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05浏览次数:253

闽交院财〔202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出国(境)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闽委发[2014]23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和省财政厅省政府外事办的补充规定(闽财外[2014]3号)、《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的补充规定(闽财外[2014]11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以及《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修订)》(闽交院人[2015]23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学校事业经费(含科研课题经费)列支的出国均属于我校因公出国(境)的管理范围。适用于全校教职工持各类证照赴国(境)外开展考察访问、教学活动、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国际会议、培训访学等公务活动的费用开支。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工作要求,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规模,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四条  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预算额度控制

(一) 各单位应当加强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不得高于国家出国(境)费用开支标准。

(二)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出国(境)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列支出国(境)费用。

第五条  出访团组应事先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1),人事处负责出国(境)任务审核和经费的预算申报,财务处负责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和经费核算管理。

第三章  费用开支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国(境)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培训费是指出国(境)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境)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七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境)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人事处和财务处审签,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实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机票款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境)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厅级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凭票据实报销。

(五)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即《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闽交院财[20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八条  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国境)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境)计划行程中列明,并事先报人事处和财务处审签,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未列入出国(境)计划行程、未按规定批准的,不得在国(境)外城市间往来。出国(境)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出国(境)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按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应事先报人事处和财务处审签,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第十一条  出国(境)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境外保险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费用的开支。

(一)按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出国(境)人数、天数、出访国家、经费预算以及本办法经费开支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二)开支项目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以及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三)具体开支标准按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的规定执行。(各国家开支标准见附件2)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在预算和开支标准内按省财政厅核销的金额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90天以内(不含90天)因公短期出国(境)团组费用的开支。

(一)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境)参加短期学术交流、国际会议、科研合作、短期培训等,使用预算额度的教学、科研等各类经费,且所需外汇由个人自行购买的,其出国(境)费用开支标准参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闽财外【2014】11号)。

(二)开支项目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以及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三)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费,按本办法所附分国家和地区标准执行(各国家培训费开支标准见附件3),并在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报销。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费用的,学校不再支付培训费。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费用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开支标准,由学校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四)符合本条规定的因公短期出国(境),除国际旅费、签证、保险等费用凭票和住宿费凭发票或协议报销外,其他费用按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助,总费用控制在预算额度内,超预算不予报销。

(五)出国(境)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六)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人员在国(境)外每日行程安排以及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第十四条  90天及以上选派为国(境)外访问学者团组费用的开支。

(一)每年根据学校访问学者计划方案,每人每月按定额标准予以资助。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资助费包括访学人员的一次往返国际旅费、签证费、注册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培训费,下同)、医疗保险费、学术活动费和资助期限内的生活费等。具体标准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执行(外专发【2012】126号)。

(二)入选教师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访学研修任务回国后,除国际旅费、签证费、注册费、板凳费、保险费等费用凭票和住宿费凭发票或协议报销外,其他费用按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助,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总费用控制在预算额度内,超预算不予报销。(各国家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见附件4)。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开拓办学事宜、合作商谈、交流考察、出国任教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报销时,须凭出国(境)任务批件、审核件等,填写出国(境)费用报销单(见附件5),并附各项经费开支有效票据,按照《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财务报销与付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闽交院财[20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报销。

第十七条  出国(境)报销所使用经费,应与因公出国(境)预算审核表中的经费一致,学校财务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国(境)人员列明的人员数、天数、费用来源、路线等按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出国(境)经费,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学校出访团组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补助,公杂费按标准的40%领取。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借款仅限国际旅费和住宿费,其他费用不得预先借款。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境)期间若行程、事项等发生改变,须提前报原任务审批和公务活动经费管理单位同意,方可根据规定报销该部分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同一出国(境)团组应按批件人数,统一办理报销审核手续,原则上不得拆分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出访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单位内部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由学校人事处牵头,会同财务处、审计等部门对因公出国(境)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

第二十五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境)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境)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境)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与我国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附表1-1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docx

      附表1-2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团组).docx

      附表1-3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docx

      附表1-4 因公中长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docx

      附表5-1 因公临时出国费用报销单.docx

      附表5-2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docx

      附表5-3 因公中长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docx

      附件2-1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pdf

      附件2-2 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调整表.pdf

      附件3 因公出国培训费开支标准表.pdf

      附件4 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