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闽交院学〔2018〕3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良好校风和学风的形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原《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与以人为本、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相统一;

(二)坚持纪律处分的等级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三)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本规定中纪律处分期指为: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期一般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为一年。留校察看期即为处分期。

第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对所犯错误事实有深刻认识且表现良好的,按期申请解除。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在纪律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在原有处分基础叠加处分。留校察看期内发生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减轻或免除处分:

()主动坦白错误事实,并做出深刻检查,认错态度好,确有真诚悔改;

()及时反映他人违纪行为;

()有立功表现;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处分: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态度恶劣;

()威胁、打击报复证人;

()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胁迫、诱骗或唆使他人违纪、违规。

第十一条  凡受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各类资助、奖学金及其他评先评优的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违反党纪团纪的学生党团员,由党团组织根据党纪、团纪有关条文处理。

第十三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好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在学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应受处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国家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屡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五条  成立或参加非法政治性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邪教、非法宗教组织或活动的,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属于上述组织负责人或骨干分子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凡参加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策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刑事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组织或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传销或变相非法传销组织,经告诫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禁毒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刑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制作、贩卖、出租或传播含有淫秽、邪教、暴恐等内容的图画书刊、音像制品、音频、视频、数据电文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制作、张贴、出版、复制、传播各种非法宣传品(含大小字报、标语、传单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视其应负责任与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

策划、唆使打架斗殴,或挑起事端、纠集他人打架、聚众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人者

致他人轻微伤,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或重伤,构成刑事犯罪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参与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并故意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证者

在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知情者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不文明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凡在公共场所乱丢、乱扔、乱泼、乱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过以下处分;

()污损建筑物(如: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上乱涂乱画、规章张贴)、损坏校园花草、树木及卫生、绿化设施者,责其赔偿损失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三条不注重仪容仪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于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课堂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于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擅自出走,除责任自负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旷课、违反考试纪律等方面的,按学籍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责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偷窃、损毁教学设施及设备,图书馆、资料室图书、资料等,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私自收藏、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易燃、腐蚀、放射、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电台等进行各种违纪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 浏览黄色、暴力等网站,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利用网络制造传播病毒,从事破坏他人网站或邮箱、窃取他人密码等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利用网络恶意攻击他人,损害他人声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偷窃、骗取、敲诈、勒索财物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窝藏、销毁、转移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宿舍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引起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除开除学籍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五条  住校生未经请假批准,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学生宿舍楼饲养宠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校内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八条  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驾驶拼(改)装机动车、超标电动车,机动车、电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冒领、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包括信件、包裹、电子邮件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以窃取、偷窥、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十一条   隐瞒或捏造事实、伪造或涂改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散布虚假信息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体育比赛和各类竞赛中,使用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在体育比赛中服用违禁药物、冒名顶替、严重违反比赛规程等)视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侮辱、诽谤、诬陷他人,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为谋取个人利益或荣誉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干部要以身作则,积极维护学校的安定稳定,善于发现学生中存在的问题,自觉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劝导和制止,遇到棘手问题或突发性事件,及时向系(部)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汇报,对于激化矛盾、纵容、包庇错误行为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并予撤职。

第四十六条  对教职员工以及学校执勤人员没礼貌或不服从劝导、教育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处分及其解除程序

第四十八条   处分权限和报批程序: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各系应及时查明违纪事实,掌握确凿证据,一般应于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凡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系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学生管理处核实、协调,提出处分意见,报校分管领导批准;

()凡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系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由学生管理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将处理决定报送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凡涉及跨系的学生违纪处理,由相关系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因事实认定有异议的,学生管理处和保卫部门共同配合调查,综合后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的处分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涉及隐私除外),处分决定书由系送交学生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或解除处分决定的,由学生所在系指定专人将处分决定书或解除处分决定书自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找学生谈话,做好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学校无法当面送交或已离校的,采用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章申诉程序

第五十一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学生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