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社会服务收入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3-03-30浏览次数:1012

(闽交院科〔202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社会服务收入分配管理,规范收入分配行为,激励和引导校内各单位充分利用教育资源拓宽创收渠道,增加社会服务收入,激发办学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收入是指校内各单位开展各类社会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包括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收入、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服务性考试费收入、其他有偿服务收入等。学校取得的财政性补助收入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在保质保量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任务的前提下,依托教学科研和人力资源优势,创新社会服务形式,开展有特色、有吸引力的社会服务项目。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开展社会服务,必须科学、合理的进行成本测算,自觉维护学校经济利益,积极维护学校声誉,严格控制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福建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的标准执行,严禁擅自变更收费标准、随意减免收费等行为。

(二)其他形式的社会服务项目在确保收支盈余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三)特殊项目确需调整收费标准,实行一事一报,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对于上级主管部门指令性的、学校层面承接的或确有必要开展但经费不足需调整分配比例或从学校的统筹经费中予以补充的社会服务项目,其成本经科技处、财务处、承办单位共同核算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以项目任务书形式下达实施。

第五条 社会服务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入全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按照本办法规定分配。

第三章  分配政策

第六条  社会服务收入分配遵循“成本效益、利益兼顾、可持续发展、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学校与校内单位之间进行分配。学校提留经费用于资产资源占用的成本补偿;校内单位留成经费用于社会服务各项成本开支及所在单位事业发展、奖励性绩效单位承担部分的支出,分为发展经费和人员经费两部分。

第七条 收入分配基数为总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税后收入。学校与校内单位之间按以下比例分配。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收入学校30%,校内单位70%。

(二)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学校10%,校内单位90%。

(三)各单位承接的社会服务类考试,如普通话水平测试、职业技能或职业能力考试考评等收费收入学校10%,校内单位90%

(四)大型仪器设备平台共享、实验(训)室对外开放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用于资产资源的成本补偿和直接人员成本开支。

(五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收益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配。

(六)技术开发、咨询或服务等项目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采取后分配方式,即项目完成办理结题手续后的结余经费进行分配。

1.对于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项目结余经费,学校10%,校内单位90%。校内单位留成经费分配由其与项目组协商分配比例(也可全部分配给项目组),用于项目组绩效支出,或由项目组申请,经核准后用于开展项目续研预研等科技活动;分配给校内单位部分归入其社会服务创收专帐。

2.对于未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项目结余经费,学校10%,校内单位90%。校内单位留成经费可以开支人员经费,按项目到账金额(扣除代购或购置设备的费用、代收第三方合作的合作费用,以及委托第三方科研协作费)转化为工作量化积分(以100元为1积分计),按学校绩效工资管理方案进行分配

第八条  各单位新开展的学校没有明确分配政策的社会服务项目,科技处、财务处将按照规定程序,在对项目收支进行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分配建议,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协作举办的项目,按项目进行核算与分配,结余部分校内各单位之间分配比例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条 各单位年度社会服务项目总收入达60万元及以上的(第七条第(五)(六)款项目、非盈利项目不予统计),可按不高于项目总收入(扣除代购或购置设备的费用、代收第三方合作的合作费用、委托第三方协作费及其他代收代付的费用,下同)的5%提取绩效奖励,且不超过50万元;项目总收入达30万元及以上的,可按不高于项目总收入的3%提取绩效奖励。提取绩效奖励从所在单位社会服务创收专账支出。年度项目累计无盈余的,不予提取;有盈余但不足以提取3%或5%的,按实提取。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服务经费开支实行预算额度控制管理,按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审批备案。因项目计划(方案)改变或委托方就项目提出特殊要求等原因,造成项目实际支出与原预算有出入的,允许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预算调整应说明理由,办理审批手续,其中项目合同/通知函件中有预算约定的,预算调整应经委托方书面确认。

第十二条 社会服务项目经费只能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各项成本开支,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如有结余,结余经费结转至所在单位社会服务创收专帐滚存使用。

结余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改善性支出。主要用于改善本单位的办公、教学和科研条件,如用于购置办公设备、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及各种应用软件等;

(二)内涵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如用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学术交流、教师培训等;

(三)支持学生活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本单位开展学生活动的支出;

(四)奖励性绩效单位承担部分支出,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开展社会服务项目,应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合理开支,严格控制成本。人员成本中,支付给校外人员和在校学生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支付给校内教职员工的,开支标准和范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并报人事处批准。

第十四条  社会服务经费支出审批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财务报销与付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服务项目一般不办理借款。因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借款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社会服务项目结算以实际收入为计算依据。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1个月内完成结算与分配。每年12月20日之后办理结算与分配的项目,不进行当年经费结余分配。

第十七条 除按上级规定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人员费外,向校内人员发放的其他各类人员费由人事处纳入学校绩效工资管理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职业培训与成人教育工作实施方案》(闽交院教〔2017〕8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2022年之前(含)校内单位开展社会服务项目签订的合同/协议仍在有效期的,单位结余分配经费比例由科技处、财务处结合各相关单位拟定方案后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