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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10浏览次数:2089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财政拨款

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为加强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9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明确责任、分类处理、统筹使用、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是指与省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预算年度终了尚未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资金包括公共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代管专户资金和其他财政专户安排的各类资金。

第四条 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包括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五条 除经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同一项目的结转资金最长不超过两年。两年以上的结转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第六条  省级部门是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第七条 基建资金、政府性基金、教育收费和中央转移支付补助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第九条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十条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用途的,部门可以在预算执行中提出调整使用意见,并报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提出调整使用建议,待预算批复后执行。

第三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部门结余资金原则上应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确需在预算执行中动用结余资金的,应当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部门可以在部门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

第四章 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资金的措施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资等原因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优先动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单位结余资金,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部门新增的项目支出应当优先从单位结余资金中统筹安排,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没有主动编入部门预算或者调剂用于部门新增项目支出的结余结转资金,省财政厅可以视情况予以收回,统筹用于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支出。

第十六条 除特殊原因外,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或者增长较快的省级部门,省财政将视情况适当缩减以后年度财政拨款预算规模。

第五章 预算编制阶段结余结转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阶段,省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上”预算编制阶段。省级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将预算编制基期月之前尚未使用的结余资金和需要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主动调整用于下一年度的项目支出,随部门“一上”预算报送省财政厅。

(二)“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阶段。省财政厅在审核部门“一上”部门预算建议数时,同时对部门上报的结余结转调整建议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部门结余结转资金调整意见,随 “一下”部门预算控制数下达省级部门。

(三)“二上”预算编制阶段。省级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结余结转资金意见,进一步完善细化结余结转资金的调整方案,随部门“二上”预算报送省财政厅。

(四)“二下”预算下达阶段。省财政厅将经批准的结余结转资金调整方案,随同部门预算批复下达省级部门。

第六章 结余结转资金的报送及确认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省级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余结转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转或结余资金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下年3月底前,将本部门上一年度的结余结转资金情况及有关说明随部门决算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部门上报的结余结转资金进行核实确认,并将核实情况及时通知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级部门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财政厅应当责成其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项目预算、责令缴库等方式将资金收回省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省级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