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政策问答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1116,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闽机管综〔2023131号)(以下简称《办法》),主要政策解答如下:

       一、《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用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部门)本级及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等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二、《办法》如何界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范围?

   答: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办法》还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三、《办法》中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作哪些规定?

答: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实行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改革创新的管理原则构建全生命周期资产管理体系,优化管理手段,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国有资产应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四、《办法》遵循哪些修订原则?

答:为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原则如下:

  (一)坚持目标导向。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国务院《条例》,推进资产集中统一管理,着力构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体系,实现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融合发展,更好服务中心工作,更好服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坚持问题导向。对标对表《条例》,结合落实省委巡视、人大监督、审计等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管理原则、管理体制、管理责任;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难点堵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管理机制,增强《办法》的合规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三)坚持创新导向。深入总结我省多年来不断完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学习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在推进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现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标准化信息化融合发展提升资产管理效率、健全完善绩效管理提升资产管理效能、推进共享共用提升资产使用效益等方面,创新完善管理机制。

五、新《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变化?

答: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修订本办法。主要内容的变化体现在:(1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内控制度;(2新增配置原则,优先调剂配置;(3新增配置计划,调整调剂权限;(4明确资产用途,强化管理责任;(5调整出租权限,强化进场交易;(6新增合作承包,建立公物仓机制;(7新增处置原则,调整处置权限;(8新增罚没资产,明确科技成果转化;(9新增预算管理,强化基础管理;(10明确报告制度,强化监督检查。

六、《办法》如何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

答:落实省政府关于“坚持节约集约、过紧日子”的要求,确保政府“过紧日子”、老百姓“过好日子”,《办法》规定了以下具体措施:1明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2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明确调剂作为优先配置方式,规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4规范资产使用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岗位责任,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5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统筹整合大型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资源,按市场化原则,推进共享共用,提升资产使用效益。

七、《办法》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办法》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作了衔接规定。《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职务科技成果及其通过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由单位自主处置、自主管理,可以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清产核资范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收益的单位占比部分,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分红、处置等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

八、办法中规定应实行集中管理的出租出借类资产,目前暂未纳入集中管理的,如何组织实施管理?

答:省直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省属学校、非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除外)出租类资产,原则上划转移交省机关管理局(省直国资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运营。省机关管理局应与移交单位明确权责,共同做好移交出租类资产的会计核算、统计等工作。

对上述单位非在榕出租类资产、权属存在争议等特殊情况和省属学校,暂未实行集中管理的,按本《办法》中分级管理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管理。

九、《办法》中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统一登记作哪些规定?

答: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权属统一登记制度。具体措施为:(1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国有资产,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省机关管理局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或备案。(2)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按《福建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集中统一登记制度,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统一登记在省机关管理局名下,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统一登记在各有关主管部门名下。(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范各类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上,向省机关管理局申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由省机关管理局核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十、《办法》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如何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答: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作了具体规定,(1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依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支出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增减变动和机构人员情况等因素,提出资产配置需求,包括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方式、时间,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2各部门本级通用资产配置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核批复。各部门所属单位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由各部门审核批复,向省机关管理局报备。3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专用资产配置计划由各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一、《办法》资产较大的8个部门实行委托管理,在委托管理权限上有哪些变化?

答: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统一委托管理权限标准,更好发挥主管部门监管的重要作用,对省教育厅、卫健委、林业局、法院、检察院、监狱局、戒毒局、地矿局等存量资产较大的8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委托管理(不包括8部门本级机关),其中:(1)年租金30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下的土地房产出租由省机关管理局委托相关主管部门管理。(2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价账面原值50万元或批量账面原值500万元以的其他资产处置由省机关管理局委托相关主管部门管理。之前对有关部门实行委托管理的文件和委托管理权限一律废止。

十二、办法》对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如何规定?

答:所谓固定资产报废,是指由于固定资产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经鉴定论证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办法》明确规定: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其余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报废,由占有单位按规定程序内部即《办法》中规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不含固定资产报废(土地、房屋和车辆除外)。

十三、《办法》如何要求全面推行国有资产绩效管理?

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强化资产管理内部流程控制,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国有资产绩效管理。为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1省机关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健全完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负责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全面、客观、精准反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各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结果纳入省效能考评指标体系。(2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十四、办法如何要求加强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

答: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坚持高标准、高站位”的要求,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加快建设先进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提升 国有资产管理能力和水平。《办法》第六章基础管理的首条(即第四十二条)对信息化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1省财政厅、省机关管理局按照统一规范和技术要求,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业务网上办理。(2)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按信息化管理要求完善本部门本单位资产基础数据,实现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融合。

   十五、办法》对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风险防控,落实省政府关于“坚持制度先行、公开公平”的要求,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作了以下规定:

   (1)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要求,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2)第七章资产报告中规定,将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作为资产报告的重点内容之一。

3)第八章监督检查中再次强调,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十六、办法》对国有资产监督作了哪些规定?

答: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作了以下规定:

1第六十一条明确要求,省机关管理局和各部门应当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本办法,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议意见和职责监督检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2、第六十二条作了具体规定,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3、第六十三条列举了具体的检查内容,省机关管理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现场检查、产权年检、绩效考评、信息技术等手段,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情况;(2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需求报送、审批、执行等情况;(3)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机制建设情况,出租、对外投资的资产专项管理情况;(4)资产处置方式、程序、收益管理和处置信息公开等情况;(5)受委托负责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管理情况;(6)资产账卡和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7)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