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林栩发布时间:2019-04-11浏览次数:3996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相应降低档次后的职务工资金额,就近就低靠入处分后明确职务的工资档次;没有明确职务的,一律就近就低靠入五级职员(科员)或助教的职务工资档次;原为五级职员、助教及其以下职务的,靠入六级职员、技术员、小学三级教师的职务工资档次。明确职务后,再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档次。

    二、既有行政领导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人员,受处分后若需改变工资系列的,要按同类系列受处分同类人员的同等条件,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

    三、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分别比照行政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因违纪受到降低工资档次、降低(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处理的,可比照上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规定确定工资待遇。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发[1999]1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其中:

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如暂时没有明确职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撤销前的职务,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重新明确了职务的,管理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例如:某管理人员原为处长或副处长(同为三级职员),重新任命为副处长或科长后,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两档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三、四级职员的职务工资档次,其中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如:某专业技术人员原为工程师,重新聘任为助理工程师职务后,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两档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助理工程师的职务工资档次,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非行政纪律处分原因被降职后,按新任职务领取工资。降一级职务的,按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降两级及两级以上职务的,逐次就近就低套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档次,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在事业单位中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处理中涉及职务和职务工资时,原则上以行政领导职务为主,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级、降职处分。

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