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0   浏览次数:28

各相关部门、二级学院::

近日,福建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开展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闽教发〔202355号),决定开展全省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为做好此次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本次核查内容主要包括统计制度建设的完备性、师生人数的准确性和办学条件的真实性及上下年数据的连续性。核查范围为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核查数据年份为2022年。

(一)统计制度。通过查看文件资料,核查统计工作制度、工作流程、人员配备、业务培训、条件保障、资料存档、数据自查等情况,结合集中座谈等方式进行。

(二)在校生数。通过与学籍信息、学生缴费信息、资助信息、购买教材数量、校园一卡通等信息进行比对印证。

(三)教职工数。通过与教师管理系统、学校管理系统、教职工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社保缴纳、人事劳动合同、公办学校职工编制册等信息进行比对印证。

(四)办学条件。土地校舍通过查验产权证等信息进行比对印证,仪器设备、图书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图书管理系统、资产采购记录等信息进行对比印证。

(五)代码管理。通过查看学校设立、撤销、变更等批文和《学校(机构)申报认定表》等资料对比印证,重点核查在校生为零且符合撤销条件的学校,是否及时按有关规定通过教育部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撤销。

二、组织实施

(一)部门自查。教务处、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后勤管理处、财务处、数据中心根据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有关要求,于924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填写数据质量自查工作表(附件1)和自查报告(附件2),同时提交数据质量自查工作表中的附件资料至质量管理中心。

(二)汇总上报。质量管理中心根据各相关部门报送的材料,汇总形成学校《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自查报告》,于928日前上报省教育厅。

(三)校内核查。2022年教育事业统计所有填报部门要认真做好核查前的材料准备工作,于1010日前整理好2022年教育事业统计台账,提供准确、齐全的统计资料原件备查。质量管理中心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四)省级抽查。教育厅将适时组建省级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组,成员由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教育统计专家组成,随机抽取若干地市及高校进行核查(有关方案另行通知),并通报有关情况。

(五)整改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核查情况全面查漏补缺,对标整改,1231日前完成整改落实。

三、有关要求

各相关部门、二级学院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思想,进一步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政治责任,切实做好此次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联 系 人:徐麟轩

联系电话:83597717

邮  箱:877155436@qq.com

附件:1.福建省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自查工作表

2.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自查报告

                                                         质量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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