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秋季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公开招聘非编工作人员统一笔试、加分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1-10-18浏览次数:1968


本次招聘考试统一笔试,主要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本次笔试不指定复习用书,不开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班。符合享受加分政策规定的报考者参加招聘考试的,按规定可在笔试成绩中给予加分,报考者应在1019日至1020日工作时间到学院人事处提交相关有效证件,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笔试加分申请表和加分对象及需提交材料的说明见附件12)。

一、笔试时间:20211023日(星期六)下午14:30-16:30

二、笔试地点: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北区2号楼

三、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为1021-1023日,请及时登录福建考试报名网考生界面,打印准考证。

四、注意事项(后附件3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

(一)笔试须知

 为确保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公开招聘非编工作人员笔试工作安全有序进行,请考生认真阅读以下笔试须知。

1.了解防疫期间考试要求,做好防疫准备。

考生在报名成功后,请及时关注福建考试报名网“人才招聘-公开招聘”栏有关考试事项的通知,下载打印附件3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并如实填写。同时,通过闽政通APP申领“八闽健康码”。

来自重点疫情地区或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境外返回、境外人员接触史、体温异常或有疑似症状等情况,考前14天曾被隔离或曾被隔离未做过核酸检测、共同居住家庭成员有上述情况的、与新冠病毒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考前14天的工作(实习)岗位属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口岸检疫排查人员、公共交通驾驶员或铁路航空乘务人员的考生,须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后方可进入学校,无提供核酸证明者不得进入校园!

考试当天报到时因体温异常(37.3℃),经医务小组复检,体温正常的,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复检仍高出37.3℃的,须在隔离考场考试,并全程佩戴口罩。请广大考生做好相关准备。

自觉承担防疫责任,做好安全承诺,不隐瞒不谎报。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考生私人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一律不得进入校园!考生入场和离场均须按要求佩戴口罩!全程自觉保持1米以上间距!无安全承诺书、无佩戴口罩者不得进入校园!请考生下载并注册好闽政通APP,提前打印并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戴好口罩到北区校门口排队查验本人身份证和闽政通健康码并提交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方可进入校园。遗失身份证者,请及时补办个人身份证或在考前持贴有与准考证同底照片的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到学院人事处办理准考手续。

3.经监考老师核查体温、身份证后,考生提前15分钟有序进入考场。

4.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校。

5.笔试成绩可在福建考试报名网http://fjksbm.com/查询,查询时间以考试网公告通知为准。

(二)考场规则

笔试考场规则

 

1、考试开始前15分钟,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法定有效身份证原件(与报名时一致)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两证不齐者,不得进入考场;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属违纪违规行为。

2、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的应试人员不得入场;考试期间实行全封闭管理,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应试人员只准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及无封套橡皮进入考场,开考后不得传递任何物品。严禁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电子手环、电子手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等物品进入考场座位。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座位的属违纪违规行为。

4、考试开始后,应试人员须首先用黑色墨水笔在试卷、答题卡(纸)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不得做任何标记。客观题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主观题须用黑色墨水笔在试卷指定位置作答,未按规定作答则成绩无效。

5、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6、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严禁互相传递试卷、答题卡(纸)。

7、考试结束铃响,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作答,并将试卷和答题卡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纸)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属违纪违规行为。

8、应试人员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及作弊或违反考试规定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摘录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十五条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附件:

附件1 公开招聘非编工作人员笔试加分申请表.docx

附件2 笔试加分对象及需提交材料的说明.docx

附件3 2021年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招聘考试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docx

附件4 2021年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招聘非编工作人员笔试考场分布示意图.docx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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