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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外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8-06-06   浏览次数:3944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校外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是学院专业建设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实践技能与职业素养、完成学生顶岗实习教学任务、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对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创新创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校外实训基地实行统一领导,院、系(部)二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学院由一名副院长分管学院校外实训基地工作。实训中心是学院校外实训基地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教务处是校外实训基地实践教学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

第三条 校外实训基地分院级与系级两类。由系(部)申报,适合于本系(部)相关专业开展工作的基地认定为系级校外实训基地适合于或两个以上(部)相关专业开展工作的基地认定为院级校外实训基地。系级校外实训基地由系(部)负责建设与管理。实训中心负责院级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的协调工作,具体建设与管理工作由系(部)负责。

第四条 系(部)主任负责组织制定本系(部)校外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系(部)主任负责组织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系(部)要充分发挥特色、优势专业的作用,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的联系,积极探索“政校行企”合作共建校外实训基地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建设

第六条  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应本着立足专业、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积极与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深度合作关系,实现实训教学、顶岗实习、职业资格认证、师资培训、技术培训和科技研发等功能。每个专业必须建立不少于5个校外实训基地。

第七条  校外实训基地应具有较为先进的生产技术与设备,其安全、技术、管理、人力、规模、生活等资源能够满足实训教学、顶岗实习等需要。校外实训基地的技术、管理人员,以及能工巧匠能够承担、指导学生的实习(训)。

第八条  校外实训基地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并尽可能立足本省本市、就地就近,既便于开展工作,又有利节约经费开支。

第九条  系(部)应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在达成共建校外实训基地意向的前提下,商定校外实训基地协议书(见样本)的内容。校外实训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

第十条  校外实训基地协议书的签订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实训中心应协助系(部)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协助系(部)加强与企、事业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并负责审核校外实训基地协议书、制作校外实训基地牌匾、协调举行校外实训基地揭牌仪式等工作。

第十二条  校外实训基地挂牌

1.协议签订后,基地可挂“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xx类实践教学基地匾。基地名称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2.基地牌匾一般采用不锈钢或钛金牌匾,规格一般为60cm*40cm70cm*50cm两种。如果匾材料、规格有特殊要求,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3.校外实训基地牌匾由实训中心负责制作。

4.校外实训基地揭牌仪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系(部)主任负责本系(部)校外实训基地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组织系(部)人员遴选、考察相关企、事业单位;提出初步合作意向并报告;负责合作协议的起草、签订工作;负责落实基地工作,加强与合作单位的沟通、联系;做好校外实训基地的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校外实训基地系(部)加强与合作单位的沟通、联系,建立长期合作的关系,充分利用校外实训基地开展实训教学、顶岗实习、职业资格认证、师资培训、技术培训和科技研发等工作

第十五条  系(部)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校外实训基地高、中级职称技术、管理人员,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系(部)因校外实训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和费用开支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作为系(部)教学评估的重要条件。系(部)每年应对照签订的校外实训基地协议条款开展自查,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总结工作。必要时,实训中心将组织考核。

第十八条  对协议到期的校外实训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系(部)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