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人:2020045偲丞  发布时间:2022-09-21   浏览次数:430







闽交院办202221


关于印发《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校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馆、中心)、处(部、室):

为深化我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建设,推进依法治校、促进校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经专题会议研究,现将修订后的《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校务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202269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20226月修订)


为深化我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建设,推进依法治校、促进校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开展校务公开工作,是加强高校民主管理、保障师生员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必然要求,是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规范学院办学行为的有效措施,是增强学院党委领导能力,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校务公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校务公开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

(二)坚持依法公开原则。校务公开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学院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列入校务公开范围的事项,内容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校务公开要结合学院实际,积极推进,循序渐进。

(四)坚持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突出对重大事项、热点问题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难点问题处理情况的公开。

(五)坚持及时有效原则。要建立畅通的信息发布渠道,保证校务公开的及时、有效。 

第三条  校务公开的重点是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涉及人、财、物、基本建设等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涉及教职工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在一定范围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四条  为做好校务公开工作,学院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

副组长由分管党政办公室的副院长担任;

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门党政负责人为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校务公开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根据不同内容在不同范围向本校教职工公开的事项:

(一)基本校情,包括学院改革、建设、发展中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二)学院的办学思想和重要决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三)学院重大经费收入、支出及使用管理情况;

(四)干部与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干部任免等有关情况;

(五)工程建设项目方案、招投标情况、工程验收结果及工程决算;大型设备、大宗物资的采购方案及使用情况;

(六)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学生工作、后勤等方面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有关管理规定;

(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  向学生公开的事项

(一)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规章、学籍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学生宿舍、食堂、治安等公共事务的管理办法;

(三)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指导;

(四)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程序及结果;

(五)各类奖、助学金的额度、申请发放办法及发放情况;

(六)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

(七)学生管理制度、办法及实行情况。

(八)向学生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程序、时间和代收、代办的项目。

第七条  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一)学院改革建设、发展中取得的成就及办学思想和发展规划;

(二)招生计划、程序、政策、考试的规程、纪律及录取结果;

(三)对外招聘人才信息;

(四)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学金和助学金发放、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办法等管理制度和办法;

(五)信访接待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举报电话;

(六)收费的项目、标准、和程序;

(七)其他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校务公开的形式

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学院情况,注重公开形式的多样化,提高校务公开的针对性。主要方式包括:(1)教职工代表大会、通报会、工作会议和座谈会、学生接待日、学生服务信箱等形式公开校务;(2)以公文、规章制度形式进行公开,包括各种通知、会议纪要、文件、公告、公示等形式公开校务;(3)校内多种传播媒体。通过报刊、电视台、校园网、宣传橱窗和办事手册等公开校务;(4)实行校领导接待日、信访等双向沟通形式。完善网上校长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5通过学院公开网页、部门公开栏目以及内网OA系统等方式公开校务。

第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由学院相关部门开展校务公开工作。

第十条  对拟公开的事项、内容都要按规定由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校务公开的项目、内容确定公开时限,分别实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

第十二条  校务公开工作要主动接受全校师生员工和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职能部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院、部(处)务公开“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进一步推动院、部(处)务公开。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细则的精神,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履行公开职责。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施校务公开工作修订意见的通知》(闽交院办〔200958号)同时废止。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202269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