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教职工租(借)校内公有住房管理

关于加强教职工租(借)校内公有住房管理

的通知

 

各系部(部门):

为了贯彻上级及学院关于公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发挥公有住房的使用效率,并根据巡视组的整改意见,决定自11月起对教职工租(借)校内公有住房进行全面清理和调整。

一、 清理和调整范围:

租住学院公房的住户。

二、 时间及处理办法:

1、从发文之日起至121日,请不符合租住条件的住户主动到后勤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

2、自121日起,分类按以下标准收取房屋租金(由院人事处、财务处从本人当月工资中代扣)。

(1)对符合《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公有房产管理规定》租住条件,且租赁期未满2年的人员的房屋租金收费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执行。

 (2) 对符合《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公有房产管理规定》租住条件,但租赁期已满2年的人员,另行申请,通过审批后,按符合条件人员处理,未通过审批的,按不符合条件人员处理。

3)对不符合《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公有房产管理规定》租住条件的人员,已承诺限期清退的住户,自121日起,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

4)对不符合《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公有房产管理规定》租住条件的人员,并未承诺限期清退的住户,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并自121日起,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

三、政策依据:

1)《福建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闽政管综[2011]96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具体参照福州市政府公布的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2)《福建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闽政管综[2011]96号)第五条第六款规定,“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省机关管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自应当退出之日起,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

四、对于本次公有住房清理,党员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系部(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敦促他们及时到后勤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

特此通知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O一六年十一月一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