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货币资金及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15浏览次数:224

 闽交院财202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货币资金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学校实行无现金收付业务。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适合学校发展和需要的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四条  财务处对校级资金的存放和监管负主管责任。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资金的有效和安全使用负直接责任。财务处出纳是货币资金具体管理和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不得由一人负责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条  校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及校内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或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设置出纳、出纳复核、银行对账相互分离岗位,出纳不得兼任制单、审核,会计档案保管;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结算办法》等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二)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保证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三)妥善保管网银支付密码(“银校直联”结算系统登陆密码)、国库支付密码、电子证书(U盾)、银行预留印鉴、空白凭证,银行预留印鉴应指定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四)严格执行国家银行结算制度,及时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五)购买银行空白票据,并负责妥善保管。

第八条  出纳复核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出纳复核业务。

(二)对每笔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复核。

(三)负责网上银行代发业务及支票、转账等业务的复核,电子证书(U盾)的保管。保管一枚银行印鉴。

(四)妥善保管银行开户许可证、贷款证等银行开户资料。

(五)妥善保管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凭证。

第九条 银行对账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了解银行存款余额并向财务处负责人报告。

(二)及时进行银行存款对账,对存在未达帐的款项,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核对结算银行未达账。

(三)及时了解零余额账户额度并向财务处负责人报告。

(四)每月应做到国库授权支付、国库直接支付日记账单与国库支付明细表核对一致。并按月做好国库直接支付的零余额账户的核对工作。

第十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必须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设置会计、出纳岗位,并由不同的财会人员担任,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一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轮岗交流。

第三章  资金支付审核和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核程序

(一)预算控制。学校各部门或项目组在提出资金支付发生前,必须确保所需经费资金到位,纳入部门预算。

(二)支付申请。报销人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列明收款人、付款事由、支付金额、经费项目名称及编号,按规定经审批后,连同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送学校财务处审核。货币资金报销支付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照学校《财务报销与付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利用POS机套现。

(三)支付审核。会计审核人员对各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会计审核人员在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填制记账凭证,交会计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四)支付复核。会计复核人员收到审核人员提供的记账凭证后,对付款金额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规定、结算方式以及经费开支渠道是否妥当等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

(五)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收到复核人员提供的记账凭证后,应依据自身的岗位职责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后办理付款手续。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必须根据已复核的记账凭证(包括纸质记账凭证和财务管理系统平台中的记账凭证),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对记账凭证(同上)进行出纳复核。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对于预算已落实、审批手续齐全、原始凭证完整的支付凭证,根据财务审批制度规定进行办理;单笔100万元及以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部门需提前一周书面向财务处提出用款申请。

第十四条  学校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转存,由会计核算科科长或分管副处长提出申请,经财务处处长审签后,报学校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定期存款本金变动,以及各项资金的上缴等,由经办人员提出申请,报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手续,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或远期支付凭证;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票据;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七条  银行出纳应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各种银行结算业务。办理付款业务经办人必须是本校正式工作人员。出纳人员不得将支票直接交给收款单位人员或报账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出纳应根据会计审核确认的收款单位信息支付款项,报账人员不得自行变更收款人信息,如报账人员提供的收款人信息与会计审核人员确认的不一致时,出纳人员应拒绝付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收款人信息的,应重新进行审核制单,出纳根据确认无误的转帐信息重新支付。

第十九条  每日业务终了,出纳应根据银行日记账与已收付款项进行核对,并确保各项资金的一致。

第二十条  使用“银校直联”结算系统进行资金结算,财务处必须指定专人对网银平台进行管理。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越权操作网银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银行对账人员按时与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于未达账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于悬置时间长的未达账款,以及单笔10万元以上未达账款需重点清查,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尽快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双签”制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对账人员编制后,由对帐人员和会计科负责人审签,完成上述程序审签后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在年底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一并交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应登记备查簿,详细记录存款时间、利率、金额、到期日等内容,并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第五章  零余额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福建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闽财库【2005】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闽财库函【2017】11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闽财库【2020】8号)等有关规定,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或公务卡方式办理国库资金支付业务,定期分析支付进度,及时报送有关报表。

第二十五条  用款计划编报

(一)按预算项目和项目进度编报季度用款计划。

(二)年度预算指标正式下达前,根据预算控制数编报季度用款计划;年度预算指标正式下达后,按照细化的部门预算编报季度用款计划;年度执行中的预算指标追加追减调整,按预算调整事项相应编报调整用款计划。

第二十六条  岗位分工及授权控制

(一)计划管理由预算科负责,额度支付由会计核算科负责。预算管理人员负责财政预算资金的用款申请、额度下拨和核对。国库帐户资金计划管理人员负责零余额账户预算执行,申请直接支付额度并准备相关纸质材料,指导其他业务人员正确使用零余额账户。会计核算人员对于涉及“零余额帐户”收入、支出和年度余额上缴的帐务处理,应严格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国库出纳人员负责根椐复核无误的会计凭证,按各项经济分类要求,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申请相应国库额度,国库复核人员根据国库支付明细账与会计核算明细账情况进行所有支付凭证的审核工作。

(三)每日业务终了,国库出纳人员及时与会计人员核对支付金额,每月末编制国库资金指标执行情况表。建立对账制度,专人负责定期与教育厅、财政厅及银行对账。

第二十七条资金归垫管理

(一)学校的重大紧急事项支出以及其它按规定允许垫付的,可在财政授权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前,申请使用本单位资金先行垫付。

(二)各用款单位在资金垫付前,应将拟垫付的事项、原因等情况报学校财务处, 由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三)收到已垫付资金项目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后,学校可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归还申请,并提供相关批复、合同、发票及银行结算证明等资料,办理归垫资金归还结算手续。

第六章  银行票据、回单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银行缴款单、进账单、电汇单、银行汇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及年度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情况表以及校内印制的校内资金支付单等。

财务处对银行票据应规范管理,交由出纳及相关人员,按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要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购买银行票据时,应逐一清点检查。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应由出纳人员保管,支付类银行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要分类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对填写错误或因故退回的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管,并按规定程序集中销毁。

第三十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等印鉴应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将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建立财务专用章等专门印鉴使用登记簿,对非日常财会业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各科室负责人签批并在登记簿上填明时间、办理内容、经办人、签批人,并由财务处指定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  每日业务终了,银行预留印鉴(印章)与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必须按指定存放点分开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第七章  学校融资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贷款的新增、还本、续贷、转贷由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党委会研究决定,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学校各货币资金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包括保险柜、防盗门、防盗网等设施的配备情况。

(二)内部牵制制度是否完善,岗位分工是否合理。

(三)货币资金的完整性,包括银行存款是否调节相符,有无不明原因的长期未达账款,定期存单和有价证券与登记簿是否相符,是否与账面一致。

(四)货币资金业务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一是业务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会计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有关印章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六)票据的购买、保管和领用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七)其他涉及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如个人失职造成损失的,在明确责任后,由责任人负责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