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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06浏览次数:191

闽交院办2018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保障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教人〔2018〕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学院内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院及其所属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保证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进行,对学院党委及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同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分管院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建立内部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审批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协调、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保障必要的业务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为学院内部审计的职能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实施内部审计和监督。

第七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院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九条 学院还可以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通过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将部分审计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补充内部审计资源不足,确保各类各项审计工作有序开展。内部审计人员要加强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全过程跟踪监督指导,形成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相结合的内部审计监督新模式。

第十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独立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应按照规定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学院应当保证审计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根据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审计职责,对学院各部门、各系部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学院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四)财务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五)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八)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的运行管理、财务决算情况;

(九)对外投资及合作项目运行情况;

(十)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

(十一)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二)各系部主任以及其他重要部门领导干部离任前的履职情况;

(十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四)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重点对收支规模大、经济活动频繁的部门和二级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重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三公经费”、行政会议和培训支出等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监督,推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长效机制建设。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在职责范围内为学院及各系部、各部门提供审计咨询服务,对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风险漏洞,提出加强内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院主要领导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对象提出审计建议和整改要求,并检查有关审计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九)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认定建议,对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纪检监察审计处的审计结果经院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根据学院的年度工作重点及安排,以及上级审计部门的工作部署,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学院内部审计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并报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实施具体审计项目的工作程序:

(一)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编制审计方案;

(二)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审计工作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

(三)接到《审计通知书》的部门,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书面材料或其他协助;

(四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征求意见稿》,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送交纪检监察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征求意见稿》中涉及会计核算、财务报账资料、财务会计制度执行等财务管理业务规范性问题,应得到学院财务部门的核实和确认;

(五出具《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部门,同时抄报有关院领导及抄送有关部门;

(六根据《审计报告》应当进行整改的,纪检监察审计处向被审计部门和整改事项涉及到的院内相关部门送达《管理建议书》,并督促被审计部门和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七被审计部门自接收到《管理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整改落实方案和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纪检监察审计处;

(八)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在院内以适当的方式公告审计结果;

(九)纪检监察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列出整改清单和期限,逐项研究整改,以完善本部门制度建设,促进规范管理,并在整改限期内向纪检监察审计处书面报送整改结果。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帐,对于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督查整改与问责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有关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纪检监察审计处应将有关情况提交内部审计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院讨论决定后实施:

(一)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进行审计整改,或经纪检监察审计处督促仍不及时反馈整改情况的;或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七)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部门秘密的。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审计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