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0-09-15浏览次数:216

闽交院财〔202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高”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高”项目专项资金,包括用于项目建设的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以及行业企业资金和我院自筹资金。

第三条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年实施、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双高”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设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双高”办),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全面指挥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

第五条  党工部、办公室、教务处、实训中心、网络中心、学生处、人事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为专项资金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应认真组织好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申报及论证工作,加强对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期末验收、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的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申报、管理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预定进度和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要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财务处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预算批准后,要及时下达资金,确保按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核拨预算经费,协同职能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库建设,及时通报专项资金使用进度,会同“双高”项目建设办公室,督促职能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进度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监督、检查。各项目组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双高”项目专项资金是学校财务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额纳入学校年度预(决)算管理,统筹安排。财务处根据“双高”《任务书》编制专用资金专项预算,依据学校年度《“双高”建设项目资金分配表》进行资金分配,实行专款专用,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审核、审批严格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每一级审批人应认真把关,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有需要调整的,按原预算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预算调整。

第四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双高”项目建设方案中确定的建设任务进行项目资金预算安排,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严禁豪华和超标准修缮维护与改扩建。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鼓励有关行业、企业投入货币资金和物资资产支持“双高”项目建设,各职能部门应积极争取行业企业资金投入,在确保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足额投入和专款专用的同时,多渠道筹措项目专项建设资金,确保为项目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凡开支涉及资产购置,纳入学校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学院采购管理、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备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做到预算编制有目标、目标执行有跟踪、执行结束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管理机制。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或个人)年度考核和奖励挂勾。学校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资金拨付、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双高”建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考核按照学校“双高”建设项目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专项资金职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进度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对预算执行明显滞后的项目,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十九条 学校应严格遵守有关财经制度,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或骗取项目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资金管理使用和进展情况接受中央及省财政、教育部门或学校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审计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接受项目年度评估及终期评估验收之前,应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专项资金审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专项资金总预算安排方案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进展情况等信息根据中央及省财政、教育部门的要求,学校各职能部门按时上报,并按要求在项目建设管理平台或者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双高”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结合学院相关管理制度共同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