拟垫付的事项、原因等情况报学校财务处, 由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三)收到已垫付资金项目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后,学校可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归还申请,并提供相关批复、合同、发票及银行结算证明等资料,办理归垫资金归还结算手续。
第六章银行票据、回单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银行缴款单、进账单、电汇单、银行汇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及年度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情况表以及校内印制的校内资金支付单等。
财务处对银行票据应规范管理,交由出纳及相关人员,按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要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购买银行票据时,应逐一清点检查。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应由出纳人员保管,支付类银行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要分类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对填写错误或因故退回的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管,并按规定程序集中销毁。
第三十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等印鉴应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将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
第三十一条财务处建立财务专用章等专门印鉴使用登记簿,对非日常财会业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各科室负责人签批并在登记簿上填明时间、办理内容、经办人、签批人,并由财务处指定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 每日业务终了,银行预留印鉴(印章)与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必须按指定存放点分开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第七章学校融资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贷款的新增、还本、续贷、转贷由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党委会研究决定,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学校各货币资金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包括保险柜、防盗门、防盗网等设施的配备情况。
(二)内部牵制制度是否完善,岗位分工是否合理。
(三)货币资金的完整性,包括银行存款是否调节相符,有无不明原因的长期未达账款,定期存单和有价证券与登记簿是否相符,是否与账面一致。
(四)货币资金业务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一是业务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会计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有关印章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六)票据的购买、保管和领用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七)其他涉及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如个人失职造成损失的,在明确责任后,由责任人负责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出国(境)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闽委发[2014]23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和省财政厅省政府外事办的补充规定(闽财外[2014]3号)、《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的补充规定(闽财外[2014]11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以及《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修订)》(闽交院人[2015]23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学校事业经费(含科研课题经费)列支的出国均属于我校因公出国(境)的管理范围。适用于全校教职工持各类证照赴国(境)外开展考察访问、教学活动、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国际会议、培训访学等公务活动的费用开支。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工作要求,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规模,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二章经费预算
第四条 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预算额度控制
(一) 各单位应当加强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不得高于国家出国(境)费用开支标准。
(二)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出国(境)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列支出国(境)费用。
第五条 出访团组应事先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1),人事处负责出国(境)任务审核和经费的预算申报,财务处负责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和经费核算管理。
第三章 费用开支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国(境)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培训费是指出国(境)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境)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七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境)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人事处和财务处审签,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实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机票款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境)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厅级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凭票据实报销。
(五)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即《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闽交院财[20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八条 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国境)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境)计划行程中列明,并事先报人事处和财务处审签,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未列入出国(境)计划行程、未按规定批准的,不得在国(境)外城市间往来。出国(境)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出国(境)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按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应事先报人事处和财务处审签,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第十一条 出国(境)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境外保险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费用的开支。
(一)按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出国(境)人数、天数、出访国家、经费预算以及本办法经费开支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二)开支项目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以及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三)具体开支标准按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的规定执行。(各国家开支标准见附件2)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在预算和开支标准内按省财政厅核销的金额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90天以内(不含90天)因公短期出国(境)团组费用的开支。
(一)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境)参加短期学术交流、国际会议、科研合作、短期培训等,使用预算额度的教学、科研等各类经费,且所需外汇由个人自行购买的,其出国(境)费用开支标准参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闽财外【2014】11号)。
(二)开支项目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以及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三)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费,按本办法所附分国家和地区标准执行(各国家培训费开支标准见附件3),并在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报销。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费用的,学校不再支付培训费。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费用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开支标准,由学校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四)符合本条规定的因公短期出国(境),除国际旅费、签证、保险等费用凭票和住宿费凭发票或协议报销外,其他费用按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助,总费用控制在预算额度内,超预算不予报销。
(五)出国(境)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六)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人员在国(境)外每日行程安排以及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第十四条 90天及以上选派为国(境)外访问学者团组费用的开支。
(一)每年根据学校访问学者计划方案,每人每月按定额标准予以资助。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资助费包括访学人员的一次往返国际旅费、签证费、注册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培训费,下同)、医疗保险费、学术活动费和资助期限内的生活费等。具体标准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执行(外专发【2012】126号)。
(二)入选教师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访学研修任务回国后,除国际旅费、签证费、注册费、板凳费、保险费等费用凭票和住宿费凭发票或协议报销外,其他费用按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助,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总费用控制在预算额度内,超预算不予报销。(各国家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见附件4)。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开拓办学事宜、合作商谈、交流考察、出国任教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四章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报销时,须凭出国(境)任务批件、审核件等,填写出国(境)费用报销单(见附件5),并附各项经费开支有效票据,按照《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财务报销与付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闽交院财[20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报销。
第十七条 出国(境)报销所使用经费,应与因公出国(境)预算审核表中的经费一致,学校财务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国(境)人员列明的人员数、天数、费用来源、路线等按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出国(境)经费,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学校出访团组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补助,公杂费按标准的40%领取。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借款仅限国际旅费和住宿费,其他费用不得预先借款。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境)期间若行程、事项等发生改变,须提前报原任务审批和公务活动经费管理单位同意,方可根据规定报销该部分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同一出国(境)团组应按批件人数,统一办理报销审核手续,原则上不得拆分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出访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单位内部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由学校人事处牵头,会同财务处、审计等部门对因公出国(境)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
第二十五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境)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境)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境)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与我国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1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1-2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团组)
1-3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1-4因公中长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2-1.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2-2.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3.各国家培训费开支标准表
4.各国家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表
5-1.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单
5-2.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
5-3因公中长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预算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学校根据设定的部门年度绩效目标(包括学校直接下达和由职能管理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下同),运用科学、合理的考评方法、指标体系和考评标准,对预算执行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分析和评价。
第三条绩效考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原则。绩效考评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客观、公正反映资金使用的实际绩效。
(二)统筹兼顾原则。预算执行部门自评、职能管理部门评价和财务处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自评由预算执行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实施,职能管理部门侧重负责对各部门预算项目的产出和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进行评价,财务处侧重负责对行政办公经费节约情况和预算执行率指标的评价,以及在预算执行部门自评和职能管理部门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三)激励约束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资金拨付、改进管理等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
(四)公开透明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公开透明,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学校发展目标、各项工作任务要求;
(三)学校各部门工作职能和职责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学校预算管理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各部门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及财务下达的年度预算通知和会计核算资料的相关规定;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任务,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审计部门相关审计报告及决定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考评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预算绩效考评的对象包括学校各单位所有纳入预算管理、形成预算支出的各项经费。包括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绩效考评。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包括预算编制是否及时准确,绩效目标设定是否科学,是否可量化、可执行、可考核;
(二)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的申报计划使用资金;
(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执行情况,包括在实现绩效目标过程中,是否严格按规定执行相关制度;
(四)实现的产出和取得的效益情况,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是否实现效益最大化;
(五)需要考评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 绩效考评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七条 绩效考评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第八条 绩效目标是指被考评对象使用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申报部门在预算申报时填报。
第九条 绩效考评指标包括预算执行率指标(具体包括项目立项、绩效目标确定、预算编制、预算完成率、资金使用、制度执行等);产出和效益指标(具体包括产出数量、质量、时效、经济效益等);满意度指标(具体包括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第十条 绩效考评指标设置权重为:预算执行率指标60%、产出和效益指标30%、满意度指标10%。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比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问卷调查等对项目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法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评分的分值包括预算执行单位自评分、职能管理部门评价分和财务处评价分,权重设置为:预算执行单位自评分占30%,预算归口职能管理部门评价分占30%,财务处评价分占40%。各单位指标经自评、部门、财务处考评得分汇总形成总分。
绩效考评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设置为100 分,等级划分为四档:100-90分为优、89-75 分为良、74-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 绩效考评方式
第十三条预算绩效考评以预算项目执行部门为考核单位,按部门进行考评。
(一)日常公用经费和学生实训实习经费:每年按职工人数和在校学生数的定额标准分配各部门预算经费,经费一年一结算,结余收回,超支不补。年度考核各部门经费成本节约率,各部门应严格控制行政办公经费,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绩效考评按最低成本法(指能以最少的费用实现既定的目标,或是以现有的资源实现最大的效果,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来进行考核。
(二)项目经费:考评的具体项目区分为经常性项目和一般性项目。项目经费绩效考评指标、标准和方法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重点考核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建设项目完成进度以及各部门产出数量和产生效益情况。绩效考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
定量指标得分评定方法:与年初预算目标相比,完成指标值的,完成值达到指标值,记满分;未达到指标值,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评定方法: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五章 绩效考评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四条财务处负责拟定绩效考评管理办法,提供截至当年12月20日止各部门相关财务帐面数据,组织开展部门年度预算绩效考评工作;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归口管理项目年度预算绩效考评的指导、协调和审核,落实各部门充分应用绩效考评结果;人事处负责加强对考评结果反馈和应用的管理,充分发挥考评结果对项目建设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效能办负责对绩效考评的监督与检查,杜绝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在案,向学校领导报告,并提出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预算项目执行单位自评(见附件1)。在每年预算年度终了,各单位在财务处的组织指导下,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自评,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填写自评表,将自评结果报财务处及相关归口职能管理部门。预算项目执行部门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职能管理部门评价(见附件2)。职能管理部门审核各单位的自评结果,并在各单位开展自评的基础上,结合各单位建设日常推进、管理、检查的实际情况,对各部门产出数量和产生效益等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量化评分。
第十七条 财务处评价(见附件3)。财务处根据各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和财务帐面数据,在预算项目执行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对单位行政办公经费成本节约情况和预算项目执行率指标进行评价,量化考评,给出分数。
第十八条 财务处通过预算项目执行单位自评、职能管理部门评价和财务处的评价,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判断,得出每个单位的绩效考评结果。
第十九条绩效考评工作按照年度进行,与预算同周期,一年考评一次,年度预算绩效考评工作于次年的2 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以学校年度绩效考核时限为准)。
第二十条 考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考评的对象和内容;
(二)下达绩效考评通知;
(三)组织开展绩效考评;
(四)与被考评部门(单位)交换意见;
(五)综合分析并将考评结果按要求进行公示;
(六)确定考评结果并报送人事处、效能办;
(七)绩效考评结果应用。
第六章 绩效考评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预算绩效考评结果纳入学校单位和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作为人员选用、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预算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预算资金拨付、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优先考虑和重点支持绩效好的单位和项目,减少对绩效差的单位和项目资金安排,取消无绩效项目,优化资源配置。
第二十三条对考评成绩差,未达到合格要求,影响项目正常建设和验收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项目组及项目负责人予以调整。凡年度预算绩效考评为差等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人,建议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评先资格,在学校组织的年终考核中其所在部门当年不得评为一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绩效考评工作和结果应自觉接受效能检查、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项目预算绩效考评管理,做到“花钱必有效,无效必问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出现,学校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视情节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规划和规划书指标、工作进度、资金用途,对后续建设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并导致年度建设进度不能如期完成的;
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作为,延误建设进程的;
3、其他违反预算绩效考评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培训费、科技服务项目及其他创收项目的绩效考评不执行本管理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预算绩效考评评价表(单位自评表)
2.预算绩效考评评价表(职能管理部门评价表)
3.预算绩效考评评价表(财务处评价表)
附件1
预算绩效考评评价表(单位自评表)
(20 年度)
部门名称:
年度部门目标 | 预算经费(万元) |
| 年度完成 |
| 说明 |
|
绩 | 考评指标 | 具体事项 | 计划或目标值(A) | 实际完成情况(B) | 自评分(30%) | 指标计算说明 |
行政办公经费成本节约指标(5%)(5分) | 成本节约率 |
|
|
| 成本节约率=[(A-B)/A]X100%。 | |
(5分) | ||||||
预算执行率55% | 项目(合同) (5分) |
|
|
| 项目(合同)是否按规定立项。未按按规定立项1项扣1分,补立项1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
绩效目标确定 (5分) |
|
|
| 编制年度预算时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未填报的1项扣1分,填报不符合客观实际的1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
预算编制 (10分) |
|
|
| 预算编制额度测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规定要求编制,是否按时完成。工作未按要求完成1项扣1分,因部门落实不到位,造成影响学校整体预算编制的扣5分。 | ||
支出完成率 (25分) |
|
|
| 预算支出完成率=(B/A)X100%o | ||
| ||||||
| ||||||
资金使用 (5分) |
|
|
| 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资金的使用是否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符合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未按规定使用的每项扣0.5分 | ||
制度执行 (5分) |
|
|
| 是否遵守学校报销管理规定,项目立项、招标采购、合同书、验收报告等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未按规定执行财务审核发现1项扣0.2分,扣完为止。 | ||
| 小计 |
|
|
|
| |
产出和效益指标(30%) (30分) | 数量指标 (6分) |
|
|
| 若为定量指标:项目实施的实际完成数与预算完成数的比率,实际完成率=(B/A)*100%o,未完成预算数量的每1项扣1分,扣完为止。 | |
质量指标 (6分) |
|
|
| |||
时效指标 (6分) |
|
|
| 项目完成报销支出时间与年初预算完成时间的比较,未按时完成的1项扣1分,扣完为止。 | ||
经济效益指标 (6分) |
|
|
| 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完成优秀得 分,完成良好 分,较好 分,一般 分,较差0分。 | ||
小计 |
|
|
|
| ||
满意度指标(10%)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分) |
|
|
| 教职工或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评价优秀得 分,良好 分,较好 分,一般 分,较差0分。 | |
| 小计 |
|
|
|
| |
合计(100分) |
|
|
|
|
附件2
预算绩效考评评价表
(职能管理部门评价表)
(20 年度)
部门名称:
年度部门目标 | 预算经费(万元) |
| 年度完成 |
| 说明 |
|
| 考评指标 | 具体事项 | 计划或目标值(A) | 实际完成情况(B) | 评价分(30%) | 指标计算说明 |
产出和效益指标(80%) (80分) | 数量指标 (20分) |
|
|
| 若为定量指标:项目实施的实际完成数与预算完成数的比率,实际完成率=(B/A)*100%o,未完成预算数量的每1项扣1分,扣完为止。 | |
质量指标 (20分) |
|
|
| |||
时效指标 (20分) |
|
|
| 项目完成报销支出时间与年初预算完成时间的比较,未按时完成的1项扣1分,扣完为止。 | ||
经济效益指标 (20分) |
|
|
| 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完成优秀得 分,完成良好 分,较好 分,一般 分,较差0分。 | ||
小计 |
|
|
|
| ||
满意度指标(20%)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20分) |
|
|
| 教职工或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评价优秀得 分,良好 分,较好 分,一般 分,较差0分。 | |
| 小计 |
|
|
|
| |
合计(100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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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预算绩效考评评价表(财务处评价表)
(20 年度)
年度部门目标 | 预算经费(万元) |
| 年度完成 |
| 说明 |
|
绩 | 考评指标 | 具体事项 | 计划或目标值(A) | 实际完成情况(B) | 评价分(40%) | 指标计算说明 |
行政办公经费成本节约指标(20%) (20分) | 成本节约率 |
|
|
| 成本节约率=[(A-B)/A]*100%。 | |
(20分) | ||||||
预算执行率55% | 项目(合同) (6分) |
|
|
| 项目(合同)是否按规定立项。未按规定立项每项扣1分,补立项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
绩效目标确定 (6分) |
|
|
| 编制年度预算时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未填报的1项扣1分,填报不符合客观实际的1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
预算编制 (15分) |
|
|
| 预算编制额度测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规定要求编制,是否按时完成。工作未按要求完成1项扣1分,因部门落实不到位,造成影响学校整体预算编制的扣5分。 | ||
支出完成率 (40分) |
|
|
| 预算支出完成率=(B/A)*100%o | ||
| ||||||
| ||||||
资金使用 (8分) |
|
|
| 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资金的使用是否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符合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未按规定使用的每项扣0.5分 | ||
制度执行 (6分) |
|
|
| 是否遵守学校报销管理规定,项目立项、招标采购、合同书、验收报告等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未按规定执行财务审核发现1项扣0.2分,扣完为止。 | ||
| 100分 | 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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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票据管理,规范学校收费工作,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福建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闽财非税[2011]2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非税〔201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校各单位在从事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收取各类款项、办理往来结算时向付款单位和个人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是学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学校财务处是各类收费票据的管理部门,包括票据的购领、发放、检查、核销等,学校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条学校二级学院执行本办法,并受财务处监督检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领购、印刷票据。
第五条 校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及校内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票据管理办法,并报财务处备案;或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财政票据有:
(一)非税收入票据,适用于国家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规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适用于学校上缴学费等非税收入时使用。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四)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适用于学校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款或捐赠物。
(五)医疗收费票据,适用于校医务室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使用。
(六)社会团体会员费统一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七)高等、中专、成人学校学生收费专用票据,适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 税务票据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适用于学校各类服务、文化体育、技术贸易、资产租赁等。
第八条 校内自制结算票据有:缴款单和内部结算通知单,主要用于职工退回多余借款、校内各部门之间发生经费划转或结算等业务时使用。以及收款收据,用于学生及教职工餐卡补卡款等。
第三章 票据的领取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票据使用情况,负责向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购各类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负责印制校内结算票据。
第十条 校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及校内其他独立核算单位,根据票据使用情况,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购各类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同时根据需要可以从财务处领用校内结算票据,并在本单位核算相应的收入。
第十一条 成人与继续教育部(以下简称继教部)根据业务需要,可向财务处申请领取有关票据。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继教部依法依规开具。继教部领取票据时需填写《福建船政交通学院票据领用审批表》(见附件),明确所属票据类型、数量、用途、收费项目及标准等,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财务处办理票据领用,经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审批后,经办人员方可打开开票端口,分发票据,收费结束应及时入账并定期与经办人员核对,每月至少核对一次,每月末核对无误后,双方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同时,领取票据时,经办人员应将票据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入册,如发现缺份、少联、错号等,应立即退回。当再次领取时需“缴旧换新”,并在原票据领用审批表上注明票据存根已缴。
第十二条 除继教部外的其他非独立核算单位发生收款业务时,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按业务类型开具票据、核算收入。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是票据具体管理和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全校收费票据的领购、发放、缴销、管理以及自制票据的印制,现金收支业务人员不得兼任票据管理员。
第十四条 财务处领购或印制的票据应当建立票据使用登记簿,对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核销等进行登记,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相符。
第十五条 票据自行使用与管理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的票据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开具财政票据时对收取的款项要有依据,对收费项目不明、收费标准不符、收费内容不实的,应拒绝开票。开具税务发票时需持项目合同原件,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开票。
第十七条 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作废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八条 票据开具时,经办人应认真核实票据填写信息,如有差错及时纠正。因故退回或换开票据,不得超过开票当月。
第十九条 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串用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学校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包括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学校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包括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学校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5.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学校受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申领的有关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包括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项目组款未到预开票据时,需持项目合同原件,并按要求填写预开票据审批表(见附件2)后方可办理。同一单位或项目组,前一次预开票据尚未到款的,不再办理下一次预开票据。
第二十三条 预开票据到款后,持到款凭证领取预开票据记账联进行入账和核销。当认定预开票据款项无法到账时,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对方单位索回预开发票。
第二十四条 票据用完后,应及时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年终无论所领票据是否用完,都必须办理缴销手续,并于次年办理续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于手工开具的票据存根,应按照票据封皮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对于计算机打印的票据存根应当按固定份数和票号的顺序将存根联装订成册,并比照手工开具的票据封皮的内容要求自行制作封皮,填写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空白票据、票据存根和票据领用登记簿应妥善保管。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二十八条 票据灭失的,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税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九条 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票据安全。
第三十条 票据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要对票据进行盘点清库,填制移交清册,由票据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监督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票据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对各单位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情况:
(一)有无开票收款不入账。
(二)票据填写的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收据各联开具金额是否相同。
(三)票据的金额汇总是否正确,是否全额上缴。
(四)票据申领、保管、发放、回收、核销等管理是否规范。
(五)票据有无丢失、毁损、被盗。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收取的所有收入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对取得的收入进行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应将全部所收款项及时、足额汇至学校规定的银行帐户。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任一种违规行为者,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视情节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的。
(二)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三)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校收入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
(六)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如上级部门另有规定,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福建船政交通学院票据领用审批表
2. 福建船政交通学院预开票据审批表
附表1
福建船政交通学院票据领用审批表
领用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领用票据名称 |
|
领用票据数量 |
|
票据号码 |
|
领用票据用途 |
|
收费项目及标准 |
|
开票依据 |
|
审批人签字 |
年 月 日 |
缴核情况 |
签字: |
附件2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预开票据审批表
借票人: | 职工代码: | 部门: | 联系方式: | ||
预借发票类型(勾选) |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 ) | 非税收入票据( ) |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 ||
发票填写内容 | 纳税人识别号 (增值税票必须填写) |
| |||
对方单位名称 |
| ||||
对方单位银行账号及开户行 |
| ||||
地址、电话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 |
| ||||
合同名称/开票内容 |
| ||||
金额(元)¥ | 大写金额: | ||||
项目经费开支(相关税费直接从中开支) |
| ||||
项目负责人签字 |
|
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年月日(不超过借票之日起一个月)前对方单位会按时、足额将发票款项转入学校账户;若对方单位无法按时、足额将发票款项转入学校账户,上述承诺期内,本人保证将发票取回并退回财务处,否则视同个人借款,按有关规定从本人工资中扣款。
承诺人:
日期:
注:新增科研项目请先到相应科研部门立项!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所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会计档案由财务处和档案室共同管理,档案室对全校的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财务处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移交至档案室前)等工作。档案室负责移交至档案室的会计档案的存放、利用等工作。学校所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负责本单位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移交至档案馆之前)等工作。学校办公室、图书馆和财务处共同负责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
第四条 会计档案是学校各单位进行经济活动的原始记录和真实反映。学校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财务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学校所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应当明确会计档案管理的负责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二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薄;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及其他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包括在职职工工资发放清册、离退休职工工资发放清册等)。
第七条 会计档案管理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
第八条 学校内部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索引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学校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且同时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章 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与移交
第十条 财务处和档案室共同制定学校会计档案的立卷统一标准与规范:
(一)统一订制学校纸质会计档案的封面和装订材料,并明确学校纸质会计档案的装订、立卷要求;
(二)制定学校电子会计档案的存储规则,确保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纸质会计档案在名称、内容上相一致。
第十一条 财务处、学校所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会人员是会计档案的立卷人,应当对本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本办法及时进行整理、装订、立卷和归档:
(一)财务处应当按照严格、合理、科学的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健全各类账簿的记录和保管要求,统一各类财务报告的格式和编报时间,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及时、规范。
(二)各类会计凭证,财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整理和装订,防止凭证的散乱和遗失。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梳理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应当填列的内容。
(三)对各类会计账簿,应当按月结账,按年度作为会计档案进行归档保管。会计账簿封面上应当载明账簿名称、所属会计年度、记账或管理人员、账簿启用和起止日期,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
(四)对各类财务报告,应当分财务报告的性质按照月、季、年度归档保存。作为会计档案的各类财务报告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填报或者编制人应当在报告上签章。
第十二条 学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财务处临时保管二年,再移交至档案室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档案室同意,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移交工作由财务处和档案室指定专人办理手续。财务处移交会计档案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应保管年限等内容。学校所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和档案室之间移交会计档案由双方指派人员办理,移交工作接受财务处的监督。
第十四条 移交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的内容逐项交接:
(一)移交时应当保证纸质会计档案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档案室接收会计档案时,应当对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检查,接受电子档案时还应当检查其可用性和安全性,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三)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 校内二级独立核算单位撤销时,其撤销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及时移交至档案室。
第四章 会计档案利用
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查阅须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校内外单位或个人查阅会计档案需履行登记手续,详细登记查阅的时间、目的、查阅的内容及查阅人等信息后,方可查阅或复制。不得查阅与本单位或个人业务工作无关的会计档案。
(一)校内人员查阅档案,需持《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会计档案利用申请表》(附表2)及个人身份证或工作牌办理。
(二)校外人员查阅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查阅申请,经财务处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登记查阅。
第十七条 属于正常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会计档案查阅或复制,根据会计档案的查阅数量,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查阅量<10笔的,由财务处部门主管审批后办理查阅相关手续;
(二)10笔≤查阅量<30笔的,由财务处部门主管审签,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办理查阅相关手续;
(三)查阅量≥30笔的,由财务处部门主管审签,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办理查阅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已移交档案室的,需财务处负责人、档案室负责人审签,报分管档案的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并办理借阅登记,详细登记借阅时间、借阅期限、借阅人、批准人、借阅档案编号及内容、借阅用途、复印情况等。未移交档案室的,需财务处负责人审签,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审批,方可办理借出手续,并限期归还。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查阅人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和借出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严禁篡改和损坏会计档案,严禁涂改、拆装、抽换会计档案。
第二十条 电子档案查询由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查询账号权限,确保本人账号对应查询本人项目,确保电子档案的隐私性和保密性。
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归还。
第五章 会计档案保管与销毁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档案室和其他会计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指派专人管理会计档案,提供合适的会计档案保管条件,做好防火、防盗、防霉、防潮、防鼠、防蛀等工作,对电子档案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数据损毁或遗失。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二)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致;
(三)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四)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由学校办公室牵头,组织学校图书馆、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档案室会同财务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图书馆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档案室经办人、财务处经办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档案室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财务处共同派人监销。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办公室、图书馆、财务处、科技网络信息中心管理人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销毁学校所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会计档案的,其单位还应当指定专人全程参与,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手人应当按要求签署意见。
第二十七条 保存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存至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及省厅的有关规定在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按国家及省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1、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2、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会计档案利用申请表
附表1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一 | 会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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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始凭证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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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记帐凭证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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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会计账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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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总账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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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明细账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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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日记账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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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固定资产明细账 |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7 | 其他辅助性账簿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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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财务会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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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 永久 | 所属二级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
9 | 财政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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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学校会计月、季度报表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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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其他会计资料 |
|
|
11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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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银行对账单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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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纳税申报表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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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职工工资发放清册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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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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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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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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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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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会计档案利用申请表
利用类别 | □查阅 □借阅 | ||||
申请人 |
| 部门 |
| 是否复印 或拍照 | □是 |
□否 | |||||
申请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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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此项内容可另附纸列示)
| ||||
利用人 承诺 | 本人对所利用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签字: 年 月 日 | ||||
经费项目(或部门)负责人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财务处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档案馆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注:1.此表由档案管理员登记完毕后存档。
2.会计档案借阅:应在财务处相关人员带领下办理借出和归还手续。移交前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登记借阅;移交后经财务处负责人和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登记借阅。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中国特色高水平
高职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高”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高”项目专项资金,包括用于项目建设的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以及行业企业资金和我院自筹资金。
第三条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年实施、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双高”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设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双高”办),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全面指挥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
第五条 党工部、办公室、教务处、实训中心、网络中心、学生处、人事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为专项资金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应认真组织好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申报及论证工作,加强对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期末验收、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的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申报、管理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预定进度和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要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财务处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预算批准后,要及时下达资金,确保按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核拨预算经费,协同职能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库建设,及时通报专项资金使用进度,会同“双高”项目建设办公室,督促职能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进度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监督、检查。各项目组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双高”项目专项资金是学校财务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额纳入学校年度预(决)算管理,统筹安排。财务处根据“双高”《任务书》编制专用资金专项预算,依据学校年度《“双高”建设项目资金分配表》进行资金分配,实行专款专用,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条项目经费的审核、审批严格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每一级审批人应认真把关,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有需要调整的,按原预算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预算调整。
第四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双高”项目建设方案中确定的建设任务进行项目资金预算安排,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严禁豪华和超标准修缮维护与改扩建。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鼓励有关行业、企业投入货币资金和物资资产支持“双高”项目建设,各职能部门应积极争取行业企业资金投入,在确保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足额投入和专款专用的同时,多渠道筹措项目专项建设资金,确保为项目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凡开支涉及资产购置,纳入学校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学院采购管理、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备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做到预算编制有目标、目标执行有跟踪、执行结束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管理机制。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或个人)年度考核和奖励挂勾。学校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资金拨付、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双高”建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考核按照学校“双高”建设项目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专项资金职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进度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对预算执行明显滞后的项目,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十九条 学校应严格遵守有关财经制度,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或骗取项目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资金管理使用和进展情况接受中央及省财政、教育部门或学校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审计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接受项目年度评估及终期评估验收之前,应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专项资金审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专项资金总预算安排方案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进展情况等信息根据中央及省财政、教育部门的要求,学校各职能部门按时上报,并按要求在项目建设管理平台或者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双高”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结合学院相关管理制度共同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院领导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