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非招标方式采购实施细则(修订)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非招标方式采购实施细则(修订)

闽交院办2016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管理,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有权自行组织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学院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学院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院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第三条  成立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小组。

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由采购需求申报部门代表(或项目主管部门代表)和专家(可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由采购需求申报部门推荐的学院相关专业的专家)共三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

第四条 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或单一来源采购商谈通知书。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采购商谈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上述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五条  确定参加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提供竞争性谈判文件或发出询价通知书。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采购小组须向供应商提供单一来源采购商谈通知书

第六条  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

供应商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采购商谈通知书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供应商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采购商谈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

 第八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或询价小组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根据谈判或询价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或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

   第九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十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十一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项目申报部门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第四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四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项目组织部门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3人以上单数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五章  询价

   第十五条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十六条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六章  编写评审或协商报告

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第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小组人员名单;

  (二)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三)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第十九条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小组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小组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组织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活动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闽交院办〔2014〕72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