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以及《福建省贯彻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实施细则》(闽委教宣[2006]51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学校按照明责、严管、精育的原则,进一步推进辅导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与规范化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纪律严明、作风正派的高水平辅导员队伍。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四条  辅导员应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立德树人,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辅导员。本规定所指学生系我校全日制录取学生。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六条 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围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公民道德、安全教育和基本素质等开展专题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遵循大学生发展规律和时代要求,积极探索贴近发展、贴近需求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坚持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深入学生,充分发挥网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动态,采取符合时代大学生思想行为和心理特点的措施,切实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时代性和感染力。

(二)加强学风建设。教育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配合任课教师抓好学生学习工作,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

(三)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技、体育、文娱等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素质的全面发展。

(四)加强学生守纪教育。负责学生守纪和行为规范教育与管理工作,做好日常检查和督促工作,提高学生自律能力,积极培养学生遵纪守法、诚信待人、身心健康的良好人格。

(五)承担学生奖惩与资助管理工作。负责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评奖评优等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学院各类助学金评定和发放等工作;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加强贫困学生感恩教育,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六)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指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毕业生推荐就业工作,及时完成系(部)和就业工作部门分配的各项毕业生就业工作。

(七)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结合专业特点,引导学生参加社会调查、青年志愿者等公益活动,促进学生在服务社会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八)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及时发现学生的心理问题,配合学校心理辅导中心做好学生心理普查和特殊学生的心理疏导和帮助工作;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协助选拔和管理好班级心理保健员。

(九)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做好学生干部培养和管理工作。组建好班级学生干部队伍,做好学生党员的培养、考察、发展、教育与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积极向上的班风和团结友爱的集体。

(十)做好宿舍管理工作。做好宿舍安排,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深入了解学生动态,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创建安全、文明、整洁、有序的学生生活环境。

(十一)维护校园和谐、安全和稳定。负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加强与学生的思想交流,建立畅通的学生信息渠道,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按照工作预案及时报告和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稳定,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十二)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部署,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指导学生、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帮助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二)遵循大学生发展规律,定期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环境的变化,深入研究大学生思想现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根据大学生组织形态变化的实际,加强党团建设,做好学生组织的指导与管理,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四)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方法,努力拓展各种新的工作途径,特别是运用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不断提高工作技能与水平,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五)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全力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

(六)遵守纪律,恪守本职,热爱学生,廉洁奉公。

第三章  选聘与配备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  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一般按师生比1200左右比例配备。兼职辅导员可从专任教师、党政管理人员中选聘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  兼职辅导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带班津贴按学院人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培养以岗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职业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学历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骨干培训与全员培训相结合,逐步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的全方位培训新格局,逐步建成梯队层次清晰、专业结构合理的专业化、职业化的辅导员队伍。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专职辅导员兼任系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符合教学要求的可申请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周课时不得超过4节。

第十四条  鼓励优秀辅导员多元化发展。辅导员任期满六年,辅导员工作考全部为合格以上,且优秀不少于一次任期结束可根据学校岗位调整情况,提出申请,经学院考核,符合条件的可转向专职教师或行政岗位。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辅导员可根据学院专业技术任职管理办法,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为培养一批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有发展潜力的年青干部,辅导员任职期间,五年连获学院“优秀辅导员”称号,可选为学生思想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党政管理队伍的储备干部,在职称评定和校内岗位双向选择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十六条  成立辅导员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辅导员组成,院领导、各系总支部书记、学生管理处相关领导担任指导顾问。辅导员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辅导员专业学习和学术研究,搭建交流和研讨的良好平台,共同推进学生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辅导员接受学院和系(部)的双重领导。系(部)负责辅导员队伍管理、辅导员工作的具体安排以及工作的考核等。学生管理处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相关政策的制定。

第十八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与教职工学年考核工作同时进行。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目标与过程相结合,学校、系(部)与学生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评。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评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与个人职业发展和待遇相挂钩。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凡被评为校级“优秀辅导员”者,学校在职务聘任、业务学习、推荐参评省市级以上荣誉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并按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