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闽交院学〔20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20〕5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原《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闽交院学〔2018〕28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学生是指经注册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务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其行为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各部门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咨询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日常服务工作。同时,充分发挥自律会等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二级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学院有关部门应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岗位、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设岗方式:以工时定岗位。

(一)根据校内各部门所需岗位、工时,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以以行政工作助理、图书馆管理员助理、教室保洁等后勤服务为主。

(二)各单位设置的校内岗位数量既要尽量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校内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于每年6月份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下一学年岗位设置申请,填写《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1),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设立。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经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按程序被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有特殊要求的岗位除外);

(二)遵守校规校纪,无不诚信记录;

(三)学有余力,不影响学业。

第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原则

(一)学有余力。学期考试或考查科目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者不聘用;

(二)自愿申请。未提交申请者视为主动放弃争取勤工助学机会;

(三)信息公开。所有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都通过公开招聘;

(四)一人一岗。同一学期同一学生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程序

(一)经审批,同意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须向全校公开发布或委托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发布招聘通知,通知中应标明岗位名称、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面试时间等,以保证招聘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填写《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件2)。聘用单位根据学生的报名情况,组织面试、考核,聘用表现良好、学有余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三)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登记和汇总,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

(四)临时性、一次性和应急性的服务活动可另行处理。

第十五条 校内各用工部门遵循“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做到:

(一)与勤工助学学生签订用工协议,建立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二)要及时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要加强对本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考核,对勤工助学进行监督、检查,做到“人员落实、时间落实、考核落实”。对于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未能较好完成任务的学生,可酌情扣罚工资直至取消其资格;

(四)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的时间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发生冲突,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五)用工部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以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名义套用、挪用勤工助学劳务费。

(六)勤工助学岗位要区别于学生干部、青年志愿者。相关部门在岗位设置时,不能将岗位设置为既能享受学生干部待遇,又能获得劳动报酬的岗位。此外,不能将从事公益服务的青年志愿者活动设置为勤工助学岗位。

(七)用工部门未与学生工作部(处)协商,擅自新增或变更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学生,一经发现,将取消该勤工助学岗位。

(八)用工部门要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六条 上岗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人部门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岗位任务。因故请假,须经用工部门同意;因故辞职,应提前7天告知用工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部门可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格:

(一)不遵守用工部门的纪律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不遵守校规校纪的;

(三)未经用工部门同意随意离岗的;

(四)盗用组织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

(五)不能胜任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

(六)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及酬金发放: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福州市最新公布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计酬基准,根据各岗位的劳动时间、劳动性质、劳动强度确定,可适当上下浮动,;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福州市最新公布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二)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过程中,由勤工助学岗位所在单位负责管理考核,并核算劳务补贴。同时,按月据实报送《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劳务发放表》,经设岗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次月5日(节假日顺延)之前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学生工作部(处)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学校财务处核发;

(三)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四)勤工助学酬金一律通过银行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卡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闽交院学〔2018〕28号)同时废止。凡与本规定内容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