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技计划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3-17浏览次数:1292


(闽交院科〔2020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技计划项目间接经费的管理,切实履行法人单位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0号)、《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3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闽财教〔2019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含课题或任务,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项目直接费用预算中列支的成本耗费补偿(管理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其中,管理费用于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费用;水、电、气、暖消耗费用;与项目有关的管理和运行费用的补助支出;科研管理工作的相关费用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根据对科研人员的科研实际绩效考核情况安排的人员激励支出。间接费由学校统一计提和统筹管理(校内资助项目不提取间接费)。

    第三条  间接经费的预算

    间接经费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编制。其中:

    (一)自然科学类各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试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 按照项目资助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扣除后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二)社会科学类各级纵向项目按如下标准设立间接费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其他社科类计划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参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参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间接费用核定的比例: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对于科研规模较小的应用研究项目(经费不超过2万元),采取后补助方式的(即经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资金),拨付的项目资金全部作为间接费用使用。

    (三)核定后的间接费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需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需按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程序申请调整。

    第四条  间接经费分配与使用管理

    学校设立科技计划项目间接经费单独账户进行统筹管理,间接经费专账下设管理费和科研绩效二个分账户。自然科学类科技计划项目间接经费的40%用于管理费支出,60%用于科研绩效支出;社会科学类科技计划项目间接费用的20%用于管理费支出,80%用于科研绩效支出。项目间接经费分年度下拨的,学校也相应分年度进行间接经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一)管理费。分为学校管理费和项目组管理费,其中管理费的50%作为学校管理费,50%作为项目组管理费。学校管理费由学校进行统筹管理使用,项目组管理费拨入到项目负责人专设的项目管理费账户进行使用。

    1.学校管理费可用于科研管理工作的相关费用、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以及水、电、气、暖消耗等公共成本补偿支出。科研管理工作的相关费用包括为相关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校外培训和交流费用;为提高科研人员项目申报质量和加强科研过程记录,购买的原始记录本以及其他管理性文献支付的费用;配合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所发生的费用;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会议和其他的一般性办公耗材所发生的费用等。   

    2.项目组管理费可用于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直接费用以外的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其它支出,包括科研用房费、物业费、办公费、实验及办公场所日常水电气燃料费、办公场所固定电话费、邮费、网络信息通讯费、维修费、专利年费、办公设备及软件,其他相关专业图书资料、课题结题财务验收审计费和科技成果鉴定所需的费用等支出。

    (二)科技绩效。根据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经考核通过后发放,科研绩效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总额控制。

第五条  对于项目预算中未直接核定间接费用的,提取项目经费总额的5%作为管理费,其中管理费的50%作为学校管理费,管理费的50%作为项目组管理费,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如果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准提取管理费,则不予提取管理费。纵向科研经费2万元及以下部分免收管理费。

第六条  间接经费支出审批

    (一)管理费支出审批:在经费下达时,学校管理费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项目组管理费由经学校法人授权给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在学校核定的管理费额度内审批使用。

    (二)科研绩效支出必须在完成项目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发放,发放对象为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及相关科研辅助管理人员(含项目秘书、兼职财务助理等)的支出费用。科研绩效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预算批复或学校核定的额度。

第七条  科研绩效的考核与申请,分为项目实施过程绩效考核(不超过项目核定总绩效的70% )和结题验收绩效考核。项目实施过程绩效考核主要依据项目主管部门(或主持单位)在项目实施过施中对阶段性执行情况进行的考核与评价,以年度或中期检查结果为考核依据,申请人可按照项目实施周期分年度进行科研绩效申请;结题验收绩效考核主要依据完成项目任务指标情况及成效,申请人可在项目结题时一次性提交科研绩效申请。

  科研项目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及成效,包括科研项目进展情况、执行过程中关键共性技术开发、技术成果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获得、人才培养、经费预算的执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所承担项目的绩效考核准备工作,按规定提交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与成效等相关材料供所在单位绩效考核小组审查。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绩效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任务完成进度和成效提出科研绩效申请,填写科研项目绩效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绩效考核小组负责人审批发放;项目结题验收绩效申请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科技处审批发放。经审批的绩效申请同时报人事处备案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执行,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各单位需成立绩效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根据不同科研项目类型和特点,分类组织实施,考核意见与结论作为绩效支出发放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绩效申请可根据项目执行周期在每一执行年度最后一个月或项目中期提出申请。未完成任务指标、未通过结题验收(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除外)、或项目团队因科研诚信及经费违规使用等问题受到学校或上级通报者,不得申请课题结题验收绩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上级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