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交院科〔202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员工科技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向高层次、多渠道申请科研项目,获取更多、更大的科研经费支持,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使学院科技工作持续性、跨越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范围为以我校为项目独立或第一承担单位,经项目来源单位批准且在科技处备案的纵向科研项目或国家级、教育部项目一级子项目(单独列项),包括社会科学类(含教育研究类)和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规定的研究期限内可自愿申请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未申请者,不纳入经费配套范围。科技处每年定期集中受理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申请(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由学校设立的科教发展基金支出。
第五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与完成科研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开支。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章 配套标准
第六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标准
(一)社会科学类(含教育研究类)
1.国家级有资助经费的项目以到账经费为基数1:1配套(最高限额30万元);立项不资助项目,每项配套经费不超过2万元。
2.省部级有资助经费的项目以到账经费为基数1:0.8配套(最高限额10万元);立项不资助项目,每项配套经费不超过1万元。
3.市厅级有资助经费的项目以到账经费为基数1:0.5配套(最高限额3万元);立项不资助项目,一般项目每项配套经费不超过0.3万元,重点项目每项配套经费不超过0.5万元。
4.校级科教发展基金项目,一般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0.3万元,重点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0.5万元。
(二)自然科学类
1.国家级有资助经费的项目以到账经费为基数1:2配套(最高限额60万元);立项不资助项目,每项配套经费不超过5万元。
2.省部级有资助经费的项目以到账经费为基数1:1配套(最高限额20万元);立项不资助项目,每项配套经费不超过2万元。
3.市厅级有资助经费的项目以到账经费为基数1:0.5配套(最高限额5万元);立项不资助项目,每项配套经费不超过1万元。
4.校级科教发展基金项目,一般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0.5万元,重点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1万元。
第七条 项目来源单位对项目配套有明确规定的,按文件执行。特殊项目经学校研究,给予特殊配套经费政策。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凭立项通知文件、项目申请书(立项书、任务书)、国家级或教育部项目一级子项目委托书(须有国家级或教育部项目主持人签字,国家级或教育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合同(协议)书和批准经费证明等,以及《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分管科研的领导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科技处。
第九条 科技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通知财务处办理配套经费划拨并相应设立专用账户。
第十条 有资助经费的科研项目,其资助经费分批次到账的,配套经费也相应分批次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同步划拨配套经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不提管理费。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应本着先使用项目资助到账经费,不足时予以补充的原则使用配套经费。
第十三条 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负责人拟调离学校并将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为新调入单位前,如项目已通过中期检查的须将已配套经费的50%退回学校,尚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须将已配套经费全额退回学校。市厅级以下科研项目负责人拟调离学校并将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为新调入单位前,须将已配套的经费全额退回学校。
第十四条 省(不含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其负责人调入学校后将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为学校的(以批文为准),以实际转入学校财务账户经费为基数予以配套。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转拨外单位的协作经费不给予配套。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科研项目研究,该项目承担单位是外单位但有经费拨入学校财务账户的,视同横向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处、财务处负责监督和检查配套经费的使用,对于没有完成或没有达到结项要求的项目,学校扣除或追回配套经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配套经费的使用,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九条 配套经费在1万元(含)以上的科研项目,须至少在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论文1篇;配套经费在1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须至少在《福建交通科学》上发表研究报道、应用案例等文章1篇。
第二十条 对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科技处3年内将不再给予经费配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等人才工程类科研项目不予配套。
第二十二条 学校配套经费不纳入科研工作业绩的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