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发布人:2020045偲丞  发布时间:2023-05-10   浏览次数:14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学校所属单位和师生员工在相关工作中的行为,依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单位和师生员工。学校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各二级学院(馆、中心)、机关各处(部、室)和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附属单位等。学校师生员工是指学校教职工、进修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和在校学习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所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著作权,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文字作品、画册、地图、摄影、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三)商标权,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学校及所属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五)名称权,学校校名、校标以及学校所属单位的名称的所有权;

(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科技处是学校知识产权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对学校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负有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接受所属单位及师生员工关于知识产权法律和事务的咨询,制定并完善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负责办理并管理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归档等事宜;

(三)负责组织学校知识产权形成成果的推广与宣传;

(四)负责组织学校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保护管理、实施转化等工作;

(五)负责协调处理知识产权的维权事宜;

(六)负责其他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校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确定

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

第三章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条学校对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互联网域名,包括校名、校标和其他服务标记享有专用权。职务发明创造取得的专利权、职务作品取得的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的资产,学校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管理。

(一)学校的名称、注册商标、网站域名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如“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福建船政交通”、“船政交通”“Fujian Chuanzheng Communications College”“FJCCC”“FJCPC”等含有学校名称含义的各种中英文名称(或词组、字母等),学校的校徽、校标等图案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类机构名称等,产权归学校所有。

(二)学校师生员工在执行学校任务或者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智力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学校。

(三)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的作品为学校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拥有。

(四)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五)在执行学校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六)学校师生员工和校外单位合作开展科研工作的,应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作出约定。承担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七)在学校学习、进修或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学校派出赴境内境外学习进修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人员等,在接收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九)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所有。

(十)学校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主动辞职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四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七条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主动辞职以及被辞退的教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承担或参与学校有关科研、三创等项目的学生在毕业之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所从事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条学校对在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发明创造应当及时、准确、有效地给予保护。对于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先申请专利,后发表论文,以保证发明创造能符合专利申请条件。

第九条学校师生员工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以及委托校外单位和个人进行上述活动,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中应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

第十条教职工、学生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接受科技咨询等学术交流活动中,对属于保密的信息和技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制度严格保密。科技处应当加强对参加国内外科学技术和科技产品展览会参展项目的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专利管理

(一)师生员工申请专利的程序:

1.由发明(设计)人撰写专利申请技术交底材料,并认真填写《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专利申请前评估表》(以下简称评估表),对拟申请的专利进行自评。

2.由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的创新性和可转化性进行评估,在评估表填写评估意见。

3.“自评”和“代理机构评估”后,确定申请专利的,发明(设计)人可自由选择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机构须具备专业资质,未经备案的机构须提供加盖机构公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提交科技处办理备案。

发明(设计)人应将评估表(委托书、代理合同草稿作为附件)提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组织评估,根据申请质量出具预评估意见,并报科技处审批。

4.科技处进行可行性评估、权属审核等,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发明(设计)人。

若学校同意以“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为权利人申请专利,发明(设计)人可办理委托书盖章、代理合同审签等专利申请等事宜。

若学校不同意以“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为权利人申请专利,发明(设计)人书面承诺成功实施该成果后将扣除成本后收益的百分之十上缴学校后,可以自行决定专利申请及技术转化事项。

5.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中国专利后,对具有国际市场前景并适合进行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设计)人提出PCT国际专利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科技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

6.学校师生员工申请的专利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发明(设计)人应按照《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7年第75号)和《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的要求,严把专利申请质量关,杜绝专利的非正常申请。若出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凡与外单位联合申请专利时,应提供双方签订的联合申请专利协议。协议必须对发明(设计)人、申请人的名次排列,费用承担、专利归属和权益分配做出明确规定。

(四)对专利申请撤回、专利权放弃等事项,发明(设计)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科技处审批。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及获得专利权的,需要撤回专利申请或放弃专利权时,必须事先与对方协商,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五)专利授权后,由学校或发明(设计)人对专利权进行维持。发明(设计)人明确不维持或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即将终止的,学校可直接对其进行维护、运营和处置。

第十二条软件著作权管理

(一)任何申请登记的软件都应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

(二)师生员工申请软件著作权的程序:

1.职务软件作品申请登记,由软件著作人填写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批表》,并附上软件的鉴别材料、相关的证明文件、用户手册(使用说明书)以及委托书、合同草稿等材料,经软件著作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科技处审批。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合同(协议)书或项目委托书或项目任务书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职务软件作品,需提供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软件登记机构认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科技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审批通过的著作权申请,由软件著作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可自由选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事宜(委托书盖章、代理合同审签等)或自行办理申请。

(三)凡与外单位联合申请软件著作权时,应提供双方签订的联合申请软件著作权的协议。

第十三条校名、校标及商标管理

(一)学校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校名称、商标、网站域名和其它标志依法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二)学校师生员工使用学校名称、标志等,仅限于在职务活动或非经营活动中表明身份。如需要在从事或参与职务行为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学校名称、标志等,应取得学校的同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校名、校标和商标使用审批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提交党政办公室审核;

3.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按照《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其中采用协议定价的,费用最低报价按《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费用参考标准表》执行向国外人或外国机构转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费用参考标准

转让方式

发明专利

(万元/件)

实用新型专利

(万元/件)

专利权转让

2.0

0.6

独占许可

1.5

0.5

独家许可

0.8

0.3

普通许可

0.5

0.2

注:1.交易价格可根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双方洽谈结果,上不封顶;2.实施许可期限5年;3.其他如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转让(或实施许可)可参照实用新型专利有关条款执行;4.低于最低报价的专利不予认定。

第十五条学校支持学生创新创业创造,通过无偿许可知识产权的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知识产权,引导学生参与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如果是师生共创的知识产权,则要求在申报知识产权保护之前应明确师生双方的责权问题,并签订相关协议。学生利用学校知识产权开展三创活动,须填写《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创造活动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申请表》,严格按照程序经相关单位与科技处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学校师生员工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著作权的,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向科技处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

(一)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学校无形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科技处每年定期将新增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录入学校资产管理系统,资产管理部门协助办理资产报增手续,财务管理部门予以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二)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入账价值按由科技处现阶段承担的实际费用入账。对于由发明(设计/著作)人自行承担费用,或相关财务凭据不可查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按名义价值入账。

(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因评估、转让、过期等原因发生变化的,科技处在相关变动发生一年内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提出变动申请,资产管理部门协助办理资产变动手续,财务管理部门予以账目调整。

十八获得授权1个月内,发明(设计/著作)人应及时将证书(原件或彩色PDF版电子证书)及其申请材料交科技处登记存档,同时做好科研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工作。否则不予认定相关科研工作积分。

第五章专利费用

第十九条专利费用是指以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为专利权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所产生的费用及授权后的维持费。

第二十条申请专利、著作权的相关费用

(一)发明(设计/著作)人有项目的,可从项目经费中支付专利费用,发明(设计/著作)人在完成项目过程中产生的职务发明创造经学校同意以学校作为唯一或第一署名单位申请的专利、著作权,其申请专利费用(代理费、申请费、审查费、公布印刷费、登记费等)及获得授权后的三年维持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报销规定如下:

1.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所产生的费用,待发明(设计/著作)人取得授权后再行报销,经费不足部分自行承担;

2.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后,先报销总费用的70%,尾款需等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之后再行报销,经费不足部分从学校科教发展基金中列支。

(二)发明(设计/著作)人没有项目经费的,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的费用由发明(设计/著作)人自行承担;其经学校同意以学校作为唯一或第一署名单位申请的发明专利费用及获得授权后的三年维持费可从学校科教发展基金中列支,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后,先报销总费用的70%,尾款需等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之后再行报销。

(三)学校在籍学生经学校同意以学校作为唯一或第一署名单位申请并取得授权的知识产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额报销,从学校科教发展基金中列支;并给予学生(团队)奖励,其中专利的国际申请(PCT)、发明专利奖励10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1000元/件;成果获得转化按技术交易到帐经费每万元奖励1200元。学生奖励从奖学金中列支。

(四)学校对于每件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的授权专利资助不超过一个发达国家,费用报销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申请发明专利的相关规定执行。授权后绩效认定仅为1次,以就高不重复为原则。

(五)为鼓励和促进成果所有权转化,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从授权书下达起,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的三年维持费由学校资助缴纳,从学校科教发展基金中列支;超过该年限后,相应的年费由该专利的发明(设计)人自行承担

(六)专利发明(设计)人逾期不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失效的,视为该专利不具有维持价值,且专利发明(设计)人自动请求终止该专利。

(七)学校为第二及以后位次署名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相关专利、著作权成果申请费用由发明(设计/著作)人自行承担。

(八)同一研究成果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时,只允许报销发明专利的费用。

(九)专利转让或许可之后,维持费由对方单位按期足额缴纳。

第六章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作品和职务作品的研究以及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技人员按照规定推广应用学校拥有的知识产权,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转让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奖励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

(一)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作为科技成果之一,以及知识产权转化作为科技项目之一,均按照《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绩效工资改革实施方案(修订)》的相关规定给予认定科研工作积分。

(二)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实际到账金额,视为成果完成人承担同额度横向科研项目一项。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分配按照《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三)对发明(设计)人自行承担的专利相关费用进行后补助,专利转化获得收益后,先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其中发明(设计)人承担的费用加倍扣除并返还给发明(设计)人。

(四)教师指导学生所申请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如指导教师排名第二,在成果认定中指导教师可视为第一发明(设计/著作)人。

(五)在地方政府对专利资助政策存续期间,授权后领取的地方政府专利资助金归学校,奖励金用于奖励专利发明人及其团队。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或奖励,并对其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学校知识产权及其资料和数据。

(二)在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转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奖励。

(三)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法人作品或职务作品,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

(四)私自在外设立公司或私自承接的各类项目中侵犯学校知识产权。

(五)对造成学校相关知识产权纠纷负有一定责任。

(六)其他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学校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闽交院科〔2015〕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