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电动车等车辆管理办法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安全,加强对电动车等车辆的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自2018年5月14日起执行。
一、校园出入管理
1.凡出入校园的自行车、电动车须遵守交通法规,服从门卫、保安人员的管理、疏导。
2.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规定,出入校园的电动车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
(2)空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
(3)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4)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
(5)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
(6)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
不符合上述指标之一的,即为超标准电动车。
3.超标准电动车、无牌电动车、摩托车、共享单车不得进入校园,也不得在校园停放。
4.非本校人员自行车、电动车出入校门需经门卫检查,必要时经过登记,获得批准后方可通行。外卖、快递电动车不得进入校园。
二、校园行驶管理
1.自行车、电动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缓速慢行,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不得载人(教职工及成年家属允许搭载一名12岁以下儿童),注意避让行人、机动车,确保行驶安全。
2. 驾驶电动车禁止下列行为:
(1)醉酒驾驶;
(2)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3)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4)擅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
三、校园停放管理
1.自行车、电动车须停放在公共楼宇、学生宿舍楼周边指定的停放点线内,摆放整齐。各宿舍管理员是本楼宇周边区域自行车、电动车停放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引导、指挥自行车、电动车有序停放。
2.因上述规定限制无法进入校园的车辆,不得停放在校门广场区域。各值班门卫是本区域车辆停放的责任人,负责引导、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四、电动车充电管理
1.电动车必须在学院专设的充电站充电。严禁从室内私拉电线充电,防止火灾、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2.若因充电插座不足,应自行调剂时间轮流充电。禁止使用一个插排分接多辆电动车充电;禁止在充电时将充电器锁于车辆座垫内部。
五、违规处理
1.自行车、电动车有超载、超速,违规骑行的,安全管理办公室、保安服务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劝阻;经教育劝阻无效者,禁止其在校园内骑行,并将其名单通报学生管理部门、所在系部;造成交通事故的交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2.自行车、电动车乱停乱放的,一般行为进行警告教育,要求立即改正;经教育不改或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安全管理办公室有权将违规车辆拖离至集中点,进行锁止。被锁止车辆,经批评教育并办理登记手续后予以放行。同一车辆两次被锁止的,不予放行,并责成车主所在系部对其进行相关的纪律处分。
3.对停放在校园内的超标、无牌、长期无人使用的电动车集中收纳并公示,公示15日内无人认领的车辆视为无主车辆,予以销毁。
4.电动车违规充电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或同时)予以拔除、没收充电设备;锁止车辆;通报车主所在系部对其进行相关的纪律处分。
5.发现电动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安全管理办公室电话:83511750;或者拨打“96119”举报电话;也可以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6.对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将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执行。