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2-04-20浏览次数:1638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闽财教〔2019〕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论证费、鉴定费、验收费、评审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经费来源单位另有规定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研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聘请专家,原则上不得聘请本校专家,包括本校的非项目组人员、科研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因项目研究需要,确需聘请本校专家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审核、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聘请,专家咨询费领取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一)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二)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专家咨询费标准(税后)如下:

(一)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其标准为高级职称1500-2400元/人天,其他职称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科研项目(包括校级纵向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其标准为高级职称1500元/人天,其他职称标准为900元/人天;

(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600元/人天;

    (三)以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专家咨询活动的,第一天、第二天按上述标准,会期为半天的、按以上标准60%执行;第三天以后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邀请省外专家参加活动的,可给予往返补贴1000元/人次。

(四)以通讯方式(包括网评)形式组织专家咨询活动的,按次计算,每次按上述标准的20-50%标准执行(其中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科研项目每次按上述标准的20%执行);

(五)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六)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七)横向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按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和专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编制,组织填写《专家咨询费发放表》,按学校相关规定审批发放。专家咨询费的发放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项目组应做好相关记录,保存完整的咨询活动资料,并对专家咨询费支出的相关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以会议、现场访谈、勘察或者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产生的专家咨询费报销时须提交邀请函、《专家咨询费发放表》邀请函应写明专家姓名及其所在单位(已退休的专家写明原所在单位并注“已退休”),明确事由、时间、组织形式等内容。邀请函盖项目所在单位章或学校公章一式二份,一份专家,一份项目组留存报销

有发生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等费用的会议形式开展专家咨询活动按学校关于业务会议管理的规定执行,提交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安排表、会议预算审批表、会议决算审批表、会议费公示单、参会人员签到表等会议资料及《专家咨询费发放表》,并随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发票、费用结算原始明细单据等(若有委托办会的还需提供委托合同/协议)一起报销。会议通知应明确事由、时间、地点、聘请专家名单等内容,盖项目所在单位公章或学校公章。会议费公示单须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专家咨询费实行非现金发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打入专家本人银行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专家咨询费,严禁以专家咨询费名义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闽交院科〔2020〕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