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8-05-12浏览次数:5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爱,努力构建和谐校园,使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院实际,对原《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助的基本内容

本办法是针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困难情况而实施的经济资助计划,为其本人在校期间的生活和学习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本办法的运行机制是对各项资助项目进行统筹,形成特困资助与贫困资助、重点资助与一般资助、长期资助与临时资助、助困与育人相结合的资助运行模式。

根据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生活费、意外变故支出等三项必要经济支出,对应设立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生活补贴、临时困难补助四项资助。

1.助学贷款资助。采用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2.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适当的学费减免。

3.生活补贴。其构成为国家助学金、学院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及其他社会捐助等,主要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生活费。国家助学金分为400/月、250/月二个等级,今后根据国家财政支出状况,资助金额相应跟随上下浮动;学院助学金150/月,每月15日之前存入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帐号。其中校内勤工助学月报酬设定在200-320元,当助学金与勤工助学月总额累计超过550元后,应适当降低助学金等级。

4.临时困难补助。包含困难补助、社会补助,主要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突遭变故而造成的临时困难。临时困难资助金额在1000-3000元之间,视具体情况评定。

二、参评条件

本办法的参与成员必须是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统招学生。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诚实守信、品行良好,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当年度未受学校纪律处分;

4.勤奋学习,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即学习成绩必须达到可以毕业的要求)。

(二)确定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为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

1)家庭所在地普遍收入较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者;

2)家庭遭受意外变故、生活困难,因父母(或监护人)失业、疾病、多子女升学或其他意外事故等造成生活开支困难者;

3)因父母年事已高以致缺少劳动力或父母离异造成生活困难者;

4)其他符合国家、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规定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为特别贫困资助对象:

1)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长残疾或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2)父母一方亡故或离异,经济来源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或孤儿;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5)因受重灾、疾病等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

(三)优先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大致相同的学生可按以下条件优先考虑:

1.学习成绩优异,在班级排名前10名或上一学年进步突出的;

2.积极参加校、系(部)、班集体各类活动并取得较突出成绩的;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突出表现的;

4.担任校、系(部)、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退出条件

获得资助的学生,在受资助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各类资助等级或取消资助:

1.因学习不努力,对自己要求不严格而造成留降级或学习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后20%的学生;

2.受资助后,因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3.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证明或其他不诚信行为者,取消资助资格追回已享受的全部资助金额,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分;

4.私自在外租房,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外上网吧,取消各类资助,并追回已受的全部资助;

5.接受的贫困资助未用于学业、有抽烟酗酒等生活不节俭行为;

6.因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者;

7.经常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资助活动者;

8.其他不符合资助精神的情况。

四、受益范围

各班级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本班学生总人数的22.5%上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其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的特困生比例为5%,一般贫困生比例为15%;学院助学金资助的一般贫困生比例为2.5%

五、资助金额申请

1.新生在入学时申请,老生每学年开学时进行申请。

2.被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申请,生活补贴原则上实行无偿资助。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如再获得国家助学金、学院助学金,不能再申请勤工助学或临时困难补助。

4.当学年内,奖学金和各项资助(含贷款)总和超过10000元(学费超过7000元的学生可适当放宽至12000元)后,停止其除勤工助学外的其他无偿资助。

六、申请与审批程序

申请与审批程序为:个人自主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班级初审、班级评议小组调查、评议、确定名单、班级内公示→系(部)复审,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谈话核实、确定资助金额、本系(部)内公示→校学生处资助科审核、公示→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下达资助计划、组织实施。

1.个人自主申请

申请人填写《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后,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递交相关材料。

上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需再次提交《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提供以上证明材料者,须向所在系(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鉴定,但在一学期内须补齐上述材料。

2.班级初审

辅导员组织由班干部、学生代表5-9人组成的认定小组,本着对同学负责的态度,结合学生日常生活状况,认真、细致的做好贫困学生的调查、摸底与排序――认定小组、召开会议,讨论申请资助学生的困难情况及资助需求――拟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名单及排序,在班级内公示5个工作日――上报系(部)复审。

3.系(部)复审

系(部)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班级初审后提交的名单和资助需求进行谈话了解、审核――确定名单及资助需求额度――在本系(部)公示栏和网站公示7天――名单须根据学生困难程度排序,上报校学生处资助科。

4.校学生管理处资助科审核、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校学生管理处资助科对各系(部)的工作程序进行检查――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统计分析――确定名单和资助金额――在校内公示栏和网站公示7天――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组织实施、跟踪管理。

七、管理机制

(一)档案管理。各系(部)应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对日常表现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将其学习、生活、受助情况等综合信息记录在案,保证档案详实、全面。

(二)公示要求。各级单位在公示资助学生名单时,要保护学生的隐私,不得公开学生的个人详细信息。公示要有效,不得搞形式,走过场。

(三)素质教育。通过党团课、主题班会等形式进行诚信、感恩专项教育,通过第二课堂活动等平台进行专业技能实践,通过社团、学生会等学生组织进行综合锻炼,使贫困家庭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身心得以健康成长。

(四)动态管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根据其家庭经济收入变化、本人勤工助学所得和社会资助的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对家庭经济恶化的学生可适当增加资助,对已基本摆脱贫困或符合退出机制的学生应取消或降低其资助,对因意外变故等特殊原因需要申报的学生要适时纳入。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好转的受助学生主动退出,以便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偿还机制。本资助办法是由有偿资助和无偿资助相结合的资助计划,要教育学生及时做好有偿资助的联系、确认与还款,做到诚信为本。

(六)以实际行动回馈于社会。各系(部)应统筹安排本系(部)受资助的学生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每周不少于2小时,参加活动情况应记录存档。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院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获得者,其奖金应首先用于偿还拖欠的学费、国家助学贷款等。

各项资助金额一律通过学生本人的银行卡发放。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实施,由学生管理处资助科负责解释。原有的资助管理办法如有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试行)》(闽交院学〔2009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