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标投标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管理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和招标。
第四条 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建设工程(包括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有关重要设备及材料)、装修工程、修缮工程、拆除工程等项目。
第五条 采购货物和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管理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院办、财务、监审、资产管理中心部门负责人组成,采购项目申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主要负责对学院招标采购项目经费、采购计划、组织形式、采购方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资金支付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负责制定学院招投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负责研究解决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必要时上报学院研究确定。
第七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执行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负责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资产管理中心为学院招标采购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学院采购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提供有关招投标工作咨询服务。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招投标与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学院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采购招标工作;
(三)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拟订工作;
(四)负责组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相关招标组织及协调工作;
(五)参与大型采购项目的专家论证等工作;
(六)参与采购招标项目的合同审查;
(七)参与采购招标项目的验收工作;
(八)完成学院和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与招标工作相关的事项中,采购项目申报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组织采购计划的整理、项目立项可行性论证、采购方案(技术指标、商务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编制和审查;组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标准书、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审批、项目招标预算(即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等采购招标前期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性负责。
(二)组织采购项目招标申报工作;
(三)协助招标技术释疑(招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商务要求、预算价等细节由采购项目申报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答疑并对其负责);
(四)负责组织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履行;
(五)经院长授权代表学院签订采购合同;
(六)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标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政府采购管理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限额以上采购项目由学院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集中上报政府进行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以下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服务类预算金额3万元(含)以上,工程类5万元(含)以上及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服务类预算金额3万元(含)以上、工程类5万元(含)以上的,由学院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委托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详见附件一(1)(2)(3)),或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经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资产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校内采购。
第十二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服务类预算金额3万元以下、工程类5万元以下的由采购项目申报部门在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询价基础上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并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采购项目申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资产管理中心和纪检监审处审核确认,报分管采购工作院领导批准后,自行负责组织实施采购。
第四章 业务程序
第十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标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的内容和业务程序执行。依法委托政府公开招标采购货物、服务的业务流程详见附件一(1);依法在福建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流程详见附件一(2)。
第十四条 学院自行组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按照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货物和服务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业务流程办理(详见后附件一(1)(2)(3)流程图)
第十五条 学院自行组织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校内公开招标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报。货物、服务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申报的资料后移交资产管理中心;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审核申报资料后移交资产管理中心。采购申报提交以下主要资料(详见附件二(1)(2)(3)):
1.采购申报(备案)表;
2.采购资料报送表及相关资料;
3.其他招标需求的相关资料。
(二)接收并审核采购申报资料。资产管理中心接收并审核采购招标申报资料,若发现资料不符合要求,退回采购项目申报部门重新补充、修改招标需求,重要技术指标的修改还须经过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核。
(三)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资产管理中心按照采购申报部门提供的采购项目技术指标、商务要求、评标标准、评标方法等采购方案及相关资料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由采购项目申报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经财务、监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采购项目申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分管采购工作院领导审批使用学院公章确认后,由资产管理中心组织发布招标公告。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审签表详见附件二(4)。
(四)接受投标报名,发售招标文件。资产管理中心接受投标单位报名并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
(五)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必要时资产管理中心按规定组织采购项目申报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
(六)接受投标人投标。资产管理中心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七)组织开标、评标。资产管理中心组织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和定标。
(八)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办理中标结果的确认手续、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六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获得了批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开始实施所要求的资金。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四)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五)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六)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七)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适用工程类);
(八)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十)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
(二)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三)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四)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第二十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适用工程类);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具有承担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
(六)资信证明;
(七)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八)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接受资格预审合格后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学院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开标时间应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五)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项目申报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一般应于开标前随机抽取确定;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由采购项目申报部门推荐,经纪检监审处和分管采购工作院领导批准同意。评标项目不得预先告知专家。
第二十六条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相关人员泄漏机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四)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五)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编写书面评标报告,按评标结果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及评标委员会的排序推荐,确定中标人,原则上,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条 在公开招标的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项目预算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资产管理中心应当组织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重新组织招标。招标失败的项目需调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由采购项目申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采购项目申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报资产管理中心及纪检监察审计处签署意见,送分管采购工作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资产管理中心应当组织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在网上公告,告知其他未中标人中标结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组织对学院采购招投标项目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委派纪检监察人员进入招投标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过程监督,同时负责专家抽取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之前学院有关招投标规章制度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一(1):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货物及服务公开招标业务操作流程
附件一(2):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工作流程
附件一(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装修、修缮等工程项目招标工作流程
附件二(1):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申报(备案)表
附件二(2):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资料报送表
附件二(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建设工程项目采购资料报送表
附件二(4):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审签表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2014年12月3日
附件一(1)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货物及服务公开招标业务操作流程
一、 委托政府办理集中采购的按以下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办理
使用单位提出招标申报(有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移交招标中心) | |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学院自行组织招标的按以下业务流程办理
附件一(2)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工作流程
(依法在福建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流程图
附件一(3)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装修、修缮等工程项目招标工作流程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学院自行组织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流程图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 |
附件二(1)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申报(备案)表
申报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申报项目名称 |
|
经费来源 |
| 预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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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组织形式 | □集中采购 □部门自行采购 理由: |
申报项目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理由: |
申报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申报部门分管院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资产管理中心 意见 | 年 月 日 |
纪检监审处 意见 | 年 月 日 |
资产管理中心 分管院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1、此表一式两份,申报部门和资产管理中心各执一份;
2、本表格可从资产管理中心主页表格下载处下载。
附件二(2)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资料报送表
年 月 日
申报部门(盖章) |
|
申报部门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申报部门联系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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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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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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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服务)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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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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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 |
|
递 交 资 料 清 单 | ①项目立项申请表: 份;②招标货物一览表: 份; ③技术标书审批文件: 份;④其他相关材料: 份。 备注:1、有特殊要求项目需附上相关材料(如设计图纸)。 2、以上所有书面资料均需签字、盖章后再提交至资产管理中心; 以上资料的电子版须压缩后发送至: 3、申报部门必须保证所有提交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完整,并对其负责。 |
适用采购方式 |
|
评标标准和方法 |
|
商务要求 |
|
备 注 |
|
备注:1、此表一式两份,申报部门和资产管理中心各执一份;
2、本表格可从资产管理中心主页表格下载处下载。
附件二(3)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建设工程项目采购资料报送表
年 月 日
申报部门 |
|
申报部门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申报部门联系人(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工程项目名称 |
|
经费来源 |
|
预算金额 |
|
递 交 资 料 清 单 | ① 项目立项申请表: 份;②施工图纸 : 份; ③工程量清单: 份;④工程预算书: 份; ⑤后勤管理处审批资料: 份。 备注:1、以上所有书面资料均需签字、盖章后再提交至资产管理中心; 以上资料的电子版须压缩后发送至: 2、申报部门必须保证所有提交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完整,并对其负责。 |
适用采购方式 |
|
评标标准和方法 |
|
商务要求 |
|
备 注 |
|
备注:1、此表一式两份,申报部门和资产管理中心各执一份;
2、本表格可从资产管理中心主页表格下载处下载。
附表二(4)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审签表
承办部门: 呈批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名称 |
|
采购项目申报部门 |
|
申报招标限价(元) |
|
委托招标 代理机构名称 |
|
招标编号 |
| 下达编号 |
| 承办人 |
|
审核人意见 | 年 月 日 |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采购项目申报 部门负责人 确认意见 | 年 月 日 |
项目主管 部门负责人 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财务部门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监审部门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项目申报部门 分管院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抄送:院领导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4年12月5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