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福建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实施办法(试行)》(闽教合作〔2017〕23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和福建省出国留学奖学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2〕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国际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际学生分为普通国际学生和海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普通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三年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专科生。海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实施与海外学校联合培养模式的三年全日制学历教育且在国内学习的专科生。
第三条 国际学生奖(助)学金及生活补贴从福建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和学校国际教育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章 奖(助)学金类别
第四条奖(助)学金类别:
(一)福建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二)学校国际学生奖(助)学金;
第三章 申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 奖(助)学金申请对象基本条件:
(一)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有效护照,无犯罪记录,对华友好;
(二)在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注册入学;
(三)自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四)身体健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
第六条 对于有出现下列情况者,不予参评: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散布对华不友好言论,做出对华不友好行为;
(三)参与非法社团组织活动,非法集会、结社、传教等;
(四)违反校纪校规;
第四章 福建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第七条 奖学金标准
福建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0000元人民币/人/ 学年,主要用于支付获得奖学金资格的国际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保险费、签证费、体检费等(合计9000元人民币/人/学年),剩余奖学金作为生活补贴分十个月发放,标准为2100元人民币/人/月(合计21000元人民币/人/学年)。
第八条申请条件
(一)满足第三章基本条件;
(二)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的学历,年龄原则不超过30周岁;
(三)获得HSK 4级及以上证书,学业成绩和表现情况突出者优先;
(四)申请人获得中国政府或其他组织奖励资助的,不再享受福建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第九条申请材料
(一)护照复印件;
(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汉语能力证书复印件;
(五)入学考试考核或学年综合评定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奖学金推荐人数根据福建省政府分配我校资金金额确定;
第五章 学校国际学生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标准
(一)国际学生奖学金标准均为9000元人民币/人/学年,主要用于支付获得奖学金资格的国际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保险费、签证费、体检费等;
(二)给予学校国际学生在华学习期间1000元人民币/人/月的生活补贴,每年以十个月计;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一)满足第三章基本条件;
(二)一年级新生:入学后即可提出申请;
(三)二、三年级学生:遵守学校纪律,积极参加我校组织的各类学生活动,学习努力,积扱上进,在校表现良好;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
(一)一年级新生:入学时由申请者本人直接向对外交流中心提出申请;
1.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国际学生奖(助)学金申请表;
2.学历证明书;
3.毕业学校表现证明书;
4.有效期内的护照;
5.经留学生本国的中国使领馆批准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 )》复印件;
6.健康证明;
7.护照照片;
(二)二、三年级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就读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对外交流中心;
1.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普通国际学生奖(助)学金申请表;
2.上一学年考试成绩、表现评定相关材料;
第六章 评审
第十四条 获得福建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不再申请学校国际学生奖(助)学金。
第十五条未获得福建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国际学生,符合申请条件的均可享受学校国际学生奖(助)学金。
第七章 评审时间和程序
第十六条 评审时间
(一)福建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ー次,申请时间根据当年工作安排为准。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对外交流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校国际学生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ー次,申请时间根据当年工作安排为准。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对外交流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
符合条件的国际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 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对外交流中心。
(二)学院评议
国际学生各类奖(助)学金由对外交流中心组织评议工作小组,评议工作小组由对外交流中心及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国际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成员组成。经评议、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对外交流中心提出推荐名单,报校评审会研究。
(三)学校评审与结果公布
1.由分管国际交流工作的校领导牵头召开评审会,对外交流中心、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及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等相关人员参加,经评审提出候选名单,在校公示5个工作日后,按规定提交学校办公会议研究。
2.学校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公布名单。
第八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奖(助)学金发放工作由财务处会同对外交流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获奖国际学生如因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或退学, 应于离校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奖(助)学金获得者未能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报到及注冊手续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奖(助)学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对外交流中心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