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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5) 73号)

发布时间:2015-10-29浏览次数:967

福建省财政厅文件

闽财教〔2015) 73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等职业学校,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快我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福建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加强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 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促进我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全省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具体补助对象根据资金使用方向确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总体规划、突出重点、目标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会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预算规划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分配原和具体安排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 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项目学校是专项资金实施主体和使用单位,负责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规范、安全使用专项资金;愈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分配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并综合通过专家评审、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对批准立项建设、实行事后奖补的项目,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的综合考核和绩效评价,安排综合奖补资金。具体方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

1.  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支持建设一批办学定位准确、特色鲜明,内涵建设成效显著,服务产业转型升级能力强,综合水 平高的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使其成为全省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质 量提高和特色示范的榜样。

2.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围绕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智能制造、集成电路等我省重点发展产业,支持建设一批以产业为纽 带的省级行业性公共实训基地和市级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每个 公共实训基地培育建设项目补助100-500万元,经认定的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每个补助1000万元。

3.  服务产业特色专业(群)建设工程。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凝练专业特色,打造专业品牌,重点建设一批服务产 业特色专业(群),引导学校完善专业建设机制,服务产业转型升 级、结构调整、提质增效。

4.  多元投资主体职教集团建设工程。支持建设一批以资本为纽带、以行业为龙头,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共建的法人 型职教集团。

5.  中高职衔接课程体系建设工程。开发一批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建立课程内容随产业发展、技术进步而更新的动态调 整机制,解决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课程重复设置的问题。

6.  现代学徒制建设项目。加快推行现代学徒制,形成学校和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资源共享、协同育人的长效机制。每 年择优奖励一批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项目学校。

(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项目。用于举办全省职业院校技能 大赛和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奖励,对于获得全国职业院校 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 万元。

(三)职业教育闽台交流合作项目、改善职业院校办学条件 等项目。

第九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每年评审立项的情况,对立项的项目分别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在各项目具体申报通知中另行明确。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核定,一次拨付或分期拨付形式下迗。项目审核立项工作原则上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9月份前 見成。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支出范围

第十条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纳入项目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学校应加强管理,通过学校网站设立专栏,全程公示项目建设进展和完成情况、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期满,要及时提交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学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备购置费、资料费(包括必要的图书及软件购置)、科研配套经费、人才引进费用,以及与人才队伍建设有关的培训费(含国内外培训、交流发生的有关费用)等。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缋效评价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对于项目建设进展缓慢的项目院校予以通拫,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停项目院校申报省级职业教育项目资格,停止向项目院校拨付项目经费。

对于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一年未验收的项目院校,将收回已下达的省级以上项目建设资金,三年内不准申报省级以上职业教育项目,并停止向项目院校拨付项目经费。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应当加强监管,确保省级职业教育项目按时完成,对于所属职业院校存在上述第(二)条情况的,将限制该设区市省级以上职业教育项目申报名额,减少安排该设区市省级以上职业教育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项目学校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项目学校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项目预算的及时执行负责。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省教育厅按规定组织项目学校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和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学校应严格遵守有关财经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