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闽交院学〔202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闽教学〔2019〕23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一学年学生素质综合考评中,思想政治表现评分为优秀或良好。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消费习惯,上一学年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40%,且无不及格科目,如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40%,但均在60%以内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填写“主要演员”。

7.获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申请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同等条件下,在社会工作及社会公益服务方面表现突出者优先。

(七)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推荐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综合考虑各二级学院的资助工作落实情况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和学生总数情况,确定各二级学院的资助名额,实行等额推荐、等额评审。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宣传动员(9月上旬):各二级学院要通过班级会议、张贴文件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所有学生了解该项奖学金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

(二)学生申请(9月中旬):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表1)。

(三)学院推荐(9月下旬):经班级评议后,各二级学院按照评审要求,成立学院分管领导为组长,资助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向全院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班级、金额及举报电话、联系人)。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表2)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校评审(十月上旬):学生工作部(处)在复核各二级学院报送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班级、金额及举报电话、联系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省教育厅。

(五)公布表彰:学校根据省教育厅评定后下达的名单予以表彰。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在省教育厅公示结束后,学生工作部(处)通过银行转账将奖学金转入获奖学生本人账户。

第九条  评审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而获得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统筹资助金额,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由财务处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