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社会服务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3-03-30浏览次数:1035

(闽交院科〔2023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社会服务项目劳务费支出管理,维护教师、工作人员劳动权益,根据《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18)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服务项目包括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性考试、其他资产资源有偿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使用社会服务收入向各类相关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本办法也适用于学校老年大学、社区学院开展公益性教育培训业务涉及的师资费、劳务费发放。

第二章 发放标准

第四条 师资费

(一)教育培训(教师、教育干部)、公务员培训、对外交流培训(海外师资培训、海外学员培训)的专家和教师讲课费按《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本校教师、离退休人员为本校举办的培训班授课,讲课费按相应标准的50%领取。

(二)针对各种层次学生或学员的考前强化培训、技能培训、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社区教育等聘请的专家和教师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1.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20元;

2.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50元;

3.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200元。

(三)针对各种层次的普通话培训,聘请具有“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的专家和教师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1.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每学时不超过100元;

2.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每学时不超过125元。

(四)本校教师确有需要到外地(包括福州各县、学校武夷新区职教园等)进行培训班授课,讲课费等执行以下标准:

1.讲课费按第四条第(一)、(二)、(三)款相关规定执行;

2.到异地校区进行培训班授课的,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异地校区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其他到外地进行培训班授课的,往返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第25条执行。授课期间,自主用餐的,每天补助伙食费50元;免费提供用餐的,伙食费不予以补贴;发生交通费的,需提供市内交通费票据,每天不可超过80元,出租车费用不予报销。

(五)邀请省部级及以上行政管理干部讲课按全国知名专家标准发放讲课费;厅局级(含正厅、副厅)干部和大中型企业高层管理者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标准发放讲课费;县处级干部,大中型企业中层管理者,其它企业高层管理者,高级技师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标准发放讲课费;科级干部,行业企业一般管理者,技师,高级工按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标准发放讲课费。

(六)授课老师既有行政级别,又有技术职称(以职称证书为准)的,讲课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七)授课老师既无行政级别,也无技术职称的,讲课费按照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标准发放讲课费,特殊情形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八)邀请兼职教师、客座教授担任师资的,讲课费按其原来的职称或级别标准执行。邀请离退休人员担任师资的,讲课费参照离退休前的职称或级别标准执行。

(九)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课时计算。

第五条 培训管理费

(一)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8%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二)培训管理工作人员值班劳务费执行以下标准:

1.工作日非上班时间:晚上值班(18:00-22:00)不超过100元/人/晚,夜间值班(18:00-次日8:00)不超过200元/人/晚;

2.周末(周六、周日)及节假日:白天不超过200元/人/天,晚上值班(18:00-22:00)不超过100元/人/晚,夜间值班(18:00-次日8:00)不超过200元/人/晚。

(三)带学员(学生)到校外进行各类考试及培训管理的人员劳务费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按培训要求到外地(包括福州各县、学校武夷新区职教园)进行培训班管理的工作人员,除按以上规定给予补贴外,另按学校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给予出差补贴。

(五)班主任劳务费:每期培训班不超过500元,连续培训时长超过1个月的按每月不超过1000元发放(累计时间30天为1个月,15天以内的以半个月计,超过15天的以1个月计)。

第六条 技能等级考试考评工作劳务费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专项能力考试、技能竞赛考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工作劳务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命题审题专家每半天不超过400元,工作量根据命题的难易程度分为三个档:A档3天、B档2天、C档1天,具体工作量以委托方或主办方出具的函件为准;

(二)考评员每半天(4课时,下同)不超过300元,如连续工作到晚上另加最高不超过半天劳务费;

(三)如需要安排主考、副主考、督导员、巡视员,其劳务费每半天不超过15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50元;如连续工作到晚上另加最高不超过半天劳务费。

第七条 各类考试考务工作劳务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劳务费每半天不超过225元;如果需要安排主考、副主考、督导员、巡视员、机动监考,其劳务费每半天不超过150元;数据处理、考务组织、安全保障、试卷押运、试卷保管、试卷搬运、视频监控等工作人员劳务费每半天不超过150元。

(二)考试准备:

1.考试前按考试要求整理计算机、安装考试软件(含考试后恢复)并布置考场,每间机房劳务费不超过150元(整机后满足考试要求的计算机达95%以上);

2.其他考场涉及材料准备、考场布置、设备调试等工作人员劳务费每半天不超过150

3.聘请在校学生参与考务工作(包括考前布置、考后恢复、引导、巡查等工作),学生补贴按小时计,每小时补贴参照福州市最新公布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4.以上工作劳务费包括考试后考场恢复,如张贴物的清除、桌椅整理、场所卫生清扫等。

第八条 论文答辩工作劳务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参与答辩专家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如连续工作到晚上另加最高不超过半天劳务费;

(二)如需要安排主考、副主考、巡视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其劳务费每半天不超过150元;如连续到晚上另加最高不超过半天劳务费。

第九条 其他劳务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网络课程建设:

1.网络课程建设须经科技处审批立项,课程制作完成经验收合格并上线,项目组课程研制及教学录像等劳务费不超过150元/学时,录制劳务费不超过50元/学时,验收劳务费不超过50元/学时。

2.网络课程维护与更新应提出申请,经科技处组织专家审议通过,相关劳务费不超过上述标准的60%。

3.相关学历教育网络课程已经建设完成的,不得重复领取劳务费。

(二)试题库建设:

1.每科不少于300题且不少于4种题型,其劳务费不超过1500元,审题验收劳务费不超过400元;

2.试题库更新的,更新的题量须不少于50%,每科劳务费不超过800元,审题验收费不超过200元;

3.相关课程学历教育试题库已经建设完成的,不得重复领取劳务费。

(三)命题人员:

1.未建设试题库,每科每套试卷不超过300元,审题验收费不超过100元;

2.已建设试题库,每科每套试卷不超过100元,审题验收费不超过50元。

(四)阅卷人员:人工、网上阅卷费不超过5.5元/实考卷,机读卷阅卷费不超过0.5元/实考卷。

(五)实验实训课指导教师:可按每20人配一位指导教师(船员非学历教育按国家海事局相关规定配置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每课时劳务费为: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2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50元。

(六)网络培训指导教师:为学员的网络培训课程(每期30名学员以上,每名学员学习30学时以上)指导答疑、批改作业,每期每门课程网络培训指导劳务费不超过500元。学员数、学时数不足的,按最低达成率计算劳务费(四舍五入以整元计)。

(七)论文指导教师:完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大专及以上)毕业论文指导和修改,每指导一位学生,论文指导劳务费不超过250元,每位教师每次最多指导15名学生。

(八)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班主任:负责管理在我校进行学历继续教育学习的学生,学生人数每班100人(含)以上,班主任每月劳务费不超过1000元;学生人数累计不足100人,班主任每月劳务费不超过500元。

(九)为大型仪器设备平台共享及教室、实验(训)室、机房、报告厅、运动场馆对外开放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提供现场/直接服务工作人员劳务费每半天不超过150元。

(十)编制实施计划(含课程安排表、工作人员安排表)等材料,以项目为单位,所有材料编制劳务费不超过500元。

第十条 参与船员非学历教育的本校教师,其教学工作量纳入教师本人年度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考核计算,但不计入绩效工资发放。

第三章  审批与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劳务费的支付坚持依法合规、从严控制、按项目支付的原则,在经费预算开支范围和规定标准限额内发放。已计算教学科研等工作量的各类劳务不得另行发放劳务费,属于绩效薪酬管理规定的支出,归入学校奖励性绩效中社会服务奖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劳务费发放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办理审批手续,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财务报销与付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校外专家、校外教师、本校离退休人员、学生的劳务费均为税后标准。所有校内人员的劳务费均为税前标准,纳入本人工资薪酬合并计税。

第十四条 劳务费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学校代扣代缴。劳务费一律直接打入发放对象本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本办法所有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劳务费的发放须在财务处网上收入发放系统进行收入申报。

第十五条 在报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性考试、其他资产资源有偿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劳务费时应当提供劳务费发放表及立项审批文件、项目合同/通知函件(如有)、项目经费预算表与决算表等凭证。同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一)师资费需提供师资审批文件(邀请函)、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非学历教育培训)、课程表、教学培训(含实验实训、在线教学、论文指导等)工作量统计表。

(二)技能等级考试考评工作劳务费、各类考试考务工作劳务费需提供日程安程表、邀请函(命题审题专家、考评员)及验收表(命题审题)、签到单(考评员、考务人员);阅卷劳务费需提供具体的工作量统计表。

(三)论文答辩专家劳务费需提供答辩任务安排表及签到单,签到单上应注明答辩学生的姓名、答辩时间、地点、答辩专家签名。

(四)网络课程建设、试题库建设、命题人员劳务费需提供相关审批表、验收表或具体的工作量统计表。

(五)其他劳务费需提供工作人员安排表、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具体的工作量统计表(需要时)。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各单位应负责对社会服务项目劳务费发放相关的原始材料进行建档与归档保管,以备接受审计等检查。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劳务费,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劳务费,对违规发放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收回相关劳务费。

第十七条 邀请校外专家、本校离退休人员讲课、命题审题、担任考评员,举办单位应当发出公函邀请,明确其级别、职称。邀请本校师资讲课、命题审题、担任考评员,应履行审批手续。邀请境外师资讲课,应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人员就本职工作所作的讲话、小结等,不得列入师资范围。

第十八条 学校坐班制人员参与社会服务工作,在工作日上班时间不得领取师资费、劳务费,在工作日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可参照本办法标准发放。

第十九条 在同一时间参与多项培训、考试等工作的人员,只能按照一项标准发放,不得重复领取。同时管理多个培训班的班主任,其劳务费就高不重复领取。

第二十条 培训、考试等工作需要集中安排食宿的,参照四类会议有关支出标准。参加培训讲座、考试等工作的专家、考官,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凡本办法未明确且须发放劳务费的,有国家、省和学校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没有相应政策依据又需发放的,由发放单位就劳务费发放项目和标准提出申请,经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按上级规定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劳务费外,向校内人员发放的其他各类劳务费由人事处纳入学校绩效工资管理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原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在施行期间,如国家及省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