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关于加强校园建设项目消防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3-06-23   浏览次数:17


为保障校园安全,消除校园内施工期间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相关工作要求,基于我校实际,经征求意见、专题会议审议,制定《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关于加强校园建设项目消防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规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工作,切实提升学校风险防范能力和安全工作水平,加强源头治理,避免校内在建工程安全事故。

(二)目标任务。强化部门联动,确保校内在建工程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切实保障师生员工安全,避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事件。

二、主要内容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所有驻校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除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还须向安全保卫处备案。

(一)严格事先审核

1.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且未持有有关部门发放的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不得开展。

2.二级学院、部门联系建设单位开展校内修缮、建设项目,有涉及消防安全方面,在项目论证及采购方案中需请有消防设计资质单位予以设计,先行报安全保卫处审核、备案。

(二)强化人员管理

1.施工人员须通过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2.施工人员工作时须规范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有明火作业的需办理动火许可证。

(三)强化现场管理

1.施工场地周界设围挡,当日作业完毕后施工现场不得留有明火。

2.施工现场须配齐必要消防设施设备,并确保有效可用。

(四)强化监督检查

1.二级学院、部门就对接的施工项目人员有安全教育、监督义务。

2.安全保卫处若在巡查、抽检中发现现场施工不规范、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未隔离摆放、消防设施设备配备不齐全等,可要求人员立即暂停施工、进行整改,并告知相应二级学院、部门。待项目人员完成整改并通过安全保卫处检查,方可复工。

二级学院、部门及施工方应配合、支持安全保卫处开展相应工作,不得以工期等为由消极整改。若经安全保卫处提示后,施工方自主涉险继续施工,导致公私财物损坏或人身安全遭侵害,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完善事后审查

施工完毕,二级学院、部门申请学校支付相应款项时验收单须提交安全保卫处确认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