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院校校企 人员互兼互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7-03-15浏览次数:27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6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校企深度融合,健全职业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的双向聘用机制,推进校企人员“互兼互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人员“互兼互聘”是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创新举措,是构建高水平“双师”素质、“双师”结构和专业带头人重要途径,是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保障。

第三条 校企人员“互兼互聘”是指校企合作双方,以提升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专业建设水平和服务企业能力为宗旨,校企合作双方互相选派人员,以双向兼职、双重身份、双岗一体的形式,形成“互兼互聘”的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常态机制。

 

第二章 人员条件

第四条 职业院校可根据专业建设的需求,遴选行业指导委员会、职教集团成员单位和在区域内具有行业技术领先、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为人员互兼互聘的合作单位。

第五条 校企互兼互聘人员一般应为合作单位在编在岗或正式签定劳动合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少量离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六条 校企互聘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2.职业院校派出的人员应符合学校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要求和企业的实际需要,一般应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水平高、研发能力强的专业带头人或专业骨干教师。  

3.企业派出人员应符合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行业认证工程师,并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和专业技术培训经历的专业技术骨干。

聘请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或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技术人才,由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审核认定。

 

第三章  互聘程序

第七条 校企双方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互聘人员岗位需求,确定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对等推荐互兼互聘人选。职业院校派出的人员由企业聘请其兼任部门领导、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顾问等岗位职务。企业派出的人员由院校聘请其兼任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实训指导教师等岗位职务。

第八条 校企双方应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协商确定互聘人选,并经双方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签订人员互派互聘协议。

第九条 校企人员互派互聘协议应包括互聘人员职务及具体职责,互聘人员考核及管理,互聘人员待遇和聘期等内容。聘期一般为2-3年,最短为一个学期。

第十条 职业院校应于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校企人员互聘情况(含互聘岗位、互聘人员基本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人员兼任职业院校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或实训指导教师主要工作职责:

1.指导和参与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开发等,共同推进各项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共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2.指导和参与制定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协助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顶岗挂职,协助聘请企业兼职教师到学院承担教学任务。

3.指导和参与制定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方案以及学生实习实训计划、实习实训指导书和相关管理制度,协助引入生产性实训项目,协助安排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

4.根据职业资格标准和行企工作岗位要求,指导和参与中高职衔接、现代学徒制、“二元制”等教学过程管理和教学结果评价,形成由企业参与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5.指导或参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课题和教学成果奖研究,开展专题讲座,引领和组织教学改革研讨等。

6.根据工作实际,鼓励承担专业核心课程授课和指导学生实践操作,成立名师工作室等。

原则上互聘互兼工程技术人员每学期指导不少于40学时。

第十二条 职业院校人员兼任企业部门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工作职责:

1.指导和参与校企联合科研项目研究、产品研发为企业科研工作提供理论或技术上的指导、咨询,协助企业将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指导和参与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技术服务以及市场调研、营销策划、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

3.指导和参与企业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充分利用学院专业教学资源,协助企业做好岗位培训、技术培训、生产经营管理培训等工作。

4.指导和参与企业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协助企业安排、管理学生的顶岗实习。

5.根据工作实际,顶岗指导学生实践操作。

原则上互聘互兼教师课余时间到企业顶岗上班。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职业院校和合作企事业单位应建立人员互派互聘的常态机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职业院校须制定校企互聘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校企双方应共同对互聘互兼人员在兼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企业在职业院校兼职人员应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专业培训、学习、交流活动,鼓励校企合作申报科研项目、完成科研任务,并按相关规定享受科研经费资助和奖励。鼓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吸纳考核优秀的兼职人员转入教师队伍。

    第十六条 鼓励职业院校授予考核优秀的企业兼职人员“客座教授”、“客座讲师”等荣誉称号,或成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推进现代学徒制。

    第十七条 职业院校在企业兼职人员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可认定为完成规定的企业顶岗实践任务和完成年度教学工作量。根据其主持或参与项目任务取得的成果给予经费资助或奖励。对聘期1年以上,兼任企业技术负责人,考核为“优秀”的,可认定为“双师型”教师。

    第十八条 校企互聘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校企双方应终止兼职聘任合同,更换兼职人员。

    第十九条 校企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为互兼互聘人员配备必须的教科研设备设施。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兼职人员参加职业院校教师专业培训。已经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企业兼职人员,符合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可参加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职业院校聘请企业兼职人员工作纳入人事管理范围。校企互聘人员上岗前,应进行职业道德、岗位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职学校和未实行生均定额拨款的高职院校聘请企业人员到校兼任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等所需经费可参照《福建省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闽教人〔2015118号)有关规定予以专项补助。

    第二十三条 高职院校校企互聘人员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由校企双方依法依规协商确定报酬标准和发放办法。中职学校校企互聘人员,其报酬水平及发放办法由学校与合作企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鼓励职业院校聘请台湾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或高技能人才兼职任教。

第二十五条  职业院校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聘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