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制度建设,提高校务会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学校行政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推进学校建设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一、校务会的召集和组成
1.校务会是学校行政对日常重要事务进行研究、部署、督办的会议。
2.校务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其他校领导召集和主持。
3.校务会参会人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各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托管单位负责人。效能办公室主任、秘书科科长列席会议。
二、校务会的议决范围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指示决定。
2.研究学校党委关于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并推动落实。
3.协调部署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各部门、二级学院、托管单位的工作汇报。
4.研究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问题。
三、校务会的召开
1.校务会原则上学期内每4周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经校长决定可临时召开。
2.校务会一般应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务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主持人请假。
3.校务会进行中,不得随意走动、接听电话或讨论与会议无关的话题等。除与会人员和会务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
4.秘书科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会议的决定情况。
5.效能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督办工作,在下一次校务会上进行通报。
四、附则
1.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