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闽交院后〔2017〕2号

 

关于印发《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馆、中心)、各处(室):

为加强我院基建工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福建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闽教发〔2009〕136号)、《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闽交院办〔2016〕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研究制定《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2017年3月22日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原则上学院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由基建办公室(以下统称建设部门)负责建设;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以下简称修缮项目)由总务科、水电科(以下统称建设部门)负责建设。

第二条凡从事我院工程建设项目的部门(含参建部门)、参建单位均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到“三重一大”的项目,须经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项目规划和决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原则,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质量与安全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合格,争创优良。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设项目管理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一)基建项目: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以建设单位签署确认,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凡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的,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由上级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累计增加投资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的,事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由上级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2%的,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由上级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预计超投资项目,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

(二)修缮项目: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以建设部门签署确认,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凡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的,事先报建设部门主管审核,再由建设部门报分管领导审批;累计增加投资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的,事先报建设部门主管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院务会议重新审批。预计超投资项目,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

第七条基建项目建议书,由学院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发改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学院根据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发改部门审批。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决策,由学院使用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根据学院办学发展和需要,提出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及建设工期等项目情况,基建项目提交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学院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建设内容、投资效益等问题进行论证评估,将基建项目建设方案提请学院领导班子讨论决策。需公开招标的修缮项目由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参建部门讨论建设方案后,提交学院院务会议决策。

第三章      工程项目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九条项目立项管理分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

第十条基建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提出建设项目数量、建设投资、建设方案及初步设计等,报请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提交院务会议讨论同意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立项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由学院统一规划建设的修缮工程,由后勤管理处提出建设数量、建设资金及方案说明,提交学院院务会议审议立项。

第十二条为加强项目计划管理,修缮工程(学院统一规划建设除外),由使用单位提出建设资金及方案说明,报请学院领导同意立项后,由后勤处统一进行项目招标。项目立项截止期为每年12月31日,临时提出的急需项目立项申请需经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进行项目招标。

第十三条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采购,由后勤管理处提出估算资金及说明,按程序立项、审批、采购实施。

第十四条坚持校园总体规划、建设立项、工程招标、项目变更和大额建设资金的使用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集体做出决定的制度。校园总体规划和重要项目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后,再提交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对于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基本建设事项,要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工程项目设计与审批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计单位根据基建项目的使用功能、校园建设规划、勘察结论、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要求,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做出项目建设资金概算,由学院报规划、发改部门审批。批准的项目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后勤管理处和设计单位根据规划、发改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意见及工程设计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并征求使用单位意见,报请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使初步设计方案使用功能更加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后,学院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建设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学院应确保年度投资计划完成。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工程立项和设计获批准后,院建设部门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报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报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的设计。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应在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动迁等相关手续,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及办理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建设项目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提高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修缮项目根据学院确定的建设方案,由设计单位做出初步设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参建部门、参建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进一步优化设计。

第二十条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和装修,不得擅自变动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或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该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不具有设计方案和未办理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施工图出图后,建设部门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全面审查。修缮项目施工图出图后,建设部门须组织相关参建部门、参建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全面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五章           工程项目造价控制

第二十二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原则上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控制价原则上应一编一审。

第二十三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零星修缮定点单位编制预算,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根据施工合同,确需建设单位确认招标工程量清单之外(如清单漏项、工程变更等)的材料或设备价格,应由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学院相关参建部门、项目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共同考察确定。

第二十五条非招标修缮项目需协商定价的,由建设部门根据市场询价原则,制订协商定价项目价格参考表,逐年更新,修缮项目协商定价均参照执行。参考表中未列项目,由建设部门相关负责人组织三人以上(含使用部门),与施工单位协商定价。

第六章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投标工作,按照《关于印发〈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闽交院办〔2016〕84号)及《关于印发〈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非招标方式采购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闽交院办〔2016〕86号)执行。

第七章           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院建设部门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咨询、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学院签订各类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建设工期。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条  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对学院与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咨询、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要进行严格管理,认真检查合同约定条款的执行情况。要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工程款。发现建设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

第八章           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设部门应做好工程开工的一切准备工作,同时应符合福建省建筑工程开工的有关规定。基建工程应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委托监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建设部门应对整个项目实行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的目标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准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对确需作较大设计变更(如较大的技术、方案、地质原因而不得不做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施工图及设计说明,报监理单位预审后交施工工地现场代表上报)或提高建设标准的,基建项目应由建设部门书面汇报,并经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小组核准后实施。修缮项目应由建设部门书面汇报,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实施。对造价影响不大的局部变动和设计变更、工程的建设程序,仍按规定的基建程序在工地及时予以解决。

第三十四条对于实际投资超过预算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应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说明超支的原因及必要的改进措施的同时,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闽教发[2009]136号)中的第三条执行,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技术、重大方案及地质等原因进行设计变更,增加造价超过规定,重新立项或审核、审批期间,工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如窝工费、机械停滞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院工程建设项目均派驻现场代表管理。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现场代表负责建设项目一切事务,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把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现场代表必须熟悉其管理的工程设计文件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章  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完成经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文书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建设部门应事先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建设部门收到工程竣工申请报告后,应当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学院有关部门及政府相关单位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学院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设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具体要求,交付使用并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决算后列入固定资产。

第四十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建设部门应责成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保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学院档案室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章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和工程项目审计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应每月向建设部门上报进度情况及产值完成情况(项目监理单位预审),建设部门应逐项予以核实,并以此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工程竣工后,建设部门要组织项目现场代表等项目直接责任人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对审核结果负责,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将结算审核的结果及项目有关的资料报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组织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送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应依据《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的通知》(闽交院办〔2014〕83号)文件规定办理。纪检监察审计处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第四十四条建设部门应根据院纪检监察审计处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意见办理有关工程结算报销手续,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基建、修缮、装饰工程及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闽交院后〔2012〕6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