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闽交院学〔202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闽教学〔2019〕23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金额如有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成绩优异,没有不及格科目,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上一学年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业成绩排名均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0%的校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如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10%,但均在30%以内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造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申请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推荐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综合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落实情况和学生总数,确定各二级学院的推荐名额。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申报、差额或等额推荐。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宣传发动(9月上旬):各二级学院要通过会议传达、文件张贴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所有学生了解该项奖学金的目的、意义及具体要求。

(二)学生申请(9月中旬):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

(三)二级学院推荐(9月下旬):经班级评议后,各二级学院按照评审要求,严格把关,提出初评名单并向全院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班级、金额及举报电话、联系人)。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2)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院审核(十月上旬):学生工作部(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班级、金额及举报电话、联系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五)公布表彰:评审结果由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学校根据教育部审定后下达的文件予以公布表彰。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国家奖学金发放,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而获得奖学金的,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教育、激励功能。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