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
为进一步规范辅导员工作,确保学生管理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精细化的通知》精神及学院有关规定,结合辅导员工作的具体情况及学生管理的特点,特制定《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管理规定(暂行)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管理规定(暂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精细化的通知》等精神,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结合辅导员工作的具体情况及学生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1.辅导员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1:40;下午14:00—17:00(冬季作息时间),14:30—17:30(夏季作息时间)。
2.夜间值班辅导员到岗时间为17:00—7:45(冬季作息时间),17:30—7:45(夏季作息时间)。
3.各系在学生上课期间,每天上午7:45需安排至少一名辅导员到教学楼值班。
4.工作日辅导员须在校内或学生宿舍区,如不在办公室需要到其他地点办事时,须在本部门内互相知会以便备查;外出公务办事,按学院的外出报告制度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值班、例会、学院大型活动、政治学习或业务培训等列入考勤。不得代签到,违者,代签人和被代签人均以缺席论处。
6.每月考勤情况统计一次,统计结果与日常工作情况综合评定月量化考核分,于次月3日前报学生处汇总。
7.其他有关事宜(事假、婚嫁等)参照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8.辅导员日常考勤管理由系部负责,系部应每月按时填报《辅导员月量化考核评比表》送至学生管理处。系部应加强辅导员日常考勤管理和检查,学院不定期进行督查,督查结果与辅导员月量化考核及年度考核挂钩。
9.各系部出于本系学生工作管理特殊性考虑,有更有效的辅导员管理办法,可报院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施行。
10.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