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和管理办法

闽交院学〔2022〕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分配助学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安心学习,健康成长,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闽教学〔201921号)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院对提出助学申请的学生,按一定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确定其是否享受助学资格,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院贯彻落实政府各项助学政策和实施学院助学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评价体系,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与职责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认定工作。

(三)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助学工作学生干部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审核和管理工作。

(四)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各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人数按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学生代表实行回避制度,申请人不应作为代表成为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认定条件、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六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体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履行参加志愿服务或公益劳动的规定义务;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助学的子女(学生);或经学院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真实情况,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情况,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情况,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院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情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情况,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九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和困难2个等级。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和基本生活费用。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以学院向学生实际收取的金额为准;月基本生活费用以福州市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准。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七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二)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五章  认定方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评审认定、复核认定等。以“量化评估认定”和“信息比对认定”为主,以“学院评审认定”和“学院调查认定”为辅。

(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福建省建档立卡等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将在校学生学籍信息与系统基础数据进行线上信息比对,确定政策兜底类学生名单。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福建助学APP系统”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学院评审认定。通过组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学院调查认定。学院及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通过不定期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具体运用

本办法第四章第七条(一)至(四)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主要通过“福建省比对系统”进行比对确认;福建省外户籍学生,通过“全国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比对平台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学院综合运用“学院评审认定、学院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四章第七条(五)至(六)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认定并提供信息;省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四章第七条(七)至(八)类学生,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量化评估认定、学院评审认定、学院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院、二级学院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下载并注册登录“福建助学App”,如实填写个人资料,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认定与复核。

二级学院按“福建助学App”流程,对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从在校表现、日常消费情况等方面,审核学生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组织民主评议并计算排名差异。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生对公示结果如有异议,可提出质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按要求报送至学院学生助学管理中心。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的最低指导线进行分档,初步形成助学对象名单及档次,下发各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对排名差异异常的学生进行访谈核实,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并对异常状态进行调整,无异议后,将复核结果上报学院学生助学管理中心。

(四)结果公示。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的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并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审核完成后报送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如有异议,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后予以答复或予以复核调整。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二级学院应定期从“福建助学APP”导出系统数据,并保存电子档案备查。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各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力求客观、真实,谨防错评、漏评;坚持“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的原则,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

第十四条  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管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信息和助学情况实行严格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制,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确保学生资助信息不泄露。

第十五条  强化资助育人工作。各二级学院要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重点加强资助育人工作,在做好经济资助的同时提升学生综合能力。加强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倡导契约精神,促使学生树立诚信观念、增强感恩意识,将诚信和感恩教育转化为学生自觉的素养与行为。

第十六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管理。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查,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大数据分析及信件、电话、实地走访、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自觉树立感恩观念、增强诚信意识,知恩于行,立志成才,回报社会。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义务参加志愿服务或公益活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资助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有权视情况降低资助等级或取消其受助资格,视情况追回已发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弄虚作假,未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者;

(二)生活不节俭、具有挥霍浪费等行为者;

(三)因学习不努力等造成留降级或学习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后20%者;

(四)违规违纪受处分者;

(五)经学院和二级学院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情况。

第八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文件中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试行)》(闽交院学〔2014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