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3-17浏览次数:1511


(闽交院科〔202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充分调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总285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16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闽科综〔20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经鉴定或评审(价)的科技成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包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科技书刊版权、设计图纸、科技报告、规划设计等)及其邻接权等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的产权类成果,技术秘密、技术标准、试验数据等属于单位科技秘密的专有类成果,以及信息咨询、检验检测等可以通过技术服务取得收益的技术类成果。完成以上成果的项目(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中以入股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主管。主管部门负责代表学校审核和管理对外签订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均视为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应协助督促实施、支持和配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员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成果完成人开展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自行投资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等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除外)。

第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是科技成果转化重要形式,其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按照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学校鼓励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明确约定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采取合作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与受让方或者合作方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退出方式。

第九条  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条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下,坚持市场机制,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权利与意愿。成果完成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协议定价、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市场价格。

第十一条  在成果转化前,可由成果完成人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作为市场化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形成评估会议纪要,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科技处备案。

通过协议定价的,科技处就科技成果名称、受让单位、转让形式、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内容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根据公示价格、受让单位等,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科技处只接收书面、实名提出的异议,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通过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定价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成果转让手续。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的相关程序:

    (一)在学校网站下载技术转让等合同样本。

(二)由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合同文本初稿。在商定技术转让协议时,原则上应确保科技成果转让成本(指履行转让程序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成果价值评估费用、中介代理费用及相关政策规定所产生的费用)不高于合同总金额的40%;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等项目可根据合同及项目情况另行商定。

(三)合同文本经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审核(其中作价入股的,报后勤管理处审核)。合同金额小于50万元的,由科技处组织签订;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科技处组织签订;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经院务会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核准后由科技处组织签订;合同金额超过300万元(含)的,经党委会议研究核准后由科技处组织签订;具体由成果完成人代表学校统一对外签订,盖“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如有必要,合同在签订前应委托学校常年法律顾问审查(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必须委托学校常年法律顾问审查)。特殊情况确须盖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行政章的,分管院领导审批合同一式4份,即:受让单位1份,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及所在单位各l份,科技处1份。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学校信誉和维护学校正当权益。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要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完成。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益。净收益以许可、转让合同实际交易额扣除完成本次成果转化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来确定。直接成本应包括科技成果评估评价费、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以及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税金等。

第十四条  在收益分配上,学校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和所在单位利益,学校和所在单位所分配收益纳入单位预算,主要用于科技服务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统一设立风险基金,从每一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首先提取3%为风险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由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将转化净收益扣除3%风险金后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与报酬。所需经费由成果转化收入资金安排。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计入当年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一)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且该成果一次性转让给成果完成人的,转让净收益按成果完成人75%、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10%、学校15%的比例一次性提取分配;

(二)以现金形式将该项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成果转让费在5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净收益总额按学校8%、所在单位12%、成果完成人及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80%的比例一次性分配;成果转让费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部分,净收益总额按学校11%、所在单位14%、成果完成人及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75%的比例一次性分配;成果转让费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净收益总额按学校12%、所在单位18%、成果完成人及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70%的比例一次性分配;

(三)将该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10%的比例上交学校,作为成果收益奖励,分配比例按上款执行。

(四)利用该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可享有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75%的股份,其余25%股份归学校,其中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可享有学校所占股份收益的40%

(五)本条款所称的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成果转化受益人应该是在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科研任务的正式合同、计划任务书或论文、专利及奖励证书上署名的机构和人员,或是在成果转化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机构和人员。

(六)成果转化受益人按规定或约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初次分配。

第十七条  成果转化收益由第一完成人制定分配方案并报账领取,收益分配原则按贡献大小分配。收益分配方案(协议)需经以上所有收益人员签字确认。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方可领取。

相关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执行,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成果第一完成人离校、离职、离世,则优先由排名第二的成果完成人代为办理评估、转让、公示、收益分配等成果转化相关手续;如学生为第一完成人,则由其指导教师代其办理以上手续;如成果完成人仅一人且已离世,则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学校相关人员代其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进行分类管理。学校(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应当在本单位公示,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并按规定进行个人收入和重大事项汇报。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予以中止,科技处只接收书面、实名提出的异议,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所在单位科研类补助和社会服务类经费拨付依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业绩条件,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留作科研经费的部分视为横向项目经费,与科研工作量核定挂钩。科技人员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在申请科技奖励、职称评审、岗位考核时的认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科研业绩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的认定,由科技处根据成果转化程度和到账经费(由财务处审定)给予认定。

第六章  兼职、离岗创业

    第二十一条  科研人员(指专业技术人员),经征得学校同意,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到企业等单位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领导的兼职事宜根据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审批执行,学校正职领导兼职不得领取薪酬,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学校中层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等兼职,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中层干部的兼职需报学校党委审批,相关部门应加强考核,防止因兼职过多影响本职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中层干部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学校按兼职所得的80%作为奖励返还给本人,10%奖励给所在单位,10%留给学校。干部职务发生变化,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调整,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二十三条  科研人员申请到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等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含技术转移活动)的,应填报《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工社会兼职申报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人事处审核。科研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到企业兼职,兼职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二十四条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学校可以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在本省内转化自主研发成果、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延长至5年。离岗创业期间,教学科研人员所承担的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科研人员申请离岗创业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兼职、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离岗创业年限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读学生经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处批准休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单位同意离岗时限内,要求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先辞去在企业任职(兼职),转让本人股权,有关单位对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根据岗位空缺等情况,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二十八条  在企业兼职的科研人员兼职报酬由其所兼职的企业按签订的合同、协议或有关规定发放,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的福利待遇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非领导职务或辞去领导职务层次的科研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合法收入,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所在单位和科技处备案,不需上缴学校。

    第三十条  科研人员在校外兼职、离岗创业过程中发生的人身财产伤害,或与兼职、离岗创业单位发生的技术、经济、法律纠纷,一律由兼职、离岗创业者本人和兼职、离岗创业单位负责。

 

第七章 收益发放审批与权限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发放审批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责权利相一致”及“合理授权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学校行政负责人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发放审批单位实行书面授权,成果转化收益当事人与学校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诚信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科技处和成果转化收益当事人各一份。

第三十二条  成果转化收益资金进入学校帐户后,成果完成人提交收益发放书面申请及收益分配合同(协议),经收益方所有成员签字,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批通过并报人事处备案后到财务处结算。

第八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对于积极维护学校权益,检举揭发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为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有义务及时按下列要求撰写详细项目介绍,并报送科技处。项目介绍包括该成果所属技术领域及主要用途;主要性能特点及与其他相关技术、产品的对比;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成果的实施方案:投产条件、主要工艺、设计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年利润额及投资回收期);主要原材料成分要求、价格产地;主要生产设备来源及预计价格;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合作方式及转化价格等。

第三十五条  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及相关性负全部责任,承担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校统一账户;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五)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六)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七)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八)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九)学校各类人员(包括在编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项目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非全日制人员、在校生及进修人员等)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第三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成果完成人在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因成果完成人日常管理不善而引发诉讼案件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应追究成果完成人的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以上条款,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