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发稿时间:2018-05-30浏览次数:128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加强民主管理,办好学院,发展教育事业,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落实好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审议权、通过权、选择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力,实行学院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

第三条 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原则上两会合开,是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  教代会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学院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学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

第五条  院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教代会。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讨论通过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院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师资建设等重大问题,听取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人事制度改革、教职工奖惩办法、津贴分配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讨论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工会工作报告及工会经费审查报告

2、审议通过权:院长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工会经费报告取意见,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凡涉及教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办法等有关问题必须通过教代会审议。

3、评议监督权:在学院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学院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工作制度,对参与评议的干部年度考核提出建议意见,根据党委和组织部门的部署,工会要积极参与评议工作。

4、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是学院教代会的主体,在编职工及人事代理制

人员均有当选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由学院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不低于50%,中层代表不高于代表总数25%,女性代表不低于25%。教代会代表可按教学单位成立代表组,学院党政工研究推选组长、副组长。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代表接受所在单位全体职工监督,所在单位有权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其代表。代表调离学院或退休后,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更换或补选代表须经党政工联席会议同意并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代表的条件

1  关心学院建设,有主人翁责任感,能坚持原则,奉公守法,敢于同不良倾向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

2 联系群众、办事公道,能热心为群众服务,能够代表群众利益,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教工代表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按分配的名额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出后将选举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经党政工联席会议同意,对选举结果进行资格审查,张榜公示后在预备会上向代表报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1、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一般   是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工会、民主人士、离退休职工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正式当选代表的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列席和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学院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不能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10%。

第十三条代表的权利

1  教代会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提案权和表决权。

2  有权参加对学院有关部门和个人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对学院行政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

3 有权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4 因行使正当民主管理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四条代表的义务

1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院纪等,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2 努力提高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质量,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  带头宣传、执行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教代会所交办的任务,协助部门搞好民主管理。

4 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教职工利益,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教代会由主席团主持召开,主席团成员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一定比例,应有筹备小组提名,提交预备会通过。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要问题,由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会议,由院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程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院工会提出,经大会主席团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请预备会通过。重要议题须事先组织人员或委托有关部门准备草案,并送学院党政领导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教代会依据本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讨论问题,作出决议,经党委审查同意后,交院长发布实施。

第十九条  代表总人数应控制在百分之十至三十,以教学单位划分代表小组,机关代表要深入基层,各组要选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主持本组的活动并提交预备会通过。

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教代会可组织若干专门小组,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或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教职工的提案。

第五章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1、党政工领导研究代表比例,工会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2、提出教代会议程的建议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

3、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及提案的落实。

4、对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教育,组织教代会代表学习政策、业务、管理知识,提高代表素质。

5、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代会代表的合法权益。

 6、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  教代会筹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确定议题、起草文件

1、建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应有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院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下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审查小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2、确定中心议题,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由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应围绕学院教育教学工作中心任务,针对学院、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在党政工主要领导协商基础上,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院党委确定。

3、有关部门提交大会讨论、审议,决定的文件应提前十天发到代表手中,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讨论修改完善后再交给筹备(领导)小组。

4、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由筹备(领导)小组负责人向学院党委或党政工联席会议报告,由学院党组织下发召开教代会通知。

5、教代会召开或换届,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届教代会代表选举工作。

第七章  教代会提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应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收集、分类整理、审核、受理、存档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或多人)正式代表提出后,须有3人以上教职工附议。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和职工最关系、最需解决的问题;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解决措施及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填写提案处理表,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处理,作为建议内容归档。

第二十六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提案经提案工作组转院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第八章  教代会议程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预备会议由上届主席团或教代会筹备小组负责主持,全体代表参加。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通过大会议程。

4、选举产生主席团。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

1、由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大会代表人数。(与会代表应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宣布大会议程。

2、院党委书记致开幕词。

3、由院长作学院工作报告。

4、由工会主席作工会工作报告。

5、由经审委员会主任作经审报告。

6、组织各系部代表组讨论审议院长工作报告,由秘书组将代表意见或建议收集整理后交由院长及有关部门对工作报告及方案作进一步修改补充。

7、进行大会选举,对决议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表决结果。

第九章  教代会与党组织、行政和工会关系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院党组织、行政和工会共同的责任,教代会接受学院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院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院长要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十章  附则

三十条  学院二级教代会应参照执行。

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