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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内实训基地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8-06-06   浏览次数:3007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校内实训基地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校内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正常的实践教学秩序,不断提高基地实践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基地实践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实践教学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院、系部二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学院由一名副院长分管基地实践教学管理工作。实训中心是利用基地完成实践教学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与基地实践教学相关的专兼职指导教师、实践教学计划制定与总体教学进程组织、课程成绩管理归口教务处;实训中心管理的实践环节教学工作量,由实训中心负责核算后汇总到教务处。

第三条  指导教师(包括实验员,下同)应具有本专业或所教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一定的实践经验。其主要职责是:

1.自觉遵守基地实验(训)室、实践教学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团结协作,确保实践教学任务的完成。

2.负责课程实践教学计划的编制、实践教学方面的指导书、项目工作(任务)单等教学文件的选定或编写工作。

3.负责实践教学计划的具体实施,做好实践教学的准备工作,做好实践教学期间的财务开支和报销工作。

4.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认真检查安全设施、防护用品与装置,确保仪器设备完好,及时制止违反规章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熟悉安全应急预案,实现安全实践教学。

5.认真履行实践教学规范,做好学生的指导工作,要求学生做好5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工作做好学生实践考核与评价,做好实践教学中相关原始记录的填写。做好实践教学档案的收集、归档。

第四条  对新参加实践教学工作的指导教师,要在熟悉课程内容、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试讲和试做,经系部组织审查认可后,方可正式指导。对新开(或更新)的实践项目,指导教师必须试做。

第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担任指导教师。任课教师课程表安排的时间与集中性实践教学安排的时间相冲突,在冲突的时间无法担任指导教师,系部应就有冲突的时间协调安排其他指导教师

第六条  系部应组织开展实践教学改革和相关课题研究,开发实践教学项目,更新实践教学内容,改进实践教学方法和手段,注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创业精神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  实践教学计划

第七条  教务处在每学期第9周向系部下达下一学期的初拟教学计划进程表,系部复核并提出课程任课教师、教学时间和地点等实施意见。如需跨系部完成集中性实践教学的,系部应填写《跨系部集中性实践教学申请表》(附表1),于第10周内报送实训中心。

第八条  实训中心审核《跨系部集中性实践教学申请表》,并于每学期第12周之前召开跨系部集中性实践教学协调会。系部根据协调会结果形成实施性教学计划进程表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汇总实施性教学计划进程表形成教学计划,报分管副院长审批。教务处将教学任务书、课程表下发至课程所属系部、承担课程系部及任课教师。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任务书、课程表、课程教学标准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前提交《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课程学期实验(实训)计划表》(附表2)、《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集中性实践教学计划》(附表3),经课程所属系部审核、审批,如跨系部开展实践教学的,还应承担课程系部实训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审批手续齐全的《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课程学期实验(实训)计划表》、《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集中性实践教学计划》由系部教务员存档一份,并由系部教务员分发至相关任课教师、承担课程系部实训中心(针对跨系部开展实践教学的)各一份,同时于开学第二周前报送实训中心备案。

第十条  任课教师根据系部审批的《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课程学期实验(实训)计划表》、《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集中性实践教学计划》到承担课程系部实训中心填写《实践教学计划安排表》(附表4,包括《实验(训)教学计划安排表》、《校内集中性实践课程教学计划安排表》),系部实训中心主任负责统筹安排(包括确定指导教师)、汇总并经系部分管教学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签字后,系部实训中心、教务员存档各一份,同时于开学第二周前报送实训中心备案。对于语音室、机房等,由教务处下达的课程表明确使用计划的,不必填写计划安排表。

第十一条  系部实训中心应于每周三之前下达下周计划安排表。如开学第一周有安排实践教学的,应于新学期报到日下达计划安排表。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因办理《调(停、补)课申请表》且获批而影响到计划安排表的,应及时通知承担课程系部实训中心主任(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一天)并商定调整计划,系部实训中心主任同时安排调整计划(在计划安排表上注明)。如任课教师因教学进程等情况需调整计划的,任课教师应及时通知系部实训中心主任;如因指导教师调整等情况需调整计划的,系部实训中心主任应及时通知任课教师。通知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一天,系部实训中心主任同时与任课教师商定安排调整计划(在计划安排表上注明)。系部实训中心主任负责将调整结果报系部教务员,由系部教务员负责将调整计划通知相关班级。

第十三条  如需变更教学计划,应按规定办理教学计划变更手续。对于教学计划变更影响实践教学的,课程所属系部教务员应及时通知系部实训中心主任相应变更实践教学计划,同时通知任课教师和相关班级。对于教学计划变更影响跨系部开展实践教学的,还应与承担课程系部实训中心协商,确认跨系部实践教学有条件进行后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计划安排表应及时(不得迟于实施计划的前一周周五)报实训中心备案。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本文件

第十四条  课程教学标准是实践教学的基本文件之一,所有实践课程均应制订教学标准。实践课程教学标准由课程所属系部负责组织编写,承担实践课程系部实训中心配合。实践课程教学标准的编制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课程教学标准制订与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十五条  实践指导书或项目工作(任务)单等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标准选定或自编。指导书、工作(任务)单内容应包括:实践教学项目、任务与要求、仪器设备(包括工具材料等)、成果要求(日记、报告、工作(任务)单、实物作品等)、考核方式与评分标准、参考资料等。自编时应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要点明确、循序渐进,并注意结合实践教学条件,其中技能操作训练必须符合职业技术规范,注重工艺规程、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防范。自编指导书、工作(任务)单应办理系(部)审批手续。指导书或工作(任务)单,任课教师应于开学第二周前提交承担课程系部实训中心,如开学第一周有安排实践教学的,应于新学期报到日提交。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实践课程教学标准、指导书或工作(任务)单、实践教学计划的要求,编写教案,附上教案首页。教案要讲究教学设计、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填写《教师学期课程教学手册》,实验员应填写《实验员工作日记》(附表5)。任课教师、实验员还应填写《实验(训)日志》(附表6)、《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保养与维修记录本》(附表7)等记录。

第四章  实践教学过程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准备

1.指导教师应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熟悉实践条件(仪器设备、场地等)要求实践内容或步骤、安全事项等,确保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

2.指导教师必须提前做好实践教学场地、仪器设备、工具、材料、技术资料等的准备和学生工位的编排工作。

3.非集中性实践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班级学生做好上课准备,集中性实践课程由课程所属系部教务员负责通知。

4.实验员负责实验(训)室的开关门,如有实验(训)课,实验员应至少提前10分钟开门。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实施

1.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除了在教学环境、教学设施、训练项目方面贴近职业化要求外,在实践教学全过程更要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以下职业观念的教育:安全生产观念、工艺规程观念、产品质量观念、节能降耗观念、生产成本观念、效益观念、吃苦耐劳观念、团结协作观念、创新创业观念和劳动纪律观念等。

    2.实验教学实施与要求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实验教学工作规范(修订)》执行。

3.基地实训、实习教学实施与要求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校内实训基地实训、实习教学工作规范(修订)》执行。

4.实践教学结束后,任课教师、指导教师应及时在《实践教学执行情况表》(附表8,包括《实验(训)教学执行情况表》、《校内集中性实践课程教学执行情况表》)上签名。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实践中应严格遵守《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实验(训)守则(修订)》的规定。对因违章操作等损坏仪器设备、工具、设施者,按规定赔偿,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五章  实践成绩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实践课程成绩考核与评价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课程考核与评价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六章  实践教学费用与教学工作量核算

第二十三条  实施实践教学而形成的实验(训)材料、低值易耗品、交通费等费用从课程所属系部实习专项经费中报销。跨系部开展实践教学的,由承担课程系部按规定办理采购申请手续并同时经课程所属系部同意,承担课程系部负责采购,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其费用从课程所属系部实习专项经费中报销,报销手续由承担课程系部负责办理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工作量核算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等规定执行。

    1.系部实训中心负责以每4周为一个周期(期末不足4周的也作为一个周期)汇总形成《实验(训)教学工作量统计表》(附表9)、《集中性实践教学工作量统计表》(附表10),经系部教务员复核,分管教学副主任、主任签字,由系部教务员将工作量统计表和对应的执行情况表报送实训中心,提交时间为每个上报周期后的第一周的周三之前。对于跨系部开展实践教学的,承担课程系部实训中心主任负责将课程所属系部任课教师执行情况表(复印件)提供给课程所属系部实训中心主任,提交时间为每个提交周期后的第一周的周一之前。

2.实训中心负责根据日常检查情况、《教师学期课程教学手册》、《实验员工作日记》、《实验(训)日志》、《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保养与维修记录本》、执行情况表等记录审核系部报送的工作量统计表,并汇总提交教务处。

第七章  检查与督导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系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践教学检查与督导,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实训中心对相关实践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每月进行通报或反馈。

第二十七条  教育研究与教学督导处将不定期对实践教学工作进行督查。

第二十八条  检查与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不断加以完善;同时问题的处理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八章  实践教学档案

第二十九条  实践教学档案应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课程学期实验(实训)计划表》,《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集中性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计划安排表》,《调(停、补)课申请表》,《教学计划变更申请表》,实践指导书或项目工作(任务)单及审批表,《教师学期课程教学手册》,《实验员工作日记》,《实验(训)日志》,《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保养与维修记录本》,学生完成实践课程的日记、报告、工作单等,有代表性、有特色、制作优良的学生实物作品,检查与督导记录等实践教学档案由系部存档;教案由任课教师自行保存;实践教学执行情况表》,《实验(训)教学工作量统计表》,《集中性实践教学工作量统计表》,检查记录等实践教学档案由实训中心存档;实践教学工作督查记录等实践教学档案由教育研究与教学督导处存档。除学生完成非集中性实践课程的实验(训)报告、工作单实物作品等由系(部)存档至少一个学年外,其他实践教学档案存档时间为学生毕业后两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