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11-30浏览次数:127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建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宏观指导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研究、咨询和指导作用,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特成立福建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

福建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领导下,对福建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建设工作进行咨询、研判、督查、评估、培训、示范、指导、引领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福建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下设若干分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秘书处;各分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秘书处作为日常办公机构,设秘书长1人。

第三条   福建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是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在各地、各高等学校推荐的基础上,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水平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在全省或地区有较高知名度、作风正派公正等标准严格遴选确定的。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第三章 任务

第四条 发挥咨询作用。针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定期向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提供咨询意见、建议和报告,为科学决策提供优质咨询。

第五条 发挥研判作用。深入研究新形势下福建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规律,准确判断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原则上每1年对福建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状况开展一次系统调研,在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第六条 发挥督查作用。开展福建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重要部署措施落实情况督导、巡视和检查,及时向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提交督查报告,反映真实情况,协助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等工作。

第七条 发挥评估作用。根据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标准,研究和制定福建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测评体系。对福建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改革、教学经验、教学质量等作出专业评估,总结推广思想政治理论课优秀教学方法。

第八条 发挥培训作用。参与福建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订、骨干教师培养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发挥示范作用。充分发挥专家组织的率先垂范作用,主动探索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路径,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品课程建设。

第十条 发挥指导作用。加强对福建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政治指导和业务指导,不断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发挥引领作用。组织委员发挥专业、学识、科研等方面优势,在意识形态领域有效发声、引领舆论,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第十二条 组织福建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参考资料、学生辅学读本、教学重点难点问题研究等编写工作和信息资源库建设等工作。

第十三条 接受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的委托,组织和开展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和教改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等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福建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或扩大会议。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年初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工作部署,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计划应明确各项工作目标,落实具体责任分工。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年底牵头起草教学指导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报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根据情况适时召开工作交流会,总结经验成绩,协调推动工作。

第十七条 福建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形成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如需发至地方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须经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审核。

第十八条 福建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要主动向所在学校汇报与沟通,积极参与和推动本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相关工作,争取所在学校的支持与帮助。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要积极支持福建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秘书处所在单位要为福建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