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副处级及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院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人:2020045偲丞  发布时间:2022-09-21   浏览次数:918







闽交院办202225


关于印发《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副处级及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院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馆、中心)、处(部、室):

为规范学院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促进副处级及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院办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严格执行各类规章制度,勤政廉政,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教人〔2018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闽交院办〔2021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


定《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副处级及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院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并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2022623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副处级及以下党政领导干部

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评价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促进副处级及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院办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严格执行各类规章制度,勤政廉政,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教人〔2018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闽交院办〔2021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审计对象包括:学院各处室、各二级学院院办企业等部门(以下简称部门)的处级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副职领导、与经济工作关系密切的其他科级干部、法定代表人或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中层领导干部)。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依法对所在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绩效性等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由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通过对学院内部中层领导干部所在部门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中层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中层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学院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部门重点工作和主要职责的履行完成情况;

(三)部门预算的编制、调整、执行情况;

(四)部门经费收支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

(五)部门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六)部门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执行情况;

(七)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八)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廉洁从业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情况;

(九)部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合规和绩效情况;

(十)以往审计、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对院办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情况,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依法纳税情况,利润分配情况,以及任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六条在审计上述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中层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学院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三章 审计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按年度进行。每年由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内部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经学院党委会审议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八条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成立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

第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召开有审计组成员、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十一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包括:进行审前调查、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人及所在部门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人及所在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的部门应积极配合;在接到审计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提供与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人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部门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任职部门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债权债务情况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纪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资料;

      (五)以往审计、检查整改资料;

(六)审计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 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 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对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提出的意见,审计组应认真听取,必要时可再次核对相关资料和数据。审计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院领导、组织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经纪律、财务收支行为,应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处理;认为触犯刑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审计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的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六条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审计的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十八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中层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九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中层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组织部要依据干部监管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在具体组织实施审计时,如有必要,可申请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2022623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