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交院人〔2015〕36号
关于印发《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系(部、馆、中心)、各处(室):
为规范临时用工管理,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本规定经院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学院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临时用工聘用程序,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用工原则
(一)精简原则。严格控制学院临时用工数量,提高临时用工质量。人事处负责全院临时聘用人员的编制调控和审批,缺编部门应在部门岗位定额内,先从全院现有人员中调配,确因无法调配,方可设置临时聘用岗位,招聘临时人员。满编、超编部门不予聘用临时人员。
(二)择优原则。招聘临时人员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招聘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适合设置非全日制用工岗位的,一律不设置全日制用工岗位。
(四)适合采用社会化服务模式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模式或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不设置临时聘用人员岗位。
(五)管理岗位原则上不聘用临时人员,特殊情况需聘用临时人员的聘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用工条件
(一)18周岁以上,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临时人员男不超过60岁,女不超过55岁;其他工勤人员男、女分别不超过50、45周岁; 聘用退休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5岁(专家、顾问、特聘人员除外)。身体健康(有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二)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工作负责,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劳动技能(工勤人员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符合其它具体招聘条件。
(三)“三证”齐全,即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失业证(本市人员)或暂住证(非本市人员)、计划生育证。
(四)对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金属焊接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临时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
三、聘用程序
(一)申请:由用工部门填写《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临时聘用人员岗位设置申报表》(见附件1),提出人员需求计划送人事处汇总。经主管人事的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纳入临时聘用人员岗位及招录计划,不得先用后报。
(二)招聘:各岗位聘用全日制临时人员一律采取公开招聘的形式。由人事处负责统一向外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报名、指导填写《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临时聘用人员报名审批表》(见附件2)、会同用工部门审核应聘资格及招聘考核。非全日制临时人员由用工部门自行招聘,报备人事处。
(三)签订合同:自用工之日即建立劳动关系并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人事处、用工部门、劳动者各执一份,由人事处办理相关用工手续。聘用已退休人员及非全日制临时人员与学院签订劳务雇佣协议。
(四)全日制用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二个月。
(五)根据岗位用工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两至五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雇佣协议。
(六)合同期内原则上不作岗位调整,如确属工作急需,须签订补充聘用合同。合同期满,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经考核合格后,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
(一)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制,岗变薪变,从岗位变动的次月开始执行,各岗位工资原则上按附件3中规定范围核定。
(二)岗位工资根据学院效益和当年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浮动,作相应调整。
(三)担任教学任务(含实践教学)的人员,工资由月基本工资+课酬组成,课酬由教务处核定。
(四)人事处根据各部门报送的临时聘用人员考勤、考核情况,于次月制定相应工资表,交财务处发放。
五、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一)用工部门负责临时聘用人员日常管理,以及临时聘用人员上岗前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定期对本部门临时聘用人员进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教育。用工部门根据学院的管理规定制定岗位职责和量化考核细则报备人事处。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用工部门应与人事处核对临时聘用人员花名册。
(二)临时聘用人员参照《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实行日考勤、月考核和年终考核,用人部门将临时聘用人员考勤、考核情况于每月3日前送人事处汇总。
(三)用工部门负责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参照学院在职职工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用人部门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作为续聘用的重要依据,考核基本称职者,学院终止其劳动关系。
(四)用工部门如因工作变化,需在合同期内辞退临时聘用人员的,先报送人事处审批,并提前30日通知其本人。本人需在合同期内辞职的,必须提前30日向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本人到人事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擅离岗位的,学院将以擅离岗位按自动离职,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 凡因用工部门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临时用工人员离岗情况,而导致学院支付了离岗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偿金等一切费用,一律从用工部门当年度的部门年度考核奖励津贴中扣除。
(六)必须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工”的原则,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招聘临时用工,学院不认可其劳动关系。凡违规者,一经调查属实,所产生的报酬和补偿费用从用工部门当年度的部门年度考核奖励津贴中扣除,部门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按照学院《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临时聘用人员岗位设置申报表
2.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临时聘用人员报名审批表
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临时聘用人员月工资标准
4.劳务雇佣协议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2015年9月9日
抄送:院领导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印发
附件1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临时聘用人员岗位设置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部门名称(盖章)
需求岗位名称
岗位所在科室
该科室现有人数
岗位设置理由
岗位职责
任职条件
用工形式
□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
拟聘起止时间
用人部门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人事处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院领导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院长(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临时聘用人员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一寸彩照)
最高学历
学位
技能等级
毕业学校
及专业
所在部门
所聘岗位
聘用期限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本
人
简
历
自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地何单位学习、工作(学制、专业)
任何职
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学院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
工资标准按照 元/月执行。
附件3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临时聘用人员月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用工形式
岗位
工资
备注
全日制用工
实践指导和管理、
驾驶员、水工、
电工、木工、消控
(消防泵)
2000
实践指导和管理岗工资由月基本工资+课酬组成
其他工勤岗
1800
门卫
当年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
由用工部门根据不低于当年福州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
注:本表中未涉及岗位参照相近(似)岗位标准执行。
附件4
劳务雇佣协议
甲方: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地址:福州仓山区首山路112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62424036-8
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第三条 工作地点:需在甲方所安排的场所进行。
第四条 工作时间:甲乙双方选择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二)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第五条 劳务报酬
(一)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乙方月工资为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鉴于承揽工作量的不确定性,双方同意乙方劳务报酬按乙方的工作时间按时计酬。每小时工资 元;
(二)劳务报酬的结算支付周期 日,甲方通过转账形式将劳务报酬存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如遇节假日顺延;
(三)乙方收取该劳务报酬之后,不得要求甲方再向其支付其他任何补助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乙方未能完成承揽的工作任务,且经甲方两次书面告诫的;
(四)甲、乙任意一方若单方面提前15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的。
(五)乙方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七条 协议解除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 通知另一方即可。第七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乙方应该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八条 其他约定
(一)乙方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或劳务合同关系的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二)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该地址为双方法定送达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后生效,甲方持两份(乙方履职所在部门、人事处各持一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和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