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18号)有关规定,省财政按照一定标准拨给学校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经费,为管好、用好该笔资金,现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保障学生基本医疗需要,合理用药,节约开支。
2、学生在校期间日常用医药费由国家、学院、学生个人共同负担。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在学校学习期间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日制专科生(高职)。
第三条 医保卡
1、医保卡不得转让他人使用,一旦发现持他人医保卡就医者,不予以就诊,并给予批评教育。
2、医保卡若有遗失,持卡人须及时到福州市医保中心挂失并补办。
第四条 就诊
1、校医务室负责本校学生在校期间就医管理。
2、学生在校医务室就诊时须出示医保卡并在当班医生所开医药处方单上签字确认。
3、学生在校医务室就诊、取药免费。
4、在校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需到福州市医保中心定点医院就诊。
5、学生到校外实习,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实习回校后按第五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医疗费报销
1、医疗费报销范围依照福建省医疗保险目录规定执行。
2、学生在外门诊就医,每次医疗费用100元以内报销50%;100-200元报销40%,200-400元报销30%,400元以上报销25%,每生每学年限报200元。
3、报销校外就诊费用时,由辅导员统一填写报销单(附发票、药品清单),收集好医院病历,经系部确认,校医务室审核(时间为每周三),到学生管理处审批,由财务处办理报销。
4、凡打架、斗殴、酗酒等原因造成伤病所用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5、大学生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门诊大病通过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解决。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由学生管理处资助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